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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从犯,凭什么他判2年,你判7年? 都是从犯,凭什么他判2年,你判7年?今天我们来聊一个听起来有点“不公平”的话题。 在一部电影里,两个角色共同参与了一项犯罪活动,但最后主犯被轻判,从犯反而被重判了。很多人看完觉得不可思议,这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啊。但你可能不知道,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情况也可能发生。 我讲个案例。一个生产伪劣产品的案子,全公司有五个人被抓。其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是被当场抓获的;而另一个股东李四,只是负责一些内部管理,案发后主动去投案自首。 按理说,李四主动投案,作用也更小,应该得到更宽大的处理。但结果却出人意料。张三选择了“认罪认罚”,为了达成这个目标,检察官不仅认定了他是从犯,甚至还认定了自首情节,最后给出的量刑建议只有十八个月。而坚持认为自己无罪的李四,因为没有“认罪认罚”,得到的量刑建议却是七年。两者悬殊之大,令人咋舌。 为什么会这样?问题就出在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片面追求上。在一些地方,认罪认罚的适用率,成了衡量工作业绩的一个指标。为了提高这个比率,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办案人员可能会给“合作”的被告人开出超出常规的优厚条件,比如“送自首”“送从犯”,以此作为一种激励。 但如果真的出现这种做法,实质上已经偏离了制度的初衷。它可能导致量刑的决定因素,不再是犯罪情节的轻重,而是被告人的诉讼态度。这不仅可能造成个案的不公,甚至可能动摇整个制度的正当性。 所以,一个公正的判决,必须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而不是取决于被告人是否选择“合作”。 觉得有帮助,欢迎转发分享!让更多人了解司法实践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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