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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闯入上海虹翟高架机动车道,安全隐患触目惊心高架上骑共享单车?这是拿命开玩笑! 这张照片拍摄于上海市闵行区虹翟高架路,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12:10,地点坐标明确。画面中可以看到: - 道路上方的指示牌显示“国家会展中心”方向,说明这是虹桥枢纽附近的快速路,属于机动车专用高架道路。 - 一辆橙色出租车和其他机动车在正常行驶,而一名男子正在骑行共享单车,出现在高架的机动车道上。   ⚠️ 关键问题:非机动车上高架的违法性与风险 1. 违法性说明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高架/城市快速路禁止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行人通行。该行为属于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可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并存在被抓拍处罚的风险。 2. 极高安全风险 - 高架道路设计时速快(通常60-80km/h),机动车车速远高于非机动车,混行极易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 高架道路无非机动车道、无应急避险空间,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 后方车辆避让不及时,极易引发连环追尾事故,威胁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 补充信息 - 虹翟高架路是虹桥枢纽与国家会展中心之间的重要快速通道,全天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 - 共享单车的运营方也明确禁止用户在高架、快速路等禁行区域骑行,违规骑行造成的安全事故,用户自身需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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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电子监控设备抓拍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告 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启用电子监控设备抓拍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保障广大群众出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启用智能电子监控设备,通过人脸、车牌识别等技术措施对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自动抓拍、取证、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时间 2026年6月5日起正式启用 二、抓拍违法行为 1. 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 2. 逆向行驶; 3. 违法载人(超员); 4. 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5. 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6. 其他依法应予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抓拍启用范围 徽县城区主次干道、乡镇重点路段、城乡结合部及主要路口,电子监控设备全覆盖启用,实行24小时全天候抓拍取证。 四、处罚执行方式 自6月5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对电子监控抓拍的交通违法证据依法审核、录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请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骑行、安全出行。 五、文明出行提示 请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出行意识,规范骑行和乘坐行为,积极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公告          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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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以来,我市已在主城区范围内启用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电子抓拍,对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四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交通违法电子抓拍,并依法予以处罚。划重点!!!重点抓拍以下这四类交通违法行为: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市区主次干道、商超、医院、学校周边监控设备全部启动。如果一旦产生了违法,被抓拍后应该如何处理呢?01第一步:收到提醒短信:当交通违法行为被抓拍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向电动自行车车主登记的手机号码发送一条违法提醒短信,告知抓拍详细信息(时间、地点和违法行为)。02第二步:违法处理:收到短信后,请违法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市区交管大队违法办(业务大厅)进行违法处理。03第三步:缴纳罚款:违法当事人现场处理完成后,将生成《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按照决定书上的提示渠道在线上或线下缴纳罚款。 市区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理地点 1、桃城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处理大厅(胜利路报社街交叉口东南角);2、高新区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处理大厅(永兴路万顺街交叉口西北角加油站北侧);3、滨湖新区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处理大厅(崇文路清雅街交叉口东南角);                                                        4、机动执勤大队违法处理大厅(胜利路与昌明大街交叉口东侧)。 处罚标准 1、闯红灯: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闯红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根据该法第89条和《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第1项之规定:处以10元罚款。2、未佩戴安全头盔: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44条,处以20元罚款。3、逆向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根据该法第89条之规定:处以30元罚款。4、占用机动车道行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根据该法第89条和《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第2项之#衡水 #衡水交警 #电动车新规 #文明出行 #衡水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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