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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雅的案子抗诉没有通过啊,大家心情都比较沉重,但是这绝不意味着这个案子路走到头,法律啊,还给紫雅妈妈很多,继续争取公平的机会,接下来每一步都非常关键。 那简单来说啊,紫雅妈妈至少有三条路可以走。第一个是向上级法院,也就是四川省高院正式提出再审的申请,把案件的事实、疑点、 量刑是否得当,这些核心问题再一次有力的摆到台面上。第二个是可以向更高一级的检察院,也就是四川省高检提交申诉,请求他们重新审查案件,重新进行精神鉴定, 让他们审查相关的错误是不是存在。这两条路啊,都是刑事追责,这条路也可以同步进行。 一方面,紫霞妈妈可以直接要求梁某莹和他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他们对造成的巨大伤害进行物质上的弥补。很多人说啊,紫霞都不在了,要钱没有用,但是这也是对梁某莹及其家属的一种惩罚。 另一方面,安发时小区物业是不是尽到了安保义务,也是一个焦点。如果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保安没有尽职, 那紫雅妈妈完全可以起诉物业公司,要求他们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几条路啊,并不冲突,可以依据情况的不同先后来推进。总之啊,抗诉驳回只是一个逗号,绝对不是句号。法律的大门啊,依然敞开着。 紫霞妈妈发视频也说了,只要他有一口气在,就绝对不会放弃。接下来如果需要,我们也会为紫霞妈妈免费提供必要的协助,请给这位妈妈多一份支持,也多一份信心!

成都紫雅安抗诉失败,那后续应该怎么办呢?今天呢,我刚好在成都开庭,也和很多的同行交流了一下这个案件。确实啊,这一次的抗诉申请没有被支持呢,其实大家心里都挺难受的,但绝不意味着这个案件就此走到了尽头。那紫雅妈妈呢,现在至少还有三条路可以走,而且呢,每一条都需要认真扎实的去做准备啊。 第一呢,就是向四川省高院正式的申请再审,把这个案件当中的事实疑点,证据矛盾和量刑是否恰当,这些核心的问题呢,更加充分更加有力的呈现在我们高院的法官面前。第二呢,就是向上级的检察院,也就是四川省高检 提交申诉,请求检查机关行使监督权,对这个案件呢进行重新的审查,特别是涉及这个鉴定意见的争议和这个程序瑕疵,这个也是这个案件最关键的纠错渠道。 那除了刑事诉内部的这些途径的话呢,民事追责的路径也可以同步的去考虑,一方面呢,可以直接向这个梁某营和他的监护人去主张民事的赔偿,这个呢,既是对受害方的一种物质的弥补,也是我们法律对过错方的一种经济性的评价。 那另一方面呢,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地点的管理方,比如说这个物业公司,他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呢,确实存在疏忽,那么追求他相应的民事责任呢,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力。那这几条路径呢,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和策略选择同步或者是依次推进。 所以呢,我想告诉紫雅妈妈,也告诉所有关心这个案件的朋友们呢,这一次的抗诉被驳回呢,并不意味着我们法律的大门彻底的关闭了,只要法律程序尚未重进,那追求公平正义的努力也就绝对不会停止,多一分清醒的坚持呢,也一定会多一分可能。

