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活着没人签字,死了没钱买股,才是人生最刺骨的孤独。上海蒋女士的故事,读的人脊背发凉。他赚着钱有保障,却在生命最后关口,连给自己买块墓地的资格都要等别人点头,这份绝望,那是可怜二字能概括的。 父母早逝,无儿无女,他孤零零的活了四十六年。十月兔胖脑出血,被同事送医时,身边连个法律认可的亲人都没有,手术签字全靠一年才吃一顿饭的远房表弟,就这么靠着外人的帮衬撑到十二月,终究还是走了。 谁能想到,死后的糟心事比活着更熬人。他想拿自己的钱办赡私会,买块墓地,却被告知遗产得由民政暂管,要花这笔钱,必须得法院裁定算不算合理支出,不然只能被海葬。买个墓地总有必要的吧?我说遗产继承,那他的钱用在他身上 是合理的吧?表弟的私口里全是无奈,可现实比刀子还狠。民政说这是头一遭遇到。法律没规定遗产能不能办身后事,连墓地花多少钱才算合理都没个标准,就算买了墓,后续维护费找谁要?你看这荒诞的闭环活,这时病了没人签字救命,死了后有钱不能给自己埋骨。 这辈子最惨的不是独居,是连死亡都做不了主,连最后一点体面都要被制毒的空白碾碎。更扎心的是,小女士不是第一个,也绝对不会是最后一个。随着独居人群越来越多,那些没监护人、没继承人的独行客,早晚会掉进同一个坑里,没立遗嘱,没签监护协议,一旦突发意外,要么像他一样活着难致命, 死的难安生,因为连身后事都得靠陌生人凑合,连名字都可能慢慢被遗忘。现在,虹口区民政局才开始联合部门研究托底指引,可这不过是亡羊补牢,法律的漏洞,制度的邂逅早该补上了。比等更多人躺进医院没人签字,比等更多人连死后埋骨的钱都用不了,才想起给独行人生留条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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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还是先来了。上海。四十六岁的单身女子蒋女士没有等到下一个明天。而令人愤愤而意难平的是,孤身一人的他,先是在十月份突发脑溢血时取不出钱救自己的命,死后面临着连购买一块墓地的钱都花不出来。十二月十四号, 他对远方表弟吴先生提出,希望用他的遗产为他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得到的官方回应是,最多只能海藏姓名晚报报道时,引用他表弟吴先生的话说, 谁碰到谁都有可能,想不太通不是有可能,而是基本肯定。不是想不太通,而是太想不通了。他是有遗产的,按照法规,他过世后,他的遗产依法由民政部门接受,于法可能合法,但于情于理于 人性,很难想得通。独自单身一面肩,撒手人寰一瞬间。这就是蒋女士短短四十六岁的经历,但他却是无数人,尤其无数独生子女,又没有血缘近亲,又没有结婚生子的所有人所可能面对的现实。所以,关注这个个体, 就是在关注这个群体的所有人。他们的意外和明天,都应该被法规的温暖和人性一起召见到、照顾到。两个月前的某一天,蒋女士向公司请假,真头晕无法行动。他的同事上门查看,发现情况不妙, 把他送到医院,诊断出现脑出血症状,需要进行手术,手术需要家属签字。而跟蒋女士血缘最近的是远房亲戚吴先生远到什么程度?准确的表述是,蒋 女士的父亲是吴先生爷爷的姐姐的儿子。我梳理一下,换一种表述,蒋女士是吴先生姑奶奶的外孙女,两人之间仅仅是一年聚一次吃个年夜饭的关系。蒋女士没有结婚,没有子女,父母也已去世。 其他所有近一些的,一个是远在兰州的姑姑,今年四月去世。一个是舅舅,早在三十岁左右就不在人世,他身边没有一个近亲属,所有人都想帮他,但是无能为力, 不是没有钱,而是取不出。原因就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程序设置中,包括居委会,包括这位远房表弟,所有身份都不具有给蒋女士提取费用的法律效力。 如果走程序,官方外围一气合力,即使最后取出钱至少半年左右。而这是救命的钱, 等得起吗?也正是在那个时间段,蒋女士有钱躺在银行里,没钱用来救自己的命。他的遭遇引起广泛关注,当时第一笔医疗费用,是远房表弟和蒋女士的公司一起垫付了三万元。 两个月后的三月十四号,蒋女士再没等到明天。四十六岁是个什么概念?是刚刚步入中年的准八零后。八零后大多是独生子女,遇上了好时光,没吃太多的苦,也是集百般宠爱于一身。 突发脑溢血的蒋律师这个年龄,一般不会想到明天和意外哪个先到来,他连指定一个异定监护人的念头都没有。这个年纪可以理解,但到发病时有也来不及了。脑溢血这种突发的病情,根本不会给他留下神之清醒的时间, 让他为自己挑一个托付身后事的人,可以花他的钱救他的命,给他买块墓地,不至于死后财产归公家,自己没有葬身地。 这是这条生命带给我们的非常现实的命题,我们这个文明社会应该把这个题解答好,让逝者得到安息,生者得到安抚。 蒋女士的后事目前遇到的情况是,遗产还在,但官方机构和部门依据现有法规和政策,无法批准蒋女士的丧事费用。 当地民政部门表示,根据上海市冰藏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常情况由逝者的近亲属来承办丧事,如果吴行申愿意承办,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但购置目的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且后续维护费用任 需要由吴先生承担。这个说法听得懂,能理解,应该是很合规。但合理吗?合情吗?不会觉得心酸吗?不会把吴先生这样愿意张罗他后事的远房表弟一盆冷水泼的远远的吗?这是我们需要从法规设置最起码的人性角度 重新思考和考量的。当之哪都讲的通的一个道理是,只要确认是自己的钱,用自己一生没花完的钱送自己的最后一程,天经地义, 用于目的维护,也是合情合理。但相关部门也表示,类似蒋女士的案例属首次,出现,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需法院审理后确定,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再根据法院确定的标准来执行。特别理解他们的难,但再难,没有蒋女 所遭遇的难,没有含泪送他最后一程的这些人难。目前令人欣慰的是,当地民政部门已牵头联合司法、法院等多方研究,制定临时监护操作指引,推动问题的解决。我就最后一个建议,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 按逝者生前留下的遗产算,没有超过就是合理范围。这个标准框定了,人心就平了。希望这条生命能够在法规上开先例,铺平路,让更多像蒋女士一样的遭遇病痛没负担,告别人世不孤单。个人观点, 进攻探讨。最后想跟看这条视频的所有人说,记住长远人生规划,也做风云不测安排,首先保证自己。再说生不带来死不带去,这种好慢的话,你说呢?习惯阅读文字版评论的网友,可以在今日头条搜索评论员刘雪松的同名账号,感谢关注。

