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路上捡了一块劳力士,你以为是假的,就以三百块的价格把它卖了,这样构不构成犯罪?原则上是不构成的。侵占罪涉及的财务范围是一万元以上,但是你的主观意识仅认为它价值三百块, 但是如果你捡到的是一块两万元的黄金,你以九千块的价格把它卖出,那这样就构成了犯罪,因为黄金的价值是有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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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麻烦包几个金子看看是不是真的。这个基本没问题啊,应该是真的,你看看值多少钱,帮我回收的。在哪里卖的?看起来比较细吗?不动了,现在搁那公园里面玩的时候劲道的。 这我不能说啊,大家都知道黄金属于贵重物品,在捡到黄金的情况下,即便是无主的,也是需要在捡到的第一时间拨打幺幺零报警 或者上交到酒精的派出所而不能占有或者卖掉,这叫非法得利。你们知道吗?我是双流血老人,夏哥。

那么除了你的口供之外,你有没有什么其他的客观事实证据来认定他对你有着非法程序没有?上诉方委托律师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一审、二审对徐兴旺的判罚中存在着违法程序,我方目前并无实质性证据能够证明其中有非法程序。 好的,庭审继续继续询问上诉方委托律师,你刚才让上诉人陈述的相关内容具体想要表达什么?审判长,我方具体想要表达的是,在这个案件中,我方认为徐兴旺在当初的口供对我方进行判定, 你的意思是徐兴旺要进行翻供?是的,审判长,对于本案当中涉及到的相关情况,上诉人委托律师表达的是当初徐兴旺的口供有误,想要进行翻供,可是在这一方面并没有实际性的客观事实来进行证明,所以对于这一点,法院方面可能不会进行采纳上诉方提出的翻供请求。在这一点上,简方想提出一些意见。 简方认为,如果改判徐兴旺无罪,或者认定徐兴旺当初的口供是虚假的,那就需要拿出直接的证据或者是客观的事实间接证据来证明徐兴旺没有犯罪的事实, 而不是纠结于口供这一方面。口供存在于主观方面,只是一个辅助性的证据。关于这一点,简方想听一听上诉人的具体看法。简方的意思很明显,那就是徐兴旺的口供并不能够作为直接证据来进行翻案, 因为当初徐兴旺的口供以及相应的事实都非常的清晰,从目前来看不存在任何的问题。虽然苏白知道徐兴旺的口供是非法采取的,可是没有证据想要翻供依靠的是证据。当然这个案子也不是没有其他办法,这个案子能够让最高检进行抗诉发回重审也不是因为直接证据上。直接证据是什么证据? 苏白提出来的新的事实依据就是除了徐兴旺的口供之外,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徐兴旺有罪。那么从这一点上来讲就不能判定徐兴旺有罪,因为就算是徐兴旺指控了案发现场,在先前被逼迫的口供 陈述了相关的事实以及详细的作案经过,可是在整个案件当中徐兴旺都没有留下来相应的犯罪证据,例如说指纹、凶器、 dna 等,从这一点来说就等同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徐兴旺犯罪。在本次案件中,除了我方的口供和认罪认罚之外,最直观的表现出我方有犯罪行为的就是我方去金店售卖的金链子,这是直接涉及到判定我方具有犯罪事实。 对于先前的这种判定,我方认为并不能够足以判定我方有罪,因为根据我方现在的表述,金链子是他在路上捡到的,在当时虽然说我方是犯罪嫌疑人,可是仅仅这一条并不能够指控我方有罪,针对这一点,我方认为应当于一改判。 我想问一下上述人,关于金链子的来源,你有没有证据来证实是你捡到的?我说的这些证据是客观的事实证据,比如说有人和你一起看到你捡到了大金链子,没有 好的审判长在本次案件当中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徐兴旺入室抢劫杀人,而且唯一能够证明的物证金链根据我方的说法是 捡的,但是由于时间久远,没有证据可以表明我方的口供真实性。但是从侧面来讲,从法理上来讲,根据统计,本次案件中涉及到的丢失的财物除了金链子之外,其中还包括了现金五万元,其他贵重物品将近三万元,其他丢失的财物并未找到, 为什么没有找到?这一点是案中的关键问题,同时通过这一点也能够驳回赃物是徐兴旺杀人后所获得的判定。还有一点我想进行补充,那就是根据调查了解,徐兴旺与被害人家并不认识。

当时,关于干块狗头金的归属问题也是引起了各界热议。按理来说,在自然界中形成的矿藏、化石以及捡到的文物、珠宝、陨石等都是属于国家的,需要上交到有关单位,个人无权处置,更不得私自买卖。 一般情况下,如果发现人将所发现的物质交给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家会对送回的物质进行评估后,根据其价值拿出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五十奖励给发现者本人,以表示对发现者本人行为的肯定和嘉奖。 当然,假如发现人没有公开自己私自将发现物收藏起来,等待几年拿出来高价卖掉后被发现的话,国家会根据相关产品的属性进行判定,也有可能造成违法行为。 在这次事件中的狗头金情况比较特殊,因为牧民捡到他纯属偶然,并不是牧民有意开采所得, 因此这块狗头金不属于地下矿藏。再者,狗头金会属于文物吗?很显然也不是,只能说狗头金是一种常见稀有的矿物质产品,因此,同样的情况下,狗头金因为既不属于矿藏,也不属于文物, 如若牧民私自珍藏之后转卖,其行为不会构成违法,最多只能算是不当得利。另外,由于狗头金只是在地表上偶然发现的一种贵重的金属物质,属于无主之物,因此别热克萨乌特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中的无主物先占先得的原则,就归属于萨乌特。 自此数月,这块狗头金的归属问题仍然没有任何定论。此事渐渐平息之后,有人说这位捡到狗头金的牧民消失了,可能他也是不堪其忧,因此掐断一切联系方式,找个隐蔽之地藏身了吧。 反正后续再也没有了相关报道及消息传出来,从此这位牧民和狗头金去向就销声匿迹了。