刚刚看到成都吉尔妈妈发的视频,说抗诉没有成功,那应该就是检察院不予抗诉,这个结果就正如判决出来的时候我估计了一样 啊,当时为什么又觉得检察院不会抗诉呢?因为检察院抗诉主要无非就是觉得案件定性错误,或者量刑不大。那么从检察院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现在定性是故意杀人,而且根据一审法院的情况说明,一审对梁某营的犯罪情节都是有基本的认定和评价, 那么案件定性应该是没有问题。现在争议最大的事情是鉴定报告,而从公开的信息来看,检察院从来没有质疑过这份鉴定报告,也就是说检察院是认可这个鉴定报告的,而被害人这边也暂时没有有力的证据能够推翻这个报告。既然检察院认可这个鉴定报告,那么这个鉴定报告认定梁某莹作案时是献祭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是可以重轻或减轻处罚,而医生已经判了死缓,死缓也是归属于死刑的,是故意杀人的最高法定刑。所以在检察院的角度来看,这个量刑好像也没有什么问题,所以他们会觉得没有抗诉的理由和空间了,所以就出现了这个不予抗诉的结果。 而接下来只有妈妈虽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路就更难走了。尸科鉴定报告是一种方向,还有就是 即使梁某莹有精神疾病,但精神疾病对他钻石的控制能力有没有明显的影响呢?这也是广西那个案件二审改判的理由, 就也希望紫雅妈妈能够申诉成功,让二审或者再审来对这个案件进行一个重新的评判,好好审视一下这类型的鉴定,这也是变相的在推动法治的进步。

凶手就该立刻赴法,千刀万斩!成都紫雅案一审判决出来了,被告人梁某因被判死缓,这一结果一公布,全网瞬间就炸了锅, 无数网友喊着要抗诉,就连不少的专业人士也纷纷加入其中。今天张丽就跟大家讲一讲这个案件的两大焦点问题。 首先,我跟大家一样,对紫雅的遭遇痛心疾首,感性上说,凶手就该立刻复法,千刀万。但理性告诉我, 法律审判从不是以牙还牙的情绪宣泄,必须讲证据、讲法条。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就一个,梁某因作案时到底是不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呢? 法院通报里讲的很清楚,整套的证据链都指向梁某因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不全缓解期,对自己的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受限。 作为钱法官、钱检查官,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这种司法鉴定的意见是经过法定程序审查的,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资格、建材的来源、合法性 都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庭审时还传唤了鉴定人和专业的人士当庭接受询问,他的法律效力远不是咱们的感觉和情绪所能推翻的。 接下来大家最关心的是第二个问题,被害人家属不服能不能抗诉?答案是,不能。为啥?这是公诉案件,抗诉权是检查机关的专属权利。 可能有人会说,那家属不能申请检察院抗诉吗?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大家别忘了, 法院的通报里说了一句话,公诉机关和辩护人都认为梁某英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这个意见和法院受理缠绵的事实是完全一致的。 这话啥意思呢?就是检察院在起诉的时候就已经认可了这个关键的情节,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公诉机关怎么可能自己打自己的脸呢? 再去抗诉啊。最后我想说说舆论和施法的关系。 被害人的代理律师的策略确实是成功的带动了舆论的节奏,也让大家的同情心完全站在了受害人这边。但咱要清楚,舆论可以监督施法,但不能绑架施法。 法律的天平既要守护受害人的尊严,也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的落脚点永远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大家对这个案件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他自己本人是精神鉴定的相关单位的人,认为他幻听,我再给大家说一下,逻辑啊,精神分裂症的主要症状是患听患失,幻觉, 那么他们的依据是他父母做出的陈述,而他父母的陈述我们是坚决反对的,因为他父母是在案发后为了保他闺女的命,所以进行了一个陈述,而且他的父母的陈述还是前后矛盾的陈述,因为早在二零一七年,他母亲就陈述说我闺女没有精神病, 那么在此之后他又反复的陈述,这个是核心点。注意,那么他们所陈述的说有这么一个人,所以证明梁科英有患情患势症状,但这个人是真实存在的,不是幻想出来的人,而且他, 我们调查出来这个人,这个人在相关的证据里我们是有的,只是不方便给大家提供。而且今天法庭审判长又当庭的询问这个人,询问梁,梁可颖当庭就说是有这么个一人,并且有录音录像保存, 那今天给庭上刚刚也提到了,呃,对方还提到有自首的情节,那这一点没有自首。注意啊,自首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第一,他没有主动投案,第二,他根本不存在如实供述,所以不可能认定自首, 他是在家,怎么说,怎么描述自己有他,他的强调,他的坚持是正当防卫,他说他自己是,他坚决反对自己是精神病患者,他有,他认为,他没有说自首,他的辩护人反复的强调他是自首,那从这个球形的。