今天听肖肖老师说到一件很揪心的事,在上海,一位四十六岁的独居女子蒋女士突然病逝,他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孤零零的。今年十月,他突发脑出血,情况危急, 远房表弟赶来医院签字抢救,还垫付了三万元的医药费。但他不是直系亲属,无法动用蒋女士的钱和保险。 可惜啊,经过一系列治疗,他还是在十二月十四号不幸离世了。由于蒋女士没有继承人,他的遗产被民政部门依法接收了。 表弟和他的生前好友想用遗产给他办后事,买墓地,却遇到了麻烦,因为遗产的合理范围没明确标准,他们被卡住了。 民政部门表示,这是首次出现这种情况,需要法院审理定标准,现在正联合多部门研究临时办法。这真让人感慨呀, 自己的钱救不了自己的命,自己的钱自己用不了,没有继承人,结局竟然如此令人唏嘘。不免想替蒋女士问一句, 我的钱我凭什么不能用?那听到这件事呢?你想到了什么呢?咱们来评论区聊一聊。

哎,王总,你听说了没?上海四十六岁的女士在家独自离世,因为没有父母,也没有配偶和子女,他的百万遗产成了无主遗产,按照咱们民法典的一千一百六十条,要收归国有。 后来他的远方亲戚过来处理后事,要求用遗产购买墓地,并举行追思会。但是按照规定,他这要求是没法满足的,有遗产也不行,因为这种情况,他只能进行简单的海葬或者生态葬。这事一下子就上热搜了, 我由此又想到了养老这件事。说到养老,很多人误以为有钱就够了,其实养老规划远远不止存钱这件事, 至少可能会面临四个风险,一是监护风险,二是现金流风险,三是养老品质的风险,四是遗产争夺的风险。新闻里的这位女士面临的就是监护风险,没有提前指定监护人,到头来可能连个目的都没有。 他这种情况是脑溢血直接走了。如果有的人脑溢血以后抢救过来了,但是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那这种情况没有监护人就会更惨。 因为你想去医院,想去养老院,想去银行,没人替你签字,啥也干不成。监护风险的高发人群有丁克家庭、涉毒家庭、子女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还有子女出国定居的,还有一些婚姻家庭比较复杂,子女多但是又不孝的家庭。 这类家庭要么没有法定监护人,要么子女不孝,监护人意见不统一,没法保证老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风险用到的规划工具就是一定监护。在有民事行为能力时,以书面的形式指定信任的人或者机构为一定监护人,并且在一定监护协议中明确授权身后事的处理和遗产的处理,或者是另外立个遗嘱。 指定一定监护人为遗嘱的执行人或者是受遗赠人。当一定监护人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时候,也可以签定义赠抚养协议,受遗赠人负责以后自己的生养死葬,并且有权继承自己的遗产,以法律的手段把自己后半生的事安排好, 人生圆满看两头。如果想要一个有尊严有品质的老年生活,科学专业系统的规划是必不可少的,你也不要一说到退休就想着去旅游,养老最关键的部分其实是辅助养老和护理养老两个阶段,记得关注再走哦!

上海独居女离世,遗产归公却不能买墓地,朋友们看到这个新闻吗?上海四十六岁独居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的她突发脑溢血离世,留下房产存款, 远房表弟垫付三万元医药费后,想从他的遗产里拿点钱买块墓地,却被告知不行。遗产清偿债务后要收归国家,大家直接吵翻了,自 记得钱办自己的身后事,凭啥不让?今天肖律师把法理情理说透,这事真不是国家抢财产。三个核心疑问,一、遗产为啥不能直接买墓地? 按照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条,蒋女士是无配偶、无子女、无近亲属,属于无人继承遗产。遗产清偿债务后收回国家用于公益, 而目的属于经营性消费,不是法定必须的殡葬支出。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贸然支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必须经法院认定合理才行。二、远亲没资格主张吗?表弟不是法定去承认,没权利直接支配遗产, 让他垫付的医药费、丧葬基础费用,可凭票举起诉,向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追偿,这是合法权益,而非直接分遗产。三、蒋律师,就不能入土为安吗?民政部门会将它安置在公益性公墓, 或采用海傻等生态安葬方式,既合规又环保,完全能满足事有所安的基本需求。肖律师划重点, 这事的核心是无主遗产的规则边界。我国法律限制远亲直接去惩,是为了避免生前无人管、死后争财产的道德风险,但也留下人情出口。如果对逝者尽了较多抚养义务或垫付必要费用,可通过诉讼分得适当遗产。 就像上海之前的案例,照顾独居老人的堂弟夫妇就分得一百三十万元。现在全国超一亿独居老人的堂弟夫妇就分得一 人身立遗嘱,明确遗产归属和后事安排。比如是否买墓地、哪种安葬方式避免身后起纠纷。二、签遗赠抚养协议,和信任的人约定对方负责你的生老病死,死后遗赠部分财产,既保晚年又稳生后世。 三、办生前契约,提前敲定殡葬事宜并缴费,不让亲友为难。其实,民政部门不是不通情理,只是没有明确标准,不敢贸然操作。随着独居群体增多,相关法律法规也在完善,但提前规划才是最稳妥的办法。 你觉得该用遗产给蒋女士买墓地吗?独居者该怎么规划自己的身后事?评论区里聊,关注律师肖权,帮你用法律理清身后事!

