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这博物馆才是无本万利的生意啊!这几天,文物收藏界炸成一锅粥。新华社、北京日报接连发生南京博物馆被推上风口浪尖,一个跨越了六十六年关于信任和背叛的故事,就此浮出了水面。 一九五九年,著名的收藏家族庞家满怀着对国家文博事业的信任和赤诚,将一百三十七件家传古画无偿捐赠给了南京博物馆。这其中啊,就包括一副明代著名画家裘英的江南春。 但是今天,庞家后人突然震惊的发现,这幅捐赠的传家宝竟然出现在北京某拍卖行的预展上,明码标价八千八百万! 当他们去博院追问时,哼,别人答复说,这幅画连同另外四幅,早在几十年前就被专家鉴定为伪作,然后呢,被华伯调剂出力了。 更加荒诞的是,院方声称,这副伪作在二零零一年被人以六千八百块的价格买走了。 从伪作到天价,牌品从六千八百块到八千八百万,这中间的巨大落差,不仅是一个价格问题,更是一连串触及灵魂的疑问。第一问,鉴定的黑箱里到底藏着什么? 佛院说话是假的,但拿出的鉴定证据关键部分却打着厚厚的马赛克。我们不禁要问了,是什么?见不得光吗?如果理直气壮,为何不敢完整公开?当初鉴定时为何从未通知过捐赠人一生? 这种单方面的、不透明的宣判,如何让人信服?第二问,调剂的通道终点是谁的钱包?跨国调剂听起来是合规的流程,但具体调给了谁,谁批准的钱去了哪里, 这些核心信息成了一笔糊涂账,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所谓的处理,是否成了某些人将公共文物变成私人财产的特快专利?第三问,为何坚守自道的悲剧总在上演? 二零一五年,广州美术学院的图书馆原馆长肖源,一个学制型的领导,被曝出在几年时间里,用自己临摹的假画,换走了库房里一百四十三幅齐白石、张大千等大师的真迹。 他就是仓库里的唯一的老鼠。因为整个图书馆只有他一个人懂画,管画制度在他跟前形同虚设。 这一个个类似的思想太难看了。马倍都先生对此的评论一针见血,这个不叫偷,因为他就是管理者呀,这叫贪污,他是把公家的东西直接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从广州的萧元到今天的兰博基尼,模式何其相似,都是内部人利用管理和监督的漏洞,把本该守护的公共文化财富当成了自家的提款机。 那么第四问,也是最沉重的疑问,全国上下还有多少个这样的暗箱和漏洞呢? 今天是一个江南春,昨天是一百四十三幅名家字画。那些我们看不见的库房里,还有多少捐赠者的善心被变卖?还有多少文物在鉴定、剔除、调剂的抹护流程中不明不白的消失? 每一次类似的事件,含了的不仅是捐赠人的心,更是在全面摧毁整个社会维系下去的基石,对文化事业的信任,对公共管理的信任。 文物是什么?它从来不是冷冰冰的古董,它是一个民族活着的记忆,是文明传承的血脉。而捐赠行为是将家族最私密的传承升华为民族最公共的记忆, 这是人性最崇高的呈现的。连同守护文明殿堂的人,都率先成了 掏空殿堂的授赎。如果管理公共信任的机构,自己却成了信任的最大破坏者,那么我们最终失去的将不只是一些古话,而是整个社会向善、守信、向上的精神根基。 所以,这件事绝不能止于南京博院的自查,也不能像过去一样草草收场,他必须成为一场自上而下寡股寮毒式的全国性的彻查, 必须让阳光照进每一个尘封的仓库,必须用最坚固的铁锁锁住每一道权力的闸门,必须用最严厉的惩处震慑每一颗贪婪的野心。 最后,我想说,崇高的灵魂容不得继续堕落,人民的信任经不起再三背叛。彻查到底不仅是为了一副古画,更是为了守护这片土地上那份最珍贵也最脆弱的人心。 文物有价,信任无价,中华美德不容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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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们刷到南京博物馆那事了吗?明代囚殉的江南春明明是人家无偿捐给国家的,居然出现在拍卖场,起拍价八千八百万,捐赠人的女儿找上门要说法,院方居然已不是捐赠者本人,拒答。 今天咱就从法律角度扒明白,这事到底谁错了。普通人捐赠文物该怎么避坑?第一问,博物馆能卖捐赠文物吗?答案绝对不能!先给大家画个法律底线啊!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条, 公民捐给国家的文物,使用权直接归国家,南京国务院作为国有单位,只有保管展览研究的权利, 压根没资格转卖。而且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直接明令,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能把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给任何人。