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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生活分享计划 注安打卡第124天|法的形式 高频考点速记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备考 #注安备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起上岸,关注 @马上注安 一、法律(人大+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名称多以“法”结尾。 代表:《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消防救援衔条例》。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由国务院制定,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常用“条例、规定、办法”命名。 代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 省、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仅辖区有效,效力低于上位法,高于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四、部门规章(部委+规定)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制定,全国适用,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名称多为“规定、办法、细则”。 代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辖区有效,效力低于本级地方性法规,常用“规定、办法”命名。 🔥 124天步履不停,124天考点吃透!法的形式核心层级、制定主体、名称特征精准锁定,法规开篇必考考点全覆盖,送分题一分不丢! 兄弟姐妹们,评论区刷屏马年上岸,一战拿证!并肩冲刺,顶峰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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