自己赚的钱,自己说了不算!四十六岁独居女性突发疾病去世,远方表弟想用他的遗产买块墓地,让姐姐入土为安,却被官方告知不行,最多只能海葬。这究竟是冷血规定呢?还是另有引擎?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可能会颠覆你对孤独终老的所有认知。咱们先把这个事情还原, 这可是一个体面人的最后尊严之战。事情发生在上海虹桥区,四十六岁的蒋女士未婚未育,父母早逝,这典型的都市独居女性,她工作稳定,有房有存款,生活体面。 但谁能想到,她的人生会以这样的方式收尾?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号,蒋女士在家突然头痛欲裂,给公司请假后就失联了。 同事呢,感觉不对劲,过门而入,发现他已经昏迷,紧急送到新华医院,一诊断是脑溢血,必须立即手术。可问题来了,谁来签字呢?蒋女士身边没有配偶,没有子女, 父母也不在了,唯一的近亲属只有远在兰州的姑姑,可姑姑今年四月份已经去世了。最后呢,医生联系到了他的远方表弟吴先生。 这个远方到底有多远呢?蒋女士的父亲是吴先生爷爷的姐姐的儿子。用老话讲,这叫一表三千里, 一年也就过年见一面。但接到电话呢,吴先生二话不说赶到医院签字,还和蒋女士公司一起垫付了三万块钱的医药费。 手术后,蒋女士病情一度好转,可到了十二月十一号,他被从三甲新华医院转到了嘉定南翔的一家民营康复医院。 转院第三天,病情突然恶化。虽然原定上周日要专家会诊,吴先生为此又紧急垫付了一万块的现金,但蒋女士还是没有撑过去, 十二月十四号上午永远离开了人世。那更蹊跷的是,对于这次转院,吴先生特别质疑,为什么从三甲医院转到一家不知名的康复医院呢?居委会书记解释,这是新华医院的专业推荐,但人都没了,说啥都晚了。 操办厚事的时候,吴先生和蒋女士的生前好友提出,那能不能用蒋女士自己的遗产办个追思会,买块墓地让他走的体面些?可得到的答复让所有人都傻了眼, 他所在的邮电居民区党组书记直接说不可能,国家顶多给他海葬。那虹口区民政部门虽然态度稍好,表示可以书面申请,但强调了三点,第一, 墓地支出必须在合理范围内。第二呢,后续维护费用必须是吴先生自己承担。第三呢,什么算合理?不好意思,目前标准还没有制定。 那吴先生彻底蒙了,他自己的钱用在自己身上难道不合理吗?自己的后世不能用,自己的前善后 谁能想得通好?讲到这呢,咱们就得掰扯掰扯里面的法律硬核,分析到底谁说了算,该罚谁。首先,第一个问题,蒋女士的钱为啥他说了不算?那这就涉及到二零二一年民法典实施后的一个重大制度, 遗产管理人蒋女士的情况属于无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那远方表弟呢?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所以蒋女士去世后,他的财产瞬间就进入 无主状态。那这个时候,民政部门必须站出来担任遗产管理人。这可不是民政部门要抢钱,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民政部门的职责就是先清理债务,再处理遗产,防止财产流失。 所以啊,不是民政为难人,是法律没给民政灵活处理的权限。那第二个问题, 吴先生到底能不能分到钱?答案是,能,但得打官司。虽然吴先生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有个隐藏彩蛋, 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那吴先生垫付了四万元的医药费,忙前忙后的照顾,完全符合抚养较多的条件,但他不能直接拿钱, 必须先起诉民政局。那为啥民政局这么爱当被告?因为这是唯一的合法路径。那民政局只有被法院判了, 才能从遗产里给你分钱,不然今天来个表弟,明天来个堂哥,一人分一点,最后国家财产全分光,还可能滋生贪腐。 那具体的流程是这样的,第一步,先起诉,请求法院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第二步呢,再起诉,请求法院酌情分得遗产,法院会根据你照顾的时间、金钱、精力 判决分给你多少。第三呢,民政局执行判决,该给多少给多少。记住了,民政局当被告不是坏事,反而是在帮你,他巴不得你赶紧起诉,不然遗产就僵在那,谁也动不了。那第三个问题, 也是大家最关心的,买墓地的钱到底能不能从遗产出呢?能,但有个前提,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丧事一般由近亲属承办。像蒋女士这种情况,吴先生可以书面申请承办,但费用必须合理,而且后续维护费得自理。问题就卡在这, 合理范围是多少?这个标准目前压根就没有制定,这就导致一个死循环。 民政局没说不能买墓地,但也没说能买多少钱的。真要花这笔钱,很可能需要第三次诉讼,让法院来判决。买墓地的五万、十万算不算合理, 你说离不离谱?一个人走了,想花自己的钱买个墓地,可能要打三场官司。那说了这些,再给大家科普几个法律上的冷知识,这些隐藏规则你可能一辈子都不知道。 等知识一,一表三千里不是开玩笑,是法律的警戒线。那为啥法律不把表亲堂亲纳入继承人呢?因为中国人讲一表三千里, 表亲关系可以无限延伸。真要放开,那十四亿中国人都能攀上亲戚, 那到时候生前无人问津,死后抢夺遗产的闹剧会更多。记住,法律只保护近亲属,就是那些你法律上有义务抚养的人。冷知识二, 民政局不是抢钱,是背锅。很多人觉得民政局拿遗产是占便宜,错了,遗产管理人就是可烫手山芋。要清理死者所有债务,债权人找上门,你必须应诉,要保管房产,漏雨了被盗了,你要负责。 要应对所有远方亲戚的诉讼,当被告是家常便饭。那上海徐汇区就有个案子, 何老婆去世,堂弟夫妇照顾他多年,最后起诉民政局,法院判他们分得一百三十万存款,但房产收归国有。你看民政局是只要钱吗? 他要的是快速结案,避免纠纷。冷知识三,口头遗嘱百分之九十九无效,除非满足这个条件。