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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核心条款 (2026年5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法定退休年龄,为国家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年满55周岁。 二、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者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 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 三、休息休假与加班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确需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安全卫生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劳动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落实劳动安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 五、工伤保险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以上为该规章与超龄劳动者直接相关的核心条款,全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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