我尽量的把这个事情揉碎跟大家讲啊。 第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是如何削?我刚才说的是啊,削弱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如何 和这次案件恶性案件的发生产生具体因果关系的啊。我们说第三个就是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如何削弱,削弱到何种程度的?既然削弱了是如何削弱的? 又是削弱到何种程度的? 这三个问题没有进行详细的、完整的、充分的论书。 好,我们接着说。这个实质上是什么啊?我对不起,我这头发我感觉太乱了哈,我这两两三天没洗了,那天刚刚是从呃,这个河南十三个这个孩子 被大火那个什么的那个案件啊,呃,我们是凌晨呃两呃,我记得是两三点吧, 到的一个城市,然后第二天早上五点,助理赶快,嗯,敲门,否则我就起不来嘛,睡两个小时的敲门,然后我们五点赶赶到机这个机场,然后又飞到 这个成都凯文庭,然后昨天我们又是到两点啊,呃,头上都是油油乎乎的啊,对不起,太失礼了啊,太,太失礼了。呃,我接着说啊。

这样妈妈的抗诉申请被驳回,大家知道这意味着啥吗?如果那个被告人梁某莹提起了上诉,大家知道一审是死缓, 二审的时候能不能本院认为一审的判决结果过轻,我给他改成死刑,立即执行不行啊? 上述不加刑是我们国家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他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 当事人上诉。当然,我们国家的法律对受害人的权利也保护的。开庭的时候,受害人以及受害人委托的律师,法庭都给他预留了位置,这个位置就是跟公诉机关的公诉人员坐在一起,相当于 第二控诉人可以控诉,可以举证,可以要求重新鉴定,甚至说可以提起自己独立的诉求。比如控诉机关指控这个被告人故意伤害 受害人家属,委托的律师可以说我不同意,我认为是故意杀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十五年,受害人家属委托的律师可以说我不同意,我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法实践中, 无论是罪名还是刑期,因为受害人的努力做出改变的都有。但是如果受害人家属对于医审这个判决结果 不满意,你就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能申请公诉机关抗诉。

抗诉没有通过,这一结果不是大家希望看到的。然而,对于医生判决结果,法院错了吗?没错,因为根据案件证据,也就是鉴定意见显示,行为时被告人梁某患有精神疾病, 丧失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由此,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给予了重清、减轻处罚。所以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一判决结果在法律逻辑上来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那么,被害人母亲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又错了吗?也没错,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刑法,当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时,你也应该付出同样的代价, 这符合杀人偿命最有应得的直观正义观念。该案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因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可以重清、减轻处罚。但是精神病的鉴定主要依赖症状学观察和量表评估, 他缺乏客观的检查手段,这不像脑梗、肿瘤等疾病,可以通过影像学等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进行判定。由此导致精神类这类鉴定有很大的主观因素, 如果正常人刻意模仿精神病的症状,医生是难以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完全鉴定真伪装的可能性。 所以,行为时当事人是否真的丧失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也只有上帝才知道。有时候我们也不得不感慨,法律并非万能,不能解决生活中所有的问题。正如那句名言,法律已经制定,就已经滞后了。