很多人以为临终前说我的钱都给某某某就算数,大错特错。 民法典规定,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成立,而且呢,必须有两个人以上 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那什么叫危急?危急事是战场地震算,那普通病房呢?不好意思, 你能写字就必须写书面遗嘱。那蒋女士如果生前喊一句我的钱给表弟买墓地,在法律上就是一句空话。 冷知识四呢,酌情分得遗产权,不是安慰奖,是实权。胡先生现在最该做的不是和媒体哭诉,而是赶紧找律师起诉。他垫付的四万块医药费,照顾的两个月 都是铁证,法院大概率会判他拿回垫付款,并额外分得一笔感谢费。但如果他迟迟不渡,两年后遗产就正式归国家了,到时候哭都来不及。那讲了这么多呢, 大家最关心的肯定是如何避免蒋女士的悲剧,这份实用指南一定要收好。如果你是独居人士,今天必须做三件事,第一, 立遗嘱,立遗嘱,再立遗嘱。别不好意思,去公证处花几百块钱办个公证遗嘱,指定遗产用途明确写清 我去世后丧葬费由遗产支出目的选购权交给某某某。没有遗嘱,你的钱就是国家的无主财产。第二呢,指定一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允许你指定任何一个信任的人, 当你失能时的监护人,这个监护人呢,可以在你昏迷时签字处理后事,避免像蒋女士那样临时抓撞钉。第三呢,设立生前预嘱和医疗信托,把一部分钱放进信托,专款专用, 生病时治病,去世后办后事,信托公司按你生前的指令执行,谁也别想抢。 那如果你是远方亲戚或者朋友,记住垫钱,可以留证据,所有转账记录、医药费发票、照顾的照片、视频全部留存,第一时间找律师起诉,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别等遗产被冻住,别信口头承诺,法院的判决书才是真金白银。那最后呢,咱们聊点制度之思, 法律为何显得不近人情呢?这个案子最扎心的地方在于,法律没有错,民政没有错, 表弟也没有错,但结果却让所有人难受。那错在哪里呢?错在我们的法律制度对独居时代准备不足。民法典虽然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二零二一年实施至今, 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丧葬费用标准,上海作为先行者,连合理范围都没有明确,这就导致基层民政干部只能机械执行。我没有权限 你找法院,这不是某个人的冷漠,而是制度的缝隙。那蒋女士的悲剧是城市化、少子化、不婚不育大趋势下的时代阵痛,当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独居,当家庭结构 从大家族变成原子化,我们的法律还在用近亲属这个百年前的概念 丈量现代社会。但请记住,法律虽严,人心可暖。棚口区民政最后承诺,以牵头联合司法法院研究制定临时监控操作指引。 吴先生也表示理解,愿意走法律程序,这个首次案例或许就会推动制度的完善。 蒋女士生前体面,此后却要为一块墓地打官司,这让人唏嘘。但更让人动容的是,那个一年只见一面的远方,表弟愿意垫钱,愿意奔波,愿意为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争取最后的尊严, 这就是中国式的人情。法律可以规定谁是继承人,但规定不了谁是真心。那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三句话,第一,别用我还年轻当借口, 生老病死不分年龄,四十六岁说走就走,今天不立遗嘱,明天你的存款可能就是国家的,你的朋友想帮你都得打官司。第二呢, 珍惜那些远方的牵挂,虽然有远近,但真心没有。吴先生这样的表弟,比很多亲儿子都强,他挣的不是钱,是一份心安。 第三呢,相信制度会进步,每一个手力都是推动法治的基石,蒋女士的悲剧可能换来千万个独居者的保障。 最后想说的是,死亡不是终点,被遗忘才是。蒋女士虽然无儿无女,但有朋友怀念, 有表弟奔波,他的名字因为这场纠纷被记住。而我们这些活着的人,唯一能做的就是提前规划, 别让自己的后世成为别人的负担,毕竟钱能买墓地,但买不来心安。法律能分财产,但分不清人情,法律无处不在,关注杜律师,让你法律不迷路!

家人们最近,上海四十六岁蒋女士的遭遇太让人揪心了。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的他突发脑溢血,远房表弟吴先生好心垫付了医疗费。可蒋女士离世后,遗产被民政部门依法接收, 想用这笔钱给他买块墓地、办场追悼会,却得等法院审批才能落实。这事戳中了无数独居者的痛点, 没亲属、没遗嘱,身后事到底该怎么办?其实,法律早有规定,根据民法典,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会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民政部门会兜底当遗产管理人。但问题来了,遗产管理人只负责清理财产、清偿债务。 丧葬费、墓地费这些支出目前没有明确的全国统一标准,得先有亲友垫付,再通过诉讼向民政部门追偿,还得证明支出在合理范围里。 有人问吴先生,垫付了医疗费用,能不能多分点遗产?律师说了,抚养较多,得满足长期照料或多次经济帮助,通常要三年以上,单次垫付只能要回费用,很难直接分遗产。 不过,独居者也不用慌,两条关键路径能提前规划,一是立遗嘱,明确遗产范围,指定信任的亲友或机构当管理人, 避免财产无主。二是签遗赠抚养协议,让愿意照料自己生老病死的个人或机构,在自己去世后获得遗产。 随着独居人口越来越多,身后事规划造成了刚需,提前做好这两步,既能让自己安心,也能避免亲友陷入想办事却难落地的困境。你身边有独居的亲友吗?赶紧把这些法律知识分享给他们!

