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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投诉杀手锏 医美纠纷的病历最容易发现的两个问题。第一个,医生操作了局麻、全麻,但是病历没有麻醉风险告知书。第二个,一些外科手术,比如小的双眼皮、大的腹壁成形术,反正就是动刀子的项目,没有做禁忌症和适应症排除。之所以今天讲这两个问题,是因为好多人问我,说根本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要告知麻醉风险,也没有法律要求必须排除禁忌症和适应症啊。我问了很多律师,也问了豆包,都找不出法律依据。所以我还是得专门解释一下。首先,我来说一下民法典1222条的第一款,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该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请大家注意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不仅违法法律法规可以推定有过错,违反诊疗规范也可以推定有过错。 好,大家记住这句话后。我来先和大家说关于医疗机构必须要告知麻醉风险且签订麻醉风险告知书的。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整形美容麻醉安全规范》第4.8.3条:麻醉前医疗机构必须要告知你风险和必要性,还有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等等等,并且在最后一句还特别说了,并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因此,医疗机构如果违反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的这个麻醉安全规范,是不是就是民法典1222条里面的违反诊疗规范这一条。 那第二个,外科手术前,医疗机构必须给你做禁忌症和适应症的排除。根据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人民军医出版社)第一篇第二章二节第三条“术前准备”第1款规定:术前准备包括一下内容:1、确定适应症及禁忌症。 该操作规范虽系中华医学会编著的指引,但卫生部及法律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应当遵循并执行。那如果违反了这个诊疗规范,是不是也违反了民法典第1222条的规定呢?如果你因此出现了损害,那么是不是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医美 #医美纠纷 #医美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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