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已招聘或聘请在职或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 为目的的一种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定立的 有关旅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聘用合同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约管理方式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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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 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伟人制而言的。 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订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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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呢,有网友私信咨询,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呢? 答案是,不应认定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答复,二零一三年名医他自第十六号认为,呢,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 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的,不易认定其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实践中呢,运营性的车辆挂靠行为呢,比较普遍。尽管呢,被挂靠的单位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直接到 教育,但是只是每年向车辆实际所有人收取挂靠费,允许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以其名誉对外经营。其他呢,他就不会再过问了。对于车辆实际所有人具体聘用何人为司机,聘用条件是什么?经营管理、薪酬待遇等均与被挂靠单位是无关的。 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聘用的私居,被挂靠的单位之间是没有建立任何的劳动关系合同的意思。

继续上个视频,有的网友他就给我私信吧,现在的咱们企业用管理人员都是用年轻化的。没错的,是这样的,但是有一个前提, 除非说你的企业运营流程机制,各个管理体系的成熟度是非常高的情况下,这是没有问题的。大家有没有发现,凡是年轻的管理层都是在名企和大企业,因为他们这些管理成熟度是非常高的,即使说你这个管理人员 能力相对比较弱,比较低的情况下,你按部就班的做事,几乎没有什么太大问题。 但是到了我们中小微民营企业,那是完全另一码事。咱们都知道的,因为我们的管理体系不健全,流程不健全,制度不完整,我们再去请一些管理基础相对比较弱的年 年轻管理层,这个是不可取的,可能说也会因为这一些我们的很多工作都会滞后。为什么呢?今天下午我到我这个企业里面吧,就是我们有这个绩效考核辅导的协作合作,然后 那个总监哈三十几岁,他拿出他那个表格给我看,就是我们做绩效的,我一看就是网上抄的。当然嘛,咱也没有说去揭穿人家,我只是问他嘛,我说去年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多少, 他说不知道,我说去年实现了多少百分比他也不知道,我说人效怎么样,这个数据他也不知道,我一看都明白了,然后我也问他今年的目标是怎么样的,实现了多少,他也不 知道。然后我最后一个问题,我就问他,我说根据我们的年度进行计划,我说我们二零二四年的目标是多少?我们的成本预算是多少等等,他一概不知, 你说这怎么办嘛?所以说我们就是聘用一些管理人员,我们一定要知道我们想要或想让这个人员在我们公司发挥什么,或者说我们公司想要什么。

机关单位啊,未来除了正式编,不会再雇人了。在我国的聘用关系中啊,有两种形式,一种呢是雇佣关系,太浅呢,就是这种性质。第二种呢是劳动关系,就是即便呢,不签劳动合同也符合事实。劳动关系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出台了,这里面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以后如果雇人,必须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由机关单位给你办理各项保险, 不得再以劳务派遣行事雇用工作人员。这个办法啊,同时还规定机关单位对聘用公益性岗位也不允许了。 刘律师认为啊,这也是好事,这说明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要么正身边,要么屁用关系,不能再实行第三方劳 派遣了。这将减少以往雇佣者因发生纠纷仍然还要告派遣公司的这种做法,而不能直接告啊机关事业单位, 同时也会提高机关单位的社会服务效率和质量。您怎么看?欢迎评论区告诉我。

我们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某职工一零年聘用合同到期后未到岗上班,单位也未继续缴纳社保,现该职工主张与我们仍存在聘用关系,法律会支持吗? 但是关于确认数年前聘用关系的诉请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法院极有可能不支持职工确认人事关系的诉请。下面来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 一九九三年九月起,原告杨某在天津某大学工作,被告天津某大学为事业单位法人,杨某在天津某大学任会计系教师。二零 二零零四年,天津某大学曾签发文件聘任杨某为副教授,二岗聘期至二零零四年八月至二零零七年八月。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显示,天津某大学为杨某缴纳社保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零二零年八月初,杨某预办理退休手续, 虚实得知已不在宾,且工资至二零零八年左右已停发。杨某诉求判令确认二零一一年十二月至二零二零年八月期间人事聘用关系仍在存续及 天津某大学并请求继续履行人事聘用关系,那法院会支持杨某请求劝存在聘用关系的诉求吗?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于其工作人员至今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杨某主张确认二零一一年十二月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人事聘用关系存续,诉求不属于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予以驳回。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案例提示提示,事业单位涉及聘用人员迟, 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否则涉及人事争议纠纷,均属仲裁及法院审理范围。但涉及到确认事业单位聘任关系诉求,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事业单位可抗变此诉请不属于涉案范围。 提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如涉及到聘用关系终止、解除等事项,应及时向仲裁提起申请,否则超过仲裁失效很难被支持。另外,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纠纷审理存在有特殊性,很多法院可能会以不属于受害范围为由而 而不进行实质审理。如果您觉得今天的分享对您有所帮助,欢迎点击视频下方的小爱心推荐给更多朋友,看到您的推荐一定会帮助到更多需要的人!