小沈阳的小品告诉我们,世界上最惨的事就是人没了,钱还在。但没想到上海一位女子发生了比这更惨的事情, 他因为突发疾病去世了,因为父母早逝,又未婚未育,这个时候他的远房亲戚呢,就想用他的遗产给他买块墓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他的遗产没有相应的继承人,他也没有把遗产给其他亲朋好友,这个时候遗产就要给国家,给了国家之后, 这个遗产要由民政局来管理,因此他的亲朋好友想购买墓地,必须要经过民政局的审批。那大家还有一个疑问啊,既然死者的遗产应该可以用来偿还他的债,现在墓地又是给他自己买的,那为什么这个费用不能从遗产里面出呢?这是因为 墓地费用不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买墓地的时候他已经去世了,买墓地是由他的亲朋好友去购买的,如果说他在医院欠下了医药费,那这个时候是属于个人债务,他的遗产是可以用来偿还欠的医药费的。 那如何避免这种悲惨的境地呢?其实是有办法的,办法就是一定要立份遗嘱,我们在遗嘱里头写清楚我们的遗产要交给谁,那拿上遗产的人想给你买墓地,那是很自由的。但是还会有一种风险,拿到遗产的人舍不得给死者买墓地, 或者虽然买了,但是买的不是很好的目的,怎么能让自己的遗产按照自己的意愿去使用呢?法律上其实有更好的办法啊,我们可以立一个负义务遗嘱。 什么叫负义务遗嘱呢?就是在遗嘱中写清楚,拿到遗产的人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比如说可以写上拿到我遗产的人,必须要给我购买一块什么样的墓地, 如果这样写的话,他不给你购买墓地,他的继承权就会被剥夺。或者说我们可以写一个遗嘱信托,在信托里写到我的遗产暂时不分割,但是我要把它交给某一个亲朋好友来打理,这个亲朋好友他在拿到遗产的时候,首先要去给我买块墓地, 一旦成立这样的信托计划,那相应的管理这个遗产的人就按照信托计划的内容去使用这个遗产,这样的话死者就可以实现他的遗产按照他的意愿去使用。 所以说像不婚不育的单身人士一定要给自己留下遗嘱,这样的话在去世之后会少很多麻烦,自己的亲友想给自己花钱也会更自由。

大家好,我是老李,咱先看个视频,他的财产都有,给家爹收了大几百子都有的了,过世的只能说,哎,算是遗产,那我说遗产继承,那他的钱用在他身上也是合理的吧,说买个墓地都有必要的吧,他说不可能的,一个顶多给他海葬,他是有钱的,不是没有钱, 他的身后是。我觉得应该体面一点,最起码开个追世会啊,然后弄个墓地,推崇的是姐弟生态葬的一个葬式。 如果说吴先生作为这个丧事承办人的话,他是可以购买墓地,那么这个墓地的支出的费用当然是合理的范围内啊,是可以从他的遗产里面进行支付的,后面的后期的每一年的维 护等等费用,这些是要吴先生自己来承担的。我把这件事从头到尾跟大家说一遍啊。就是二五年的十月十四日,蒋女士在单位工作的时候啊,突然晕倒,同事呢把他送到医院检查,脑出血, 这个时候呢,呃,因为他没有父母,父母已经早逝,然后没有儿女,没有直近亲属,没有法定的监护人,这个情况下呢,就说这个手术没有人给他签字,后来找到了他一个远方的表弟吴先生啊,给他签了字,拿了三万块钱,给他做了这个手术。 呃,但是呢,这个费用呢,三万块钱肯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他又进了 icu, 到了十一月十一号的时候,他费用已经达到了二十一万, 吴先生和其公司都无法承担这笔费用,就希望能够启动他自己的钱,因为蒋女士既有存款,上海有房,还有商业保险,就说他这些东西都是有的,但是因为他没有一个呃法定的监护人,都无法骑用 啊,这个时候呢,他们的当地的居委会成为临时的呃法定监护人,希望银行和保险公司能够起用这笔钱,但是呢都被拒绝了,后来只能说走法律程序,就是说白了这个钱呢,自己的钱,但是呢没有办法去救自己的命。 后来呢,到十二月十四号的时候呢,蒋女士就去世了,去世以后这笔钱就不是他的了,这笔钱就归国家的民政部门了。归民政部门以后呢,吴先生的意思,你看这个人已经没了,咱们就是用他有的钱,大几百万的钱,你说咱们给他呃,先首先来说办一个追随会,再给他买个墓地, 然后呢得到的回复是说,呃这个钱呢,呃用的也最多也就是只能给你海葬。后来可能又说即使买这个墓地,如果说吴先生作为这个丧事的主理人去办这件事情买墓地呢,这个钱也应该是在一定范围之内可以买,买完之后呢,以后呢,这个 呃就是墓地的后期的这个打理的费用需要吴先生去承担的,大概整个时间下来,现在就是这么个事,可以说这件事情 发生以后啊,呃中国现在单身独居生活的人士,我查了一下是九千六百万,这个是 呃第一例出现这种情况的,这个绝对不会是最后一例,可能会越来越多。首先我就希望这个咱们国家呀能够呃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就说在人去世以后,或者是人在没有呃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怎么去运用自己的钱,需要有一个法律依据,然后呢?呃早点出台,也为了这些人,呃能够有一个保障,同时也为了执法部门吧,有有法可依。第二呢就是说 所有的独居男士女士我们必须得找一个法定的监护人,一定要找一个,无论这个人是谁,一定要找,你要是不找呢,可能 你自己的钱能花的机会是百分之零,你找一个可能至少还是有希望的,你知道吗?所以说一定要找一个接护人, 还有就是说从这件事你能看出什么呢?人真的不是说你到七老八十才死,你这四十六岁说没就没了,真的是现在这样也挺多的,当然了这四十六岁都不算多,我有个同学是我九八年高中毕业, 他就是去开出租车,那个时候我们长春这个地方出租车基本上都是夏利呢,他家条件还比较好,给他买了一台捷达的出租车,我记得那个时候花了十八万买的捷达出租车,后来就被人抢了,然后扔到那个吉林市的那个松花江里把车也抢跑了,这一转眼快三十年了,所以说 真的是人生无常啊,我们活着的时候呢,就活的开心一点,我们自己手里有钱的时候,我们能花呢就花,我们不一定说非得大手大脚去花,把这个无节制的去花,但是一定要 能享受生活的时候,咱们就去享受生活,别跟那些破事啊烂人呢去计较,我们活的开心一天,每一天就是最好的。


