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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帖君1周前
性学专家说:“女人要明白,性不是爱,约会不是爱,拥抱不是爱,24小时聊天不是爱。爱是目睹你最糟糕的一面时,依旧爱你。爱是在你负面情绪时,夸赞你所有美好。爱是在你崩溃大哭时,会温柔地告诉你,别怕有我。爱是在你看不见的地方,依然忠实于你。爱是永远在你身后,成为你坚强的后盾。” 这段话,点醒了无数在感情里错把暧昧当深情、把陪伴当真心的女人,也戳破了当下感情里最容易让人迷失的假象。 很多女人在感情里,很容易被表面的亲密冲昏头脑。 以为有了肢体的亲近,就是认定彼此; 以为频繁的约会、时刻的陪伴,就是情根深种; 以为一个温暖的拥抱、几句甜言蜜语,就是一生托付; 以为整日整夜的聊天、无话不谈的倾诉,就是灵魂契合。 可这些看似亲密的瞬间,大多是一时的新鲜感,是荷尔蒙作祟,是低成本的情绪陪伴,从来都不是真正的爱。 真正的爱,从来都不是只贪恋你光鲜亮丽的一面,而是接纳你的全部,包括你的不堪与狼狈。 他见过你素面朝天、不修边幅的样子,见过你脾气暴躁、蛮不讲理的样子,见过你穷困潦倒、一事无成的样子,见过你所有脆弱、糟糕、不为人知的阴暗面,却依然选择留在你身边,不嫌弃、不放弃、不敷衍。 不会因为你的负面情绪就疏远你,不会因为你的脆弱崩溃就指责你,更不会在你需要依靠的时候转身离开。 当你满心烦躁、情绪低落时,他不会不耐烦,不会觉得你矫情,反而会耐心安抚,看到你藏在坏情绪背后的柔软与美好,用心夸赞你、温暖你; 当你撑不住、崩溃大哭时,他不会冷眼旁观,不会说你脆弱,而是紧紧抱着你,轻声告诉你“别怕,有我在”,给你足够的安全感; 当你们相隔两地,你看不见他的时候,他依旧守得住初心,对你忠诚专一,拒绝所有暧昧,从不让你患得患失; 他永远是你最坚实的靠山,不管你遇到多大的风雨、多少难处,他都会站在你身后,为你撑腰,替你撑腰,让你无论何时回头,都能看到他坚定的身影。 这世间,心动永远不是答案,心定才是。 一时的热情很容易,长久的坚守却很难; 表面的陪伴很廉价,真心的接纳最珍贵。 女人这一生,千万别被短暂的温柔、表面的亲密蒙蔽双眼,错把暧昧当成真爱,白白消耗自己的真心与青春。 真正的爱,是接纳、是包容、是忠诚、是守护,是跨越时间与困境,依旧坚定不移的选择与陪伴。 愿所有女人都能擦亮双眼,远离虚假的暧昧,遇见真正懂你、疼你、护你,始终对你不离不弃的真爱。#真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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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教育不是羞耻,是底气。 第一:14岁是「绝对保护线」,不是「合法年龄」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和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论处,还要从重处罚!这就是「法定强奸罪」,没有任何借口能豁免。 第二:满14≠随便同意,这三类情况依然犯罪 1)特殊身份绝对禁止 老师、校长、教练、监护人、保姆、医生……只要是对未成年人有照护、教育、监护职责的人,和14–18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哪怕对方自愿,也属于犯罪!(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2)「自愿」必须是真正自由的同意 被哄骗、利诱、威胁、PUA、控制、下药、灌酒……这些情况下的「自愿」,法律上不算有效同意,依然属于性侵。 3)金钱交易、拍私密视频、多人行为 哪怕年满14、双方「自愿」,涉及这些行为也涉嫌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聚众淫乱,照样违法犯罪! 第三:14岁是追责门槛,不是「成人线」 14岁在我国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开房、不能上网吧、不能喝酒、不能签大额合同、不能打工……唯独在性上就能「完全自主」?逻辑根本不通! 法律设定14岁的意义是:低于14,绝对保护;14以上,重点保护,不是不保护! 真正的法律精神是:14岁以下=无同意能力;14–18岁=有限同意能力,必须严格限制成年人的权力! #真实生活分享计划 #育儿问题交流探讨 #教育态度 #性教育永远不会嫌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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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被女权者欺骗了一一关于婚内强奸你要懂🉐一二三 千万不要被网上带节奏,什么根据刑法263条规定,凡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性关系的,就构成了强奸,跟你老婆也不行! 众所周知,按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但是,夫妻之间是否构成犯罪呢?的确有一定的争议。 目前,对“婚内强奸”,中国刑法界主要持三种观点:一是“完全肯定说”,只要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强奸性质。二是“完全否定说”,婚姻关系属于概括性同意,合法的丈夫不构成强奸的主体。三是折中说,也是目前司法界的主流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第51号指导案例(王卫明强奸案)中明确:“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应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以及提起离婚诉讼后的期间。最高法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的原因”。但是,最高法同时又表示: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最高法对“婚内强奸”相关案例的剖析,精准地揭示了婚内强奸的特殊性,以及其与普通强奸案的本质区别。 所谓“婚内强奸”,既不像一些人所以为的,只要女方说不,男方继续,就构成了强奸,因为这无视了夫妻之间默认的同居义务;它也不是一些人以为的“婚内不存在强奸,是伪罪名”。 按最高法相关指导性案例,“婚内强奸”具体应指,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比如提起离婚诉讼后、离婚冷静期内,男性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女性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其实,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如果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可以构成“婚内强奸”。不能将“婚内强奸”褊狭地理解为,妻子不同意,丈夫就构成强奸;也不能将婚姻视为强奸的免罪金牌,因强行发生关系时,可涉及到人身伤害等刑事问题,也可能涉及到虐待、家庭暴力等违法问题。 #婚内强奸 #婚姻家庭 #强奸罪的认定 #强奸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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