企业招聘中招聘老板亲戚和朋友的弊端,因为老板的亲戚或者朋友跟老板呢存在着特殊的关系,这样呢,就会出现不服从工作安排,并且擅自调整工作内容的情况,导致整个公司的部署都要根据个别人来重新调整。 再有呢,会出现不遵守审批权限,随意请假矿工的情况,这样呢会导致耽误工作。第三呢,可能会出现以杖责和老板的特殊关系,索要特殊待遇的情况。 那以上这些情况会产生哪些不良的影响呢?第一个就是影响部门的分工和岗位职责,耽误工作,影响工作的进展,对公司业绩的达成产生严重的影响。那第二方面呢,就是对普通员工产生 的不良影响。第一方面呢,就是打击工作的积极性,使其士气下降。第二个方面呢,就是增加了部分员工阿谀奉承,溜须拍马的理由。 第三个不良的影响呢,就是会增加不同的人和不同势力之间的办公室斗争,形成不健康的公司风气。揭露管理乱象,打造高效团队。欢迎关注戴违章的视频,我们下期见!

今天再来补录一期视频。关于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首先来看法律依据,二零零四年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规定,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要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资源、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 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点是建立了聘用合同制的规定。这个聘用合同呢,与劳动合同啊,或者劳动关系在法律法规的依据、国家行政管理的干预程度,还有争议处理,各个方面都存在差异了。 在二零零八年实行的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就依照本法,就是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要执行。所以呢,在聘用合同的问题上啊,优先适用于人事聘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没有的话,再由劳动法来兜底。 最高院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征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中审理事业单位人事征案件的程序方面适用劳动法的情况规定,而实体问题方面,则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全国的层面,除了上面这个意见之外呢,还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还有最高法院的关于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事业单位人事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等等,这些规范和文件我都会放在视频的下方。 那此外各地可能还有自己的实施细则,比如说北京市目前有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实行办法,上海市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浙江省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行细则等等。那么基于这种聘用合同的工作关系呢?在法律上区别于劳动关系,被称为人事关系,我们通常去申请劳动仲裁,这个劳动仲裁庭的全称就是劳动人士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 啊,里边的这个人事指的就是这边说到的人事关系。接下来我们看合同的类型,根据原人事部,就是与原劳动部平行的一个部门的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啊,聘用合同一共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呢是短期合同,短期合同就是小于等于三年的期限的合同,那这里面是含三年,如果你约定为三年的话,这个也属于短期合同,他一般适用于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第二种是中期合同,中期合同是三年以上的合同,这个三年是不包括三年本身的。如果你约定的是三年,就是短期合同,如果是三年零一个月,就是中期合同。 第三种是致职工退休的长期合同,就是他没有固定的期限到这个职工退休为止才终止啊。第四种呢,就是相对应于我们之前讲过的劳动合同中一种类型,叫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面对应到聘用合同呢,他的名称是项目合同,他也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一共就是上述这四种 类型的聘用合同。我们再来看试用期的问题。在全国层面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定义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第十三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定义的聘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十二个月。所以这里就与劳动合同有明显差异,劳动合同呢 啊,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里面规定的是十二个月。注意了,这里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而且只能约定一次,而且呢,试用期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间之内,这个与劳动合同是一致的, 而且试用期的约定只适用于新进的这个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以前呢,事业单位实行固定用人制度的啊,签订聘用活动就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 对于年轻刚入职的实习单位工作人员来说呢,应该就不涉及这个问题了。另外还有一类特殊的人员,就是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这些政策安置性人员呢,就不能签订短期合同,他只能签订中期或者长期合同。而且呢,他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也是不可以约定试用期的,而且 他的活动期限啊,明确规定不得低于三年,也就是中期合同起步啊。实践中他一定要注意,就是在全国规定的基础上呢,各地可能有更加详细的地方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有可能更有利于劳动者一方,比如说天津市就有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他里边明确把聘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规定为,不得约定试用期 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而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呢,这里最长的就是啊,试用期只能约定到六个月。除了一种情况,就是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这个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初次就业,第二是大中专毕业生啊,试用期可以延长至十二个月,就是与全国层面规范一致了。 接下来我们看违约金的问题,在之前的视频里,我曾经反复的强调过,劳动合同原则上是不得约定违约金的,除了两种例外情形,就是经验限制和专项技术培训的服务期。但是呢,在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 中,是不是不能约定违约金呢?