如果你救命的钱就躺在自己的银行卡里,但你却一分也动不了,你怕不怕单身独居,父母老去? 如果这个描述的就是你,那么今天这个视频请你一定要看完。上海四十六岁独居的蒋女士在突发脑出血后,因为身边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他却事后留有的房屋、存款等,依法由民政部门与接管。 他的亲朋好友想用他的遗产为其购买墓地办一场追悼会,得到的答复呢,顶多是海葬。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在这个期间,如果有亲友主动垫付了上述费用,那么需要由法院来确定这些费用当中哪些是属于合理费用。 在这种情况之下,民政部门才会支付上述费用。这就暴露了一个看似合乎法律,但却又非常冰冷的现实,当你没有法定的继承人时,你的财产就会陷入一套复杂的公共的法律处理程序, 完全丧失了个人的控制与温度。如果我们不提前做好安排,那我们辛苦积累的财富可能在关键时刻无法自救在身后,也无法按照我们的意愿被完善的安排。就像这个案例当中,谁有考虑过蒋女士是否愿意用海藏的这种方式来处理自己的身后事呢? 所以今天我们要讨论的重点话题就是如何避免成为下一个蒋女士。一是选定信任的人作为一定监护人。什么是一定监护人呢?其实这个一定监护人是相对于法定监护人的概念来的, 我们的父母就是我们的法定监护人,他是法律给你规定好的,而一定监护人呢,就是通过我们的意思表示去确定的监护人可以理解为后天形成的。 这个异地监护人的范围可以是你的亲朋好友,也可以是相关的专业机构。一旦发生意外,你指定的监护人就有权像法定监护人一样迅速处理你的医疗和财务事务,确保你的钱能够用到你的身上。 蒋女士,如果有一位这样的异地监护人,在治疗初期的签字问题以及相关的财务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二是签订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安排你的身后事。一种方式是签订合法有效的遗嘱,你可以将自己的财产通过遗赠给予任何你希望给予的人,并且在遗嘱当中指明遗嘱执行人,由他来负责落实你的遗嘱内容,包括操办符合你心意的丧葬事议。 另一种方式是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如果你希望有人负责你的生老死丧,你可以与他签订协议,约定由对方来照顾你的晚年生活,并且来安排你的身后事。在你去世之后就可以获得相应的遗产,彻底避免财产无人继承的状况。 你的遗产执行人也可以根据你的嘱托,动用你的遗产,体面的办理相关的身后事,无需等待民政部门的程序和法院对合理范围的确定。 蒋女士的这个案例实际上并不是一个偶然的悲剧,由于现在生活的婚恋观念等等的一些变化,越来越多的独居人将可能会陷入到上述经历当中。如果你也有对自己的未来有所担忧,那么建议你第一尽快的思考,如果明天发生意外,谁是那个你可以信任的人,作为你的一定监护人。 第二个是尽快的咨询,带着你的家庭关系和财产状况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公证员,他们会帮你理清思路,量身定做一份符合你的法律服务方案。 第三是付出行动。无论是你去办理公证,或者是定立遗嘱,或者是签订约定监护协议,还是委托律师取草相关的法律服务方案,那么行动都是打破困境的唯一方式。关注我,了解更多守护家庭与财富的法律智慧!

别让人走了,钱没花完,发生在你身上!刷到这条视频的单身朋友们,我劝你千万别划走。今天这条内容可能关系到你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最后进了谁的口袋。 最近上海一位蒋女士的新闻都看到了吧,四十六岁单身,突发脑溢血走了。他的朋友想用他自己的遗产给他买块墓地,让他入土为安,却被告知不行。最后他的遗产因为找不到继承人,可能要依法归国家所有。 当下不婚主义的人越来越多,单身的你如果不想让这种事发生在自己身上,听好我给你的四大招。第一招,提前立好遗嘱。 别以为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等父母去世了,你就没有继承人了。别忘了,法律还规定了第二顺位继承人,假如你有亲生兄弟姐妹,可以通过提前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留给他们。 第二招,一定监护别等有一天躺到病床上没人签字才后悔,现在就找个你信得过的人,哪怕是朋友、远房亲戚,签一份一定监护协议,等有一天不能动了,他能带你取钱看病,签手术同意书。 蒋女士要是早做这个准备,也不会耽误治疗,这不是找靠山,是给生命上保险。 第三招,遗赠抚养协议假如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都没有的话,可以找一个信任的亲戚朋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协议里约定他负责你的生养死葬,等你去世后,你的遗产归他。 第四招,设立遗嘱信托。如果你生了重病,而你父母还健健康康,又怕父母年龄大糊涂了,钱被别人骗走的话,就可以用这一招,当年梅艳芳就为他贻赌成性的母亲设立了遗嘱信托, 指定一个可靠的信托机构,你的钱会按照你设定的规则,在你走之后几十年,都忠实的执行你的意愿。 别再说我没钱不用规划了,蒋女士的存款足够买墓地,却败给了刘成,也别等老了再说,意外从不挑年龄, 你以为来日方长,却忘了世事无常。马上去找个专业人士帮你规划你的人生大事,遇到继承法律问题,就找专业的继承律师。我是婚姻继承律师田元硕。

真是令人唏嘘啊,四十六岁上海的蒋女士最终还是没有挺过来,他生前在银行存了大几百万,可是自己脑出血住院想抢救,用这笔钱的时候,因为没有任何的直系亲属签字,他取不出这笔钱,自己的钱救自己的命都做不到。 现在人没了,他的朋友想用他的遗产去买一个墓地,给他立个墓碑,这都成了难事。因为他没有任何直系亲属继承他的遗产,所以他的钱归国家所有了,你想用这笔钱去给他办一个葬礼,这手续超级复杂,还很难。所以蒋女士最后的结局吧,大概率就是海葬, 没办法呀!我为什么会觉得唏嘘呢?是因为这件事情啊,怪不了国家,怪不了法律,怪就怪在蒋女士没有在生前想到她会遇到意外,她没有提前立遗嘱,或者是决定好生后世, 可是四十六岁,年纪轻轻,谁会想到这件事情呢?但是现在社会跟蒋女士生前生活状态一样的人大有人在,不想结婚,不想生孩子,感情呢又不稳定,可能呢, 双亲去世的也比较早,那大家就应该想清楚,要不要继续这样的生活状态,或者是提前把未来或者是明天想清楚,因为你不知道到底是明天还是意外,哪个先来对不对?所以各位朋友们,哎,做好人生的决定吧!