抗诉结果出来了,未通过,我相信这个结果是我们所有人都不想看到的。正义到底何在?我们都知道法律讲究的是公平公正,讲究的是证据,证据不足就会让事实本身的真相在这个冷冰冰的法律机器面前失去温度。 如果是这样,我们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凭什么人家就该死?到底是招谁惹谁了?面对这个结果,我首先第一个不接受, 这件事情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已经超过了这个事情的本身,这是关系到我们所有普通人的人身安全问题,我们也不知道这样的事情下一次会发生在谁的身上,我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安全。 紫雅妈妈抗赎失败,这不是一个句号,而是一个大大的问号。这样的判决结果在所有公开的法律资料中也许算得上是顶格判决了, 就是这一份精神鉴定报告,我觉得现在看来,有没有这份精神鉴定报告都没有那么的重要了,这个就是在法律上给精神病人一个宽容的通道。我觉得法律应该通过这个事情更加的重视并完善,有精神病的人必须送去相应的机构进行严加看管,不能和正常的人一起生活。 精神病人杀人不负法律责任,这不就好比一条狗得了狂犬病,放出来随便咬人吗?那公共安全谁来负责任?如果法律有对精神病人进行明确的法律规 定,在家属明知有精神病,但并没有送去相关的这个精神病机构进行严加看管的,如果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制度,我相信今天紫雅的事件不会再出现了。 这个案子所反映的问题就是法律漏洞。我们大家愤怒的真的是判决的本身吗?不,我们愤怒的是那种无力感,是一个普通人想为自己讨回公道,却被眼前看不见却撞得头破血流的墙,是每一次类似事件中都似曾相识的程序正确与事实模糊之间的巨大鸿沟。 为什么这件事情会引发这么大的全网关注?这是亿万普通人最朴实的共情。当一个人受伤,所有人都能感到疼痛,因为我们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 今天沉默,也许明天就无人为你呼喊。法律的天平,不应该只衡量证据的重量,更应该感知生命的重量。如果一个判决让大多数的人都感到含义与不公, 那我们就应该追问立法的初心,司法的公正究竟在哪里安放。排除合理质疑的标准,难道就成了掩盖真相的护身符吗? 我们不煽动情绪,我们只追问真相,我们不挑战法律,但是我们呼唤法律的温度。紫雅妈妈输掉了上述,但是千万人的关注、质疑、呐喊不会被白费,他会刻进公众的记忆,为推动制度完善增加一份压力。所以不能让这件事情就这样过去。 点赞、转发、持续关注,就是普通人最有利的武器。我们要用每一次发生告诉全世界,有些痛,社会不会遗忘。有些追问,时代必须回答为止痒,为每一个在黑暗中等待光的普通人。

真的,五百五十五天,真的都是这个结果!你今天的抗抗诉没有成功,只要紫雅妈妈在这个世界成盒一天,哪怕是一分一秒,紫雅妈妈一定会把这条路走到底的。从成都紫雅遇害案抗诉被博谈行案关键 精神病鉴定的法律内核与家属维权路径在成都紫雅遇害案受害人家属抗诉申请被检查机关驳回的节点上,精神病鉴定的合法性与关联性成为案件后续推进的核心焦点, 这也是家属和代理律师下一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铆定的法律关键。从刑事诉讼法的专业视角看,精神病鉴定直接关系到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若涉案行为人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其刑法适用会发生根本变化。家属和律师需重点审查鉴定程序的启动时机、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如是否结合医学检查、心理测试等多维度证据, 以及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的逻辑关联,这些都是审判监督程序中撬动事实认定的关键支点。此外,从证据规则层面,精神病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即合法性审查需围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展开。 家属和律师可针对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如行为人案发前后的精神状态记录、既往病史等鉴定人员的回避情形、鉴定意见的论证逻辑等方面提出质疑。若发现程序瑕疵或实体缺陷,即可作为审判监督程序中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瑕疵的主张依据。 对于紫雅妈妈而言,此刻须明晰,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虽难,但聚焦精神病鉴定的专业审查,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公正的最具操作性路径。律师团队会以专业的法律素养拆解鉴定环节的每一处细节,用证据和法理为正义发生。这不仅是对案件的负责,更是对逝者的告慰。 家人们,你有什么不同看法?咱们评论区聊聊。