好心让闺蜜借住,结果却引狼入室。女子借住闺蜜家中帮搞卫生,翻出大量金饰,偷卖四万元后买仿真款放回原处。福建泰宁女子小丽借住在闺蜜小美的家里,在帮对方搞卫生时,发现了卧室抽屉里存放的大量黄金首饰。 小丽本身负债累累,见财起义,趁主人不在,分三次偷走了首饰,卖了四万元。为了掩盖罪行,他买回仿真款饰品放回原位, 自以为天衣无缝,但天网恢恢。请鉴定被盗首饰及银元价值超五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小丽构成盗窃罪,鉴于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罚款两万元,并责令退赔全部损失五万余元。

在韩国捡了金条,过了六个月那个金条是你的了,不过要满足好多条件,第一,捡到金条之后,要在七天之内交到警察局。第二,警察厅公告六个月期间找不到失主。 第三,六个月公告期结束之后,在三个月内拿走金条。第四,拿走金条的时候要交百分之二十二的税。 如果捡了金条之后不马上交给警察局,失主报案之后,警察查到了金条在你手里,可能会以沾有离脱物请站罪,受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三百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把金条交给警察之后,六个月之内找到了失主,那就可以跟失主协商补偿金,补偿金的范围是金条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二,拿到补偿金之后还要交百分之二十二的税。 如果失主返还了金条之后不给补偿金,你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钱。总之,在韩国捡了金条之后,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我都讲清楚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机会用到这个知识?

虽说挖到金子私藏或售卖都违法,但有一种情况特殊,就是当你捡到了一块狗头金,就能放心的占为己有了。二零一五年,有一位哈萨克族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的清河县境内捡到了一块重约十五斤的狗头金,而 他不仅不用上缴当地政府,还表示,如果他愿意卖,政府可以按照市场同等价格收购,放在县里的博物馆供大家参观,如果不想卖掉,他也可以自己保管。那你知道狗头金到底是什么吗?目前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他来源于外太空 宇宙中的天体碰撞爆炸所散落的碎片,落入地球时,经过大气层的高温摩擦,把其中的杂质都融掉了,无意中形成纯度极高的狗头金。另一种观点是,狗头金本就来源于地球,经过亿万年的地震、火山爆发、斑块运动等自然因素,将黄金矿物从地下挤到了 地上,再通过大自然的打磨,形成了不断生长的沙金块。而目前发现的狗头金纯度都在百分之九十以上。无论哪种说法,都证实了狗头金属于黄金的范畴。那为啥捡到狗头金就不用上脚呢?因为它既不是文物,也不是埋藏物, 所有狗头金都是从地面上捡来的,而不是有意开采得来,那它就不属于地下矿藏。所以捡到它并不算侵占国家资源,这理应算是大自然的馈赠。本期视频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网友们好,老王现在给你们讲一个案例呢,看我呢,能引起你们的警醒!江西一个女子啊,路边捡了个金手镯,本来以为嘛是个惊喜的事情, 但她随手一扔,竟然被判赔了失主一点六万啊,到底是咋回事呢啊?女子捡到这个金手镯以后啊,带回家发现呢,手镯呢就掉色了, 被祖国认定的是假货啊,没有多想就随手扔掉了,可几天以后呢,失主通过这个监控啊,找到他了 啊,还拿出了这个金链的这个购买发票精神呢,手镯是真金,双方呢,争执不下,只能呢对簿公堂。家人们 重点来了,案子关键是不是手镯真假,而是迟得一失误的法律义务啊,记好了,别踩坑! 我国这个民法典规定啊,迟得一失误需返还呢,这个权利人要么呢通知施主, 要么呢交公安部门,这个呢,是法定的义务啊,交有关部门之前呢,还需要呢,完善保管好。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这个遗失物损毁啊,殃尸啊啊,这个要承担这个法律责任的。 这个本案当中呢,这个女子呢,既没有通知这个死者,也没有交公安部门,怀疑主观判断失误啊,扔掉了手镯,属于呢重大的过失,导致手镯无法返还,因此呢,法院判他赔偿了一点六万, 有人说他不是故意的,至于赔这么多吗?啊,老王想说啊,法律呢,只看行为,不看主观的想法,拾金不昧是纯农美德, 即便觉得是假货啊,交给警察或者鉴定一下啊,也不会落得如此的下场啊。老王提醒大家,路边捡东西啊,别占为己有,别随意处置,拾得遗失物需要妥善保管,及时上交 即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别让惊喜呢变成祸事啊!家人们,你们觉得这女子冤不冤?捡到掉色的金手镯你会怎么处理啊?评论区说一说,关注老王懂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