上海一位四十六岁的独居女士离世,他的遗产呢被充公,他想举办一个体面的追思会,想买个墓地都没有钱,他的好朋友呢,说这个事情太不公平了,他本来有几百万的一个遗产,但是因为没有人管理, 造成他连死后连一个体面的追思会都没有。这件事情呢,揭露一个非常残酷的社会现实,那他给我们什么样的一个启示呢?首先啊, 该生孩子还真的是得生个孩子,你应该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啊,至少呢,有个孩子,咱们的身后事呢,还是有人来去操办的,而且呢,能多生就多生一些,这国家让咱们多生孩子这个事还真是。呃,就是利国利民的。 第二个呢,如果实在是不愿意生孩子,那咱们至少身边得有一个非常信任的亲朋好友啊,然后呢,身上的一部分钱财呢,交给信任的亲朋好友帮助 去打理,那也给他一定的酬劳,那前提是呢,他一定是靠谱的啊,他一定不会把这个钱随便的私吞的,他真的是愿意帮助自己把这个钱给管理好。 那第三个呢,就是说如果实在找不到这么靠谱的值得信任的人,那我们也可以借助一个非常好的金融工具,叫做保险金信托或者是家族信托,可以帮助我们把这些钱 进行一个合理的管理,帮助我们把这个钱呢交给信托公司,那信托公司呢,有保有信托法去约束他,他会按照我们生前的意愿把这些钱呢进行一个按照我们意愿的啊方式去分配,比如说去交给一些啊墓地公司,或者交给这个啊, 一些相关的啊,提供服务的公司,或者按照我们的意愿把一些钱交给啊其他的一些好友,或者是其他远房的一些亲戚去打理啊,或者是捐给慈善机构等等,那进行一个按照我们意愿的合理的去分配。那所以呢, 我看到有些网友啊也会说啊,未来可能这样的事情会越来越多,所以说大家的这些金融意识和金融理财的 观念啊啊,都是应该与时俱进的,要去了解更多的适合的金融工具。那我有一个老师呢,他来自宝岛台湾,他说在台湾呢就有一种保险,他是可以提供这种追思会的服务的 啊,那就是未来,就是不管我还有没有呃,值得,还有没有子女,其实这样的服务他都是可以从保险金的这个赔款里面去进行的支付和服务。 所以我也呼吁啊,就是未来这种啊,慈善机构或者是信托机构,保险公司,如果可以关注到这些民生问题啊,也可以提供相应的服务来给到这些有这样相关的问题的老百姓们。

上海独居蒋女士的案例,是一场关于生命尊严和法律现实的深刻启示。四十六岁的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未育,是家里唯一的女儿。 今年十月份的时候突发脑溢血入院,尽管他的同事及时送医,但当时因为没有人能够帮他签署手术文件,曾一度陷入困境。后来他的远房亲戚吴先生协助签字,并且垫付了医疗费,居委会也介入协调,但蒋女士不幸还是在十二月十四日离世。 蒋女士去世以后留下的遗产包括存款和房产,但是因为他没有立遗嘱,也没有法定的继承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这些财产最终将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他的好友和吴先生希望用他的遗产为他举办追思会,并且购买墓地, 但是都因为制度限制没法实现。更令人唏嘘的是吴先生垫付的医疗费和同事的人道帮助,这些可能也因为遗产使用范围模糊,难以清偿。蒋女士的遭遇褶涉出独居人士普遍面临的困境。突发疾病的时候,医疗决策缺位,身后是无人操办。 遗产的处置与情感的需求可能相冲突,尤其是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的孤老群体,如果没有提前的规划生命,最后的医疗和丧葬安排可能完全脱离了他个人的意愿。 正如虹口区民政部门提到的,当前的制度对于非亲属承办丧葬的费用支出缺乏细化的标准,导致合法但不合情。 面对这些情况,目前的解决方案只能是提前规划一种,就是意定监护协议,成年人在意识清醒的时候,书面指定信任的个人或者组织,如朋友、社工机构作为他的监护人,代理医疗决策和财产管理。 比如通过公证协议,委托邻居或好友的子女担任他的监护人,确保在适能以后有人照管。另外一种是遗嘱加遗赠抚养协议,明确遗产的分配方向,同时约定受遗赠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上海也已经出现了专业的社会组织提供监护服务, 通过协议保障旅行。蒋女士的故事提醒我们,生命的终点需要被温柔以待。对于独居者而言,提前规划不是冷漠的算计,而是对于自身意愿的尊重。 无论是通过一定监护协议,还是通过遗嘱明确遗产用途,这些安排都能在合法的前提下,让生命的最后一程保持体面,让告别不留下遗憾。

真令人唏嘘啊,四十六岁的小女士最终没能挺过来,生前在银行存了几百万,也买了保险,可是当自己脑出血住院要用钱救命的时候啊,却因为没有任何的直系亲属签字,他取不出来这笔钱,自己的钱没办法救自己的命。 现在人没了,他的朋友啊,想用他的遗产就给他办一场追思会,再给他买块墓地,这也成了难事,因为他没有任何的直接亲属继承他的遗产,所以啊,他的钱归国家所有了。 现在像蒋女士生前生活状态一样的人啊,大有人在,不想结婚,不想生孩子,感情呢,也一直不稳定,就这么一个人安安稳稳的过日子。这事一上热搜啊,立马引起了围观,大家都在关心独居人生后事的问题, 想想也真是哈,永远不知道明天跟意外哪个先来。嗯,所以啊,朋友们,做好人生的规划吧!