昨天,成都紫雅妈妈申请抗诉案被检察院驳回,有朋友问,对这事怎么看?接下来紫雅妈妈应该怎么做?杨律师认为,根据我国行诉法规定,因为被害方没有独立上诉权, 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而检察院有独立审查权。检察院抗诉必须满足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程序违法等法定适用。 而从目前结果来看,检察院认为案不存在上述使用。那接下来这样妈妈还有哪些救急途径呢? 第一,申请再审。这样妈妈可以向法院提交新证据,符合条件就可以启动再审,比如能推翻原鉴定证实程序、严重违法等证据。 第二,上级检查监督。这样妈妈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抗诉复查,当然要聚焦精神鉴定程序与结论的实质合法性。 第三,申请重新鉴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可以继续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当然费用需要由当事人承担,但是如果能证明原鉴定程序违法的除外。 这是一条艰难而又漫长的道路,希望这样妈妈能够得到他想要的结果,让我们一起为他加油!

紫雅妈妈的抗诉申请被驳回了。首先,死刑已经是最重的刑罚了,而被告人偏偏有精神问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死刑往下减,最小的幅度也得到死缓了。他不像有期徒刑, 应该判十年,我们可以减到九年、八年或者七年,有个可以选择的余地。而这个案件从死刑到四环是没得选的量刑结果。其次就是争议最大的那份精神鉴定报告,如果他确实有问题,那一审中检察院可能就提出意义了, 这不是一个必然要到二审才可以解决的问题。另外,根据这个案件的影响力、传播力,高院会不清楚吗?所以检察院抗诉基本上是一个必输之战, 他何苦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呢?如果接着昨天被高人没有提起上诉,那一审判决就生效了,留给自亚妈妈的就是漫长的申诉路了。

昨天,成都市检察院已经做出不抗诉决定,紫雅妈妈也表示会继续申诉。这个案件接下来还有哪些程序呢? 分情况来说,如果被告上诉了,案件会到四川省高院进行审查。虽然刑法有上诉不下刑的说法, 但二审法院要全面审查案件情况,如果出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定案证据不清的,可能要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那如果被告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很快就要生效,司法案件也是要提交省高院进行复合, 复合期间如果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可以裁定不予合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所以这个案子无论如何都会到四川省高院。建议这样妈妈下一步应该好好把握这个程序。

好,都在问紫雅妈妈,申请抗诉的话,检察院会支持吗?来自新黄河的消息,先跟大家用大白话讲明白啥是抗诉。 简单来说,就是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之后啊,被害人觉得判的不对,太轻了。那么被害人呢,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启动抗诉程序。当然了啊,也存在检察院主动抗诉的情况。 再说说大家最关心的,本案中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可能性有多大?我只说纯法理层面哈,关键看两点,一是原来的精神鉴定有没有问题,二是量刑是不是真的明显不当。 其实之前也有类似的案例,广西何某官案,一审因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判死缓,后来检察院抗诉,二审呢,就改判了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每个案子的证据不一样, 成都中院的鉴定呢,是经过了合法程序,还有邻居证言、民警记录等等相互印证的,所以不能说一定能成,也不能说完全没希望,关键看如果有新证据的话,能不能推翻原来的鉴定或者证明。量刑确实失衡, 不管结果怎么样,都该理解滋养妈妈的坚持啊,相信法律既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也不会让受害者家属的眼泪白流。