哪怕南伯说这话是伪作,也不能私自处理。捐赠本身就是有条件的, 约定好用于收藏展览,擅自卖了就是违约,更是违法。重点记好,就算是伪作,也得走正规流程,必须通知捐赠人及其继承人单方面鉴定,私自处理程序本身就违法。 第二问,谁在违法?三方责任跑不了。首先是南京国务院作为保管方,文物居然凭空消失,这已经是重大管理失职了。要是工作人员借着职务便利倒卖,可能犯职务侵占罪。如果故意把真话说成伪作再出售, 还可能构成诈骗罪。然后是拍卖公司拍卖文物必须核实来源,这是拍卖法明确要求的。明知是博物馆流出的文物,还敢上拍?轻则没收违法所得,罚两到十倍的钱,重则直接吊销执照。 最后提醒想买的人,别觉得花钱买了就是自己的,国有文物不是用善意取得,哪怕你花了钱, 文物也可能被追回,到时候只能找卖家赔钱,大概率是钱物两空。第三,问捐赠人该怎么维权?三条路直接走 向这次捐赠人的女儿彭女士,完全不用吃哑巴亏,法律给了明确的维权路径,记好这三条。第一,民事追偿。根据民法典,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 捐赠人可以撤销赠予,要回文物或者赔。现在捐赠人不在了,继承人凭继承权就能起诉。第二,行政投诉。直接向文旅局、文物局实名举报,要求查出南博的违规行为,这是主管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三,刑事报案。如果发现文物被倒卖谋利,直接找公安报案,追究相关人刑事责任,最高能判十年。最后说句实在的, 庞家无偿捐了一百三十七件珍品,是对国家的信任啊!可文物从博物馆流到拍卖场,伤的是所有人对文化保护的信心。 现在江南春虽然被紧急撤拍,但还有四件争议化作没下落,鉴定流程到底合不合规,这些都得有个说法。你们对这事有啥看法?身边有没有类似的文物纠纷, 或者想知道捐赠文物的具体避坑技巧?评论区告诉我,关注我,带你用法律视角看热点!

关于南京博物馆受捐赠的这个文物离奇失踪的这个事件呢,其中的种种疑点和事情的整个脉络我就不说了啊,主要是和大家聊一下整个事件当中可能涉及的法律红线问题。 那第一个问题是,已经捐出去的话,使用权归谁所有?那这个画作的使用权呢?是不归捐赠者,也就是旁来臣的后人的,也不归博物馆所有,而是归国家所有。 那根据法律规定,彭昱晨捐赠的画作,自七项博物馆交付画作之时起,使用权就已经转移为国家所有了。那南博呢,只是作为一个 藏品的一个保管人,并不是他的主人。那根据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国有博物馆的藏品是禁止赠予、出租或是出售的。那南博在这个过程当中瞒着彭昱晨后人几十年,绕过了专家部门的评估和文物主管部门的审批,把画作 划拨到了拍卖行,流入市场进行拍卖,这个不是工作疏忽的问题,而是越权处分了国家的资产。那我认为呢,相关责任人是可能涉嫌国有企事业单位滥用知情罪、 失职罪,或者是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或者是倒卖文物罪,那这类行为呢,是应当要彻查到底的。那第二个问题是, 捐赠者,也就是旁来臣的后人,能不能要求南伯返还画作?那有人说呢,公益捐赠是不能撤销的,但是法律没有那么绝对,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和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已经赋予了赠予人的法定撤销权。规定的内容呢,就是赠予负义务的, 那受赠人如果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赠予人是可以撤销赠予的,那虽然说南伯的律师便称自 画作交付时起,使用权就归国家所有了,意思就是说我如何处置跟你就没关系了。并且认为呢,这个捐赠者旁来臣没有与南伯形成一个书面约定,只是保管或者妥善保管的义务, 没有返还义务。但是我们通过厂里来进行判断,那捐赠者旁来臣,他捐赠的目的一定是希望博物馆对这个画作捐赠给你了,是希望你把这个藏品 通过其他方式流转到市场上进行拍卖获利,对吧?那这自然呢,就是南博没有履行完善的保管义务,当然就构成违约了。那我认为呢,南博是必须要向捐赠者返还藏品的,那整个这个事件当中的这些种种疑点,只有一个指向,就是 国有资产的坚守自盗。那现在呢,国家文物局已经介入了相关的调查,那我们一起等着看一下,到底是文物完璧归赵,还是责任被绳之以法。