嗨,大家周末好!多年前携行小沈阳戏言,人生最痛苦的事是人死了,钱却没花了。如今,这一戏言却成为一则社会现实的真实写照。 近期,上海独居女子的无主遗产案如同一枚投入时代湖面的石子,其联已深刻揭示了中国社会从家庭共同体向个体化生存的转型过程。传统法律范式面临的适应性挑战 我国传统继承法乃至整个民事法律的底层逻辑深深植根于家庭本位的想象。 他默认每个人都被嵌入一个功能完整的家庭网络之中,父母、配偶、子女构成了最基本的安全监护与财产传承单元。 法定继承顺序的设计正是这种想象的投射,他假定财产总能在家庭内部自然流转,同样,监护制度也以法定监护为主,预设了近亲属的监护责任。 在这一范式下,无主遗产被视为极小概率的异常事件,是家庭网络完全失效后的极端胜局。 法律对此的回应既收回国家或集体所有,简单而刚性,因为他被认为是无需投入过多制度资源的边缘情况。 然而,社会现实已经发生了些许变化啊。呃,成状化不断增高。少子化、不婚率与离婚率的上升,共同催生了规模庞大的独居人口。 他们可能是主动选择独立的年轻人,也可能是失独、未婚、离异、无子的中老年人。 传统的家庭安全网对他们而言或不存在,或异常脆弱。据统计啊,截止二零二四年底,中国独居人口规模已达约一点二三亿,且呈上升趋势。 案中的女性正是这类原子化个体的典型代表啊。当她生病失能时,法律预设的家庭监护人角色空缺。 当他去世时,法定预设的家庭继承人的叙利亚无人,于是他直接从法律雷达的正常网格中跌落,滑入为极端异常设计的无主处置程序。 这表明,曾经的法律例外正成为一类人群的常态。风险也让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管理人啊,即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进入了普通公众的视野。 面对这一风险,独居者不应再认为遗嘱和监护只是老年人的事。从法律实践角度,有两项工具有关重要, 一是异地监护协议,我们称之为你的生命应急联系人。这是一份在个人清醒时签署的法律文件,用于指定一位或多位完全信任的人啊,可以是好友,也可以是亲属啊,或者是专业机构。 在未来啊,这个本人因伤病失能,无法自主决定时代为管理生活、医疗和财产事务,他解决的是失能时钱和人怎么办的核心问题。 若本案当事人生前签署了该协议,其监护人便有权在他病重时动用其医疗费安排就诊,身后也能妥善处理遗产。 建议选择监护人时啊,务必谨慎,协议最好进行公证,以增强效力,并可设置监督人进行制衡。二是遗嘱啊,特别是抚条件。条款,我称之为你的身后事总指挥。 遗嘱不仅用于分配遗产啊,更可以设定条件指导财产如何被使用。例如可以写入如我丧失心智或生活不能自理,我授权我的遗嘱执行人有权从我的遗产中支付必要的医疗护理费用, 这直接与一定监护相衔接,确保财产能用于本人复制 遗嘱形式务必合法啊,就是需严格符合民法典的呃相关要求,明确指定遗嘱之人。内容呢,应清晰无歧。 呃,当然,公正遗嘱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和证据力。一定监护和遗嘱本身带有强烈的个体本为色彩,他们将法律关系的建立从基于出生或婚姻的身份转向于基于个人意愿的选选择, 代表了法律范式现代化的方向。问题在于,这些新工具的生长仍依附于旧的制度、生态和社会观念。 一方面,社会整体包括潜在使用者的思维尚未完全从家庭会负责的传统中切换过来。 另一方面,配套的公共服务,如便捷低成本的公证登记、专业咨询未能普及,使得这些工具对最重要的 呃独居者而言依然高高在上。因此案的悲剧实质上是更为普遍的。个体化现实与尚存家庭本位惯性的法律系统之间的范式错配的结果 案,同时也引发了与民争利的争议,本质是对国家在新时代应扮演角色的追问。 在家庭本位范式下,国家是家庭失灵后遥远而模糊的最终接受者。但在个体本位社会,当越来越多人无法依靠家庭时,国家的角色需要更具象、更积极。 呃,当然,这并非要求国家大包大揽,而是指赋能个体。国家有责任通过普法宣传、优化公共服务等赋能个体行使自觉权啊。如大力推广和简化议定监护遗嘱的设立流程、 优化程序,在个体自觉失败且陷入困境时,如无主遗产认定,国家的介入程序应更加细致、人性化,体现对生命尊严和个体财产意志的尊重啊。例如,优化查找继承人、清偿债务、处理身后事的程序。 国家的角色应从被动的最终权力承受者向积极的个体权力保障者与程序公众维护者进行微调。在犯罪过度期,面对减少类似悲剧的呼声,我们必须审慎选择路径。 简单的扩大法定继承范围是一种试图用旧范式修补新问题的惯性思维,效果有限且可能带来刑事遗嘱、自由、复杂化亲属关系等弊端。 正确的路径是坚定地推动法律范式向个体本位加速演进。观念上,倡导个人应对自己终身事务负责的现代法治意识。制度上, 大力完善和推广基于个人意愿的法律工具啊,议定监护啊、遗嘱啊、移赠抚养协议啊,切实降低其使用门槛和成本。程序上,优化当个人规划缺位时的法律应对流,成为孤独个体的增加程序。 呃,增加救济性属性和人文关怀。无主遗产案是一个来自未来的信号,它告诉我们,法律必须正视并回应一个个体化社会的到来。 法律的光束不能只聚焦于传统家庭单元的明亮中心,也必须照亮那些在边缘独自前行的身影。这要求我们的法律体系完成一次静默而深刻的升级, 从主要服务于家庭关系转向平等而周全的服务于每一个独立的个体。只有当法律真正拥抱了每一个孤独而自由的灵魂, 类似的悲剧才会真正成为历史的尘埃。我是张驰律师,在上海就热点问题想到哪说到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