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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法律上的免证事实,没证据法院也支持!抓住这些规则,你的官司可能完全不同。 第一,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比如“太阳从东边升起”“水往低处流”,这些是客观真理,全世界都认,法庭上不用争论。这一条,对方想反驳也反驳不了。 第二,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国庆节全国放假”“某地发生过一次大地震”,这种在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事实,法官也知道,不用你另外证明。不过,如果对方能拿出证据,说明这件事其实并不广为人知,那法院就可能需要重新考虑。 第三,法律直接推定的事实。法律有时候会直接规定:只要某种情况成立,就默认另一种情况也存在。举个例子,你签收快递后,没有及时当面验货并提出异议,法律上就可能推定你认可商品没问题。当然,如果你能证明是商家故意隐瞒瑕疵,或者你客观上没办法当场验货,是可以推翻这个推定的。 第四,根据经验法则能推定的事实。也就是根据生活常理、大众普遍认知,能从已知事实合理推断出另一个事实。比如,你手里拿着对方亲笔签名并按了手印的借条,在对方说不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通常就会推定借款关系真实存在。又比如,早上起来看到地面全湿了、树叶上都是水珠,结合天气,可以合理推断昨晚下过雨。但要注意,这种推断必须符合一般人的认知逻辑,不能自己乱猜。 第五,已为生效裁判或仲裁确认的事实。如果某个事实,已经被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认定过了,那么在之后相关的其他诉讼里,你不用再为这个事实重新举证。除非你能拿出足够有力的相反证据,去推翻原来的判决或裁决。 第六,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事实。经过正规公证程序出具的公证书,比如公证过的合同、遗嘱、网页截图等,法院一般会直接采纳它的真实性。除非你能证明公证过程本身不合法、或者内容有问题#青羊区律师 #律师教你打官司 #成都律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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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找到判断客观真理? 《认识与真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大家好!上一回咱们聊到,真理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那问题来了:既然真理是客观的,我们怎么才能找到它?又怎么确定我们找到的就是真理,而不是错觉呢? 这就得请出咱们今天的主角——“实践”。 不过,我得先给你泼一盆冷水。很多人一听到“实践”,脑子里想的是什么? 是不是觉得自己去试一试、去经历一下,这就是实践了? 如果把实践仅仅理解为“个人实践”,那可是个大坑!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个人的实践太有限了。 一个人的经历、眼界、知识水平都是有限的。如果只相信自己的经验,那就很容易犯“坐井观天”的错误。比如,一个农民可能一辈子没见过雪,如果他只相信自己的“个人实践”,他就会得出“世界上没有雪”这个谬误的结论。 所以,我们要特别强调:这个“实践”,指的是“社会实践”,是整个人类的、历史的、集体的实践活动。 只有这种“社会实践”,才具有足够的广度和深度,能经受住时间的考验。 那为什么“社会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呢? 首先,我们得明白,主观的东西是靠不住的。 很多朋友可能会想,判断一个想法对不对,很简单啊!“大家都这么认为”、“权威专家这么说”、“我内心感觉很强烈”,这些不就是标准吗? 在哲学上,这叫“主观真理标准”。 我们来分析一下: - “大家都说对,就是真理吗?” 以前大家都觉得“天圆地方”,这是“大家的公认”,但这显然是错的。 - “权威说了算吗?” 权威也会犯错,牛顿是权威,但他的理论在微观世界和高速世界也需要被修正。 - “我感觉很对,就是真理吗?” 你感觉地球是平的,但地球就是圆的。感觉这东西,太主观了。 所以,真理的判定不能在主观范围内打转。 无论是个人的主观感受,还是多数人的主观意见,或者是某种神秘的“绝对精神”,它们都属于“主观的王国”。用主观去证明主观,就像用一把尺子量它自己,永远也量不出它是不是真的准。 那么,到底什么才是真理的标准呢? 答案就是:社会实践。 为什么?因为社会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这话听起来有点绕,其实特别简单。就是把你脑子里的想法、理论,放到客观世界里去“折腾”一下,看看结果对不对。 - 你想造一架飞机,脑子里有一套理论,这理论对不对?你得造出来飞一飞,这就是实践。 - 你想种地,有一套方法,这方法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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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真理的客观性,这意味着承认真理是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对立统一规律的正确反映,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正是唯物主义在真理问题上的体现,即真理问题上的唯物论。 承认真理是绝对和相对的统一,这意味着既看到了真理是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对立统一规律的正确反映,具有无条件性(即绝对性),又看到了实践的局限性导致真理的局限性、有条件性(即相对性)这正是辩证法在真理问题上的体现,即真理问题上的辩证法。 唯物论和辩证法在真理问题上不是机械相加的,而是随着实践不断发展的,由此真理才具有唯物性和辩证性,即真理的内容来自于无限发展着的实践及其客观世界,又表现为一个从相对走向绝对的无限发展过程。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任何真理都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标准表述。它完整地说明了:真理既有客观的、不依赖于人的内容(即是唯物的),又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永无止境的过程(即是辩证的),两者缺一不可。 总结: 没有唯物论,即真理的客观性,真理就变成主观随意的。 没有辩证法,即真理是相对与绝对的统一,真理就会僵化或变成不可知论。 没有实践基础,唯物论和辩证法就无法统一成为活的、具体的真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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