这不是一旦激起千层浪,这是一把扯下的遮羞布。近日,近现代收藏大家彭来臣之曾孙彭书令一纸状告南京国务院核心诉求式,要求其说明彭家捐赠给南博,然后被莫名消失的明代囚鹰江南春图卷等五幅画作被划拨调剂的具体留香,并最终将其返还。 事件暴露了国有文博机构在藏品管理上的巨大漏洞,也将一道尖锐的命题摆在了公众面前。博物馆以依法处置为由,将捐赠人蒙在鼓里数十年,私下将捐赠品定性流转变现。法律究竟是保护公共财产的盾牌,还是掩盖程序瑕疵与伦理缺失的遮羞布? 南京国务院及其代理律师怎么回应的?该批藏品使用权自交付时已依法转移至国家,捐赠人也未在捐赠时保留返还权利。现行法律亦未规定受赠人负有相关义务向捐赠人或者其继承人返还,以交付捐赠物。 北京某拍卖界人士也附和,捐赠时使用权已经属于博物馆了,就算退也是退给博物馆,所以博物馆有权处置。看到这种说法,第一时间想说的一句话就是,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如果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那法律也是厚颜无耻之法律。事实上,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你将接受捐赠的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与捐赠人约定的协议办理。无约定协议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可以看出,法律还没有那么厚颜无耻。 南京国务院的相关论调是典型的选择性司法,他片面强调使用权和伦理义务,避而不谈。 在长达数十年的时间里,南京国务院没有一次尝试联系捐赠人,告知鉴定结论与处置异响,甚至连对方主动来问询也无动于衷。我想说的是,即便庞书令不是作为捐赠人,就是作为公民之一份子,也有监督的权利。 退一步讲,即便假定当年的处置在纸面程序上全部符合规定,南京国务院在论语与长情上也令人不耻,令捐赠者心寒。 这种权力本位的处置逻辑,与法律维护公益捐赠秩序的初衷背道而驰,辜负了庞氏家族无偿捐献国宝的赤诚之心,更在事实上构成对捐赠人名誉的反复伤害。作为接受公共信托的机构,博物馆在享有文物所有权的同时,应承担更高标准的保管责任、程序义务与轮理关怀。 法律是行为的底线,而非责任的终点。文物承载的是艺术与历史,还有捐赠人及其家族的情感与信任。要让公益捐赠的暖流永续流淌,就要让法律回归常识、常理、常情、有人性、顺人心、说人话、办人事。

南博出世专家鉴定记录被认定为赝品的江南春图卷,拨交给原江苏省文物总店,顾客六千八百元购买,销售清单名视为访酬殷山水卷。南博出世的这份证据,恰恰自证了其文物走私产业链的精密与猖狂。 六千八百元,八千八百万,这不是简陋,是权力变现的标准作业流程一、这个链条的合法与非法。一场教科书式的文物洗钱, 南博的操作步步合规,但步步是坑。第一步,鉴定为赝品,拿到合法处置权。谁鉴定?南博自己的专家什么标准?无录像?无第三方?无公开报告,一指内部文件法律效果。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赝品可以调拨、交换、剔除,无需捐赠人同意。这一步的恶毒,把国有资产定性为垃圾,获得处置的合法性, 就像把国库黄金说成废铜,然后合法拉去卖。第二步,划拨给江苏省文物总店,完成体制外转移。 文物总店性质,八十到九十年代多为国有事业单位,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博物馆是兄弟单位。操作手法划拨不是卖,是资产内部调配,无需招投标,无需评估,领导签个字就行,价格可能是零元或象征性价格。 这一步的恶毒,从体制内转到体制外,完成国有集体的模糊化。文物总店是企业,它可以卖东西。兰博是事业单位,它不能卖,但兄弟之间可以送。第三步, 顾客六千八百元买走,完成私人确权。顾客是谁?这是整个链条最黑的部分,大概率是内部职工或家属关系户、白手套拍卖行关联方。六千八百元的玄机。一九九零年代,六千八百元不是小钱, 谁会花这么多钱买一件博物馆认定的赝品?只有知道它是真品的人。这一步的恶毒,用极低价完成产权转移,把国有财产变成私人财产。六千八百元 vs 八千八百万,一万三千倍的利润空间,这就是权力定价的魔法。 第四步,几年后拍卖合法变现,完成闭环身份转换。拍卖行宣传时称求英真迹不再提仿绸缎山水卷,价格回归,从六千八百元赝品价变回八千八百万市场价。利润洗白,卖家合法收入缴税后就是干净钱。 这一步的恶毒,拍卖行是洗白机器,它不问来源,只认市场经过拍卖,黑货变白货,脏物变藏品。二,为什么说这是自导自演?五个无法洗白的疑点。疑点一,鉴定时机过于精准。五件伪作中偏偏是最贵的五件被鉴定为伪。 鉴定时间恰在九十年代,艺术品市场兴起时,那是酬殷,作品开始添价。为什么一九六一年鉴定,一九九零年代才处置?因为六十年代没市场,卖不出价。 疑点二,买家身份过于巧合。六千八百元买赝品,这个决策不合常理。