成都的紫雅案和广东的姐姐未递追凶二十七年案家属的抗诉申请,在近日双双被检查机关驳回。这两个案件我都有到听审的现场,那 维持原判。对于王子雅的家人来说,这意味着一审的死缓判决暂时维持。对追凶半生的李海月姐姐而言,这是他在得到一审死缓判决之后,维权路上的又一次艰难的消息。我们都能感受到两位那份深入骨髓的疲惫与不甘。 很多人会问,为什么?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抗诉。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的重新审理要求,它是一道非常严肃的法律监督程序,启动的门槛呢,很高。 以这两起案件为例,警察机关做出不抗诉决定,核心的原因在于审查之后认为啊,一审的定性和量刑在法律的框架之内。 例如,在为弟弟追凶案当中,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明确指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而在紫亚案当中,一指精神病鉴定报告也决定了缓期执行的结果,不容置疑,这尤其凸显了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绝对分量。在李海玉姐姐的案件当中,判决书明确提到,由于案件年代久远,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作案凶器等关键物证均已丢失, 导致量刑证据存在瑕疵。正是这些无法弥补的证据缺口,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 法律追求的是以确凿证据还原的法律事实。当关键证据缺失,即便内心确信存在,法院也必须在存疑时作出对被告人相对有利的考量,这是罪行法定和证据裁判原则的刚性要求。 那么,抗诉这条路我们暂时走不通的话,是不是就意味着终点了呢?当然不是啊,法律还设计了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再审。 这位家属保留了后续依法继续寻求救济的通道。王子雅案的代理律师也明确表示了将提及审判监督程序。 回顾李海玉姐姐二十七年的历程,从证据不足起诉,到申诉后撤销不起诉、决定合准追诉,再到一审判决,这本身呢,就是一个在法律程序内艰难推进并曾取得过关键胜利的过程。 他残酷的告诉我们,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炙热的情感,更需要极致的理性、不灭的耐心和对程序正义的尊重。 对于家属,我们致以最深刻的共情,他们的坚持,是对逝去亲人的最深情的告白。对于公众,这两起案件是一堂沉重而深刻的普法课。他让我们看到,每一起正义的裁决背后都是事实、证据与法律的精明衡量,任何一环的缺失,都可能让结果留下永恒的遗憾。 程序正义之路道阻且长,唯愿生者的勇气能照亮前路,更愿每一起案件从侦办之初就能被严谨对待,让证据得以保全,让正义能够坚实落地,无需等待二十七年。

成都紫雅案中,被告人梁某莹的精神异常早有征兆,梁某莹的父亲作为家属虽尝试送医,但没有成功,最终酿成悲剧。 若梁某莹的父亲作为监护人,为履行看管责任,导致他人损害,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涉及刑事追责。可以在评论区说说你们对此案的看法。

