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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仅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即双方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二是诉讼离婚(即通过法院最终调解离婚或者判决离婚);协议离婚受到“离婚冷静期”的限制,诉讼离婚受到“第一次可能不判离”的影响。 对于协议离婚而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2024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对于离婚冷静期而言【30天的离婚冷静期+30天的离婚登记申请办理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协议离婚受到“离婚冷静期”的限制【两个30天】,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约定一方向另外一方进行补偿,则给付款项的一方尽量将款项支付条件约定为领取离婚证之日起,否则另外一方收到款项后不配合办理离婚登记,给付款项的一方则会陷入尴尬的境地。 二、若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在诉讼中是否可以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因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即使已经对于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只要未办理离婚登记【30天+30天】,进入诉讼离婚阶段后该离婚协议依然会被视为没有生效,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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