正常人博物馆都说假的白送都不要, 反常买家花六千八百元买,还完好保存二十年,等到二零二五年再卖八千八百万,这买家是先知还是知情者?疑点三, 流转路径过于顺滑。南博文物总店神秘顾客拍卖旁全程无争议、无曝光、无流拍,每一环都恰好有人接盘,像排练好的剧本人物总店在这中间扮演什么角色?是中转站还是共谋方?疑 点四,价格差异过于魔幻。六千八百元 vs 八千八百万,差价一万三千倍。 如果真是赝品,六千八百元都贵了,赝品酬殷,作品市场价也就几百到几千。如果真是赝品,六千八百元就是犯罪。疑点五,南博回应过于理直气壮,出示鉴定记录是想证明我衣归办事,但恰恰证明你确实把真品当赝品卖了。 合规不等于合法,更不等于合理。你把国家宝藏六千八百元卖了,无论程序多完善,都是犯罪。 六千八百元买走八千八百万的话,这个链条每一步都合法,所以你无法预防,无法监督,无法追责。 这不是文物保护问题,是权力变现的标准作业程序。唯一能让文物安全的办法,就是承认现有制度已烂根,必须连根拔起,重新种一棵树。否则明天你捐的清明上河图,后天就是赝品, 六千八百元卖给顾客,明年八千八百万成交,而你只能看着无法可想。
![咱也来聊聊南京博物馆事件,每一个挣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总有一款适合你。[旺柴]#南京博物院#北京刑事律师杨晓波#南京博物馆](https://p3-pc-sign.douyinpic.com/image-cut-tos-priv/b6ec3e03742f2deb32df90d3535aee01~tplv-dy-resize-origshort-autoq-75:330.jpeg?lk3s=138a59ce&x-expires=2081880000&x-signature=C%2BDDNDac0v2bqHsDvr92p6cFWl4%3D&from=327834062&s=PackSourceEnum_AWEME_DETAIL&se=false&sc=cover&biz_tag=pcweb_cover&l=20251224042609AC62215B11C52E4B25C9)
以假乱真,大家是不是经常听到,但是以真乱假您听到过吗?哈喽,大家好,我是北京刑事律师杨晓波。 最近南京博物馆的事件呢,闹得是沸沸扬扬啊,大家呢,无论是吃瓜群众呢,还是专业人士,纷纷从这个赠予 信托啊,是不是可以法定撤销公益捐赠?能不能撤销,是不是属于侵权责任,该不该退管,退管的流程是否合法合规等多方面做了述啊,但是我总觉得呢,每一个挣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 总有一款会适合他。为什么会这么说呢?众所周知啊,在咱们国家博物馆呢,它属于事业单位,那么好,如果是事业单位的话,那么这个退馆,这个流程,这个审批有没有问题? 如果有,那么容易涉嫌独执罪或滥用知情罪, 为什么?因为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说,即使这个使用权从交付之日起已经转移了, 即使他属于公益捐赠,不可撤销,即使没有靠得上法定撤销,那么退管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是一定要经过捐赠人或继承人的同意的。问题就在这,如果违法审批,没有经过捐赠人同意, 是不是有问题?第二个,他既然属于国有的事业单位,那么如果这个流失的文物被鉴定为属于珍贵文物了,大家伙知道漏出来的只有一件, 还有四件没有那么好,已经符合形势上的 珍贵文物流失罪了,叫什么?失职导致珍贵文物流失, 虽然说是有不同级别不同件数的规定,但五件足以构成第二个罪名。那么第三个,按照相关的公开的批漏的信息来看, 如果利用职务便利啊,如果利用职务便利,把这个文物占为己有的那么好。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涉嫌贪污罪, 如果不是管理人员,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话,涉及到职务侵占罪, 对不对?几个罪名了,导致珍贵文物流失罪、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毒植罪或滥用值钱罪。当然 以假乱真,以真乱假,会不会涉嫌诈骗罪?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作为一个文玩古玩爱好者,作为一个热爱我们文化的追随者, 上述事件如果不查清,恐怕老百姓对捐赠的热情,对国家的热情,对信仰的 热情都将受到重要的影响。每一个老百姓,他的心中都有一份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