首先明确根据上面提到的最高法的答复,那违约金属于实体问题,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就不适用劳动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而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文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呢,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他这条规定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解除聘用合同事项留下了单独约定的权利。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实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啊,属于下面三种情形了,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种就是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那这个任何一方既包括劳动者,也包括用人单位一方。第二就是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而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了。 第三种情形是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无效或者是部分无效的聘用合同。这个注意一定得是单位方面的原因。然后,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是可以计算造成 实际的经济损失,那责任人就按实际损失中的数额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个责任人既包括单位一方,也包括员工一方。也就是说呢,在北京地区,聘用合同是明确可以约定不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但是单位能举证证明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也可以主张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地区的法院主流观点也是这样的,如果聘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这个条款内容不违法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属于双方真实依次表示,则通常被认定为有效。确定违约金的数额主要依据双方聘用合同的约定。但是呢,在个别案例中,如果财审机关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对劳动者一方过于严苛,也有可能酌情调离违约金的金额。 这里边主要参考因素有员工的收入情况,以服务的年限、入职条件等这些因素。这边我之前走到北京地区的地方请规定,不排除其他地区的规定与北京有差别啊,在实践中应该具体的去了解。然后我们看续签的问题,与劳动合同不同,并活动并没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活动,或者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等等这些情形之下, 如果劳动者要求需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到期终止原来的劳动合同,而应当与劳动者定义无固定极限劳动活动这样规定,聘用合同就不适用这样的规定。在聘用合同我们上面讲的四种类别里面,与 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最相似的就是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签订条件包括这个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已满二十五年,或者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并且他的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十年。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办法规定以下情形,单位需要与员工续订聘用合同。第一种呢,就是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达到伤残等级啊,员工一方要求续订的,就应当续订。第二种是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或者是女职工的三期,就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这个时候单位就应当将聘用活动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起码为止。 第三种情形则是啊,聘用活动期间届满,但是单位并没有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合同的手续,与员工仍然存在事实和聘用关系,这个时候 相当于员工续订聘用合同。那双方就聘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这个是三种明确的情形。下来我们看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聘用合同也是存纳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具体的情形和劳动合同又是不一样的。 在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里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共有三种转化情形,第一就是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而员工统一解除了。 第二种就是员工患病或者非停工扶伤一到期建完以后不能从事员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那单位单方面起诉并合同。 第三种就是啊,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是聘期考核不合格,而又不同意单位为其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是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以后在新岗位的考核仍然不合格,然后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而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施行办法里面还规定了以上三种情形之外的另外两种情形啊。第一种就是聘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救并跟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或者是员工不服从另行工作安排的。第二种就是啊,单位没有履行聘用合同,而员工解除聘用合同了,这个就可以类比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啊,所谓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但是呢,注意,上述了,各种情形里面都是不包括聘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的情形。所以呢,如果没有上述的这些具体的情形的话,单纯只是合同本身到期终止了,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在北京地区呢,司法案例也都是按照这一个口径,不支持合同到其自然终止情况下聘用活动呢?经济补偿金。如果呢,双方在聘用活动中 将其他情形约定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那么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员工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所以,总的来看呢,聘用合同中要比劳动合同啊,国家法律对于双方的意思,资质的强制性程度更低的一种合同的类别啊,在聘用合同中的员工一方的受到倾斜性保护的力度更弱,而单位一方的权利更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