成都紫雅遇害案五百五十九天维权路抗诉未通过判决书还原全过程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成都郫都区的寒风里,王女士攥着 程多是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支持抗诉决定书之间冰凉,却始终没有松开 未被杀害的女儿王子雅。维权的五百五十九天里,这位六十岁的母亲从悲痛欲绝走到坚毅维权,即便抗诉申请未获支持,她依旧坚定表态会继续依法申请再审,哪怕走到最高法, 也要为女儿讨一个公道。本文所有内容均依据成都,是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五川灵医行出三十五号生效刑事判决书,检查机关答复及官方通报还原。被害人王子雅出生地四川成都, 是个孝顺懂事的姑娘。父亲早逝后,他与母亲相依为命。大学毕业后在北京打拼多年,为了陪伴独居的母亲,依然辞职回到成都,定居郫都区红光街道中航城小区。他自主创业补贴家用,主动承担房贷压力, 闲暇时还参与公益支教,用温柔和担当撑起了这个小家。谁也没能料到,一场来自同小区住户的恶意会在他最熟悉的家门口终结年轻的生命。判决书明确查明, 被告人梁某营的危险隐患早已埋下。二零二零年起,他便出现精神异常表现, 频繁怀疑自身患病,伴随失眠幻听,时常无故大吼大叫。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因无故敲门滋扰邻居, 并与出警民警发生言语冲突,被依法警告后,竟开始长期随身携带刀具在小区内徘徊逗留多位邻居的正言 业主群聊天记录及一百二十接线记录均可证实,梁某莹曾多次无故踢踹他人房门,随地吐痰,言语挑衅。 其父亲曾在二零二四年二月拨打幺二零示图送其就医,却因他激烈反抗未能成型。民警也多次要求家属加强看管,但安全隐患始终未能消除。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十三时许,悲剧猝然爆发。 独自在家的紫雅听到门外持续的敲门声和吐痰声,便给出门办事的母亲发消息,她一直在门口吐痰,好恶心,能叫保安吗?母亲火速联系物业, 同时反复叮嘱女儿千万别开门。十三时二十七分,小区保安黄某前赶到现场。 梁某莹面对询问态度蛮横,我站在这里有什么问题吗?见保安在场,紫雅以为有了保障,便打开房门质问对方为何持续滋扰,没想到这一开门,竟成了母女俩的永诀。 判决书载明,梁某莹见状突然冲进屋内,与紫雅发生肢体冲突。情急之下,紫雅抓起门厅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莹头部进行自保,而梁某莹则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锐气,朝着紫雅的头、面部、 胸部等部位连续刺激。整个过程不到五分钟,我看到他手里拿着刀具时,紫雅已经倒在地上,满身是血了。保安黄某前的证言被法院依法采信,他当即拨打幺二零急救电话盒幺幺零报警电话, 可紫雅最终因左肺破裂导致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案件侦查终结后,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梁某莹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首次开庭审领。庭审中,梁某莹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案件依法延期至十二月十六日二次开庭。这场持续八小时的庭审有二十余名人大代表、 法学专家及群众旁听,控辩双方围绕三大核心争议展开激烈交锋,这是案量刑的关键依据。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接受委托,历经近三个月的剪裁审核、医学辅助检查及面对面精神状态评估, 于九月二日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梁某营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虚弱,平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慈雅母亲及代理律师当庭提出三点意见, 一是面对面精神检查时长仅二点五小时,与规范的鉴定观察周期存在差距。二是出庭作证的一名鉴定人为参与面对面检查,却在报告上签字,程序存在瑕疵。 三是梁某营庭审中逻辑清晰,能长时间为自身行为辩解,与鉴定结论中辨认控制能力虚弱的表述存在矛盾。 法院受理后认为,该鉴定机构及人员均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梁某莹案 发前多年的精神异常表现及相关证据,最终依法采信了这份鉴定意见。梁某莹当庭辩称是紫雅先拿陶瓷摆件砸伤自己头部, 其持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法院查询,梁某莹长期随身携带刀具滋扰他人,本身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其在紫雅家门口敲门吐痰的行为 已侵犯他人居住安宁权。紫雅的击打行为系面对突发侵犯时的自薄举动,而梁某莹刺激的力度、部位均远超必要的防卫限度, 且案发后自行离开现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构成要件。该辩解未被法院采纳。 梁某莹的家属及辩护人提出,案发后,其经民警同意前往医院就医,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判决书明确指出,梁某莹是在保安全程跟随的情况下前往医院,客观上不具备逃离条件, 且归案后始终否认核心犯罪事实,不符合自动投案,如实共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法定要件,自首情节不成立。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追求更公正的刑事处罚结果,紫雅母亲在二次开庭时 当庭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放弃所有经济赔偿,坚定表示,我不要钱,只求法律还我女儿一个公道。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里认为,被告人梁某莹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允严惩。但综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作案实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法定情节, 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梁某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我的女儿永远回不来了, 这个结果我绝不接受。拿到判决书的王女士泣不成声,五百五十九个日夜的煎熬里,他每晚只能浅睡两三个小时,女儿临终前发的最后一条消息成了他挥之不去的梦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 王女士在亲属及代理律师的陪同下,带着整理好的厚厚一沓证据材料,走进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坚定表达对医审判决的意义。代理律师在申请中明确提出 三点核心理由,一是涉案精神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不能作为从轻量刑的核心依据。 二是梁某营系主动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侵犯,作案手段恶劣,无任何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极大。三是本案属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当充分考量案件的社会影响 及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递交申请后的几天里,王女士一边耐心等待检查机关答复,一边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向公众纰漏案件进展。 期间,梁某莹家属的相关言论引发部分网友讨论,但王女士始终保持理性,专注于依法维权。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王女士收到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的正式答复。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抗诉理由,抗诉申请未获支持。面对这一结果,王女士没有崩溃, 只是平静地表示,我会继续走法律程序申请再审,直到为女儿讨到公道。其代理律师也证实,将依法启动后续的审判监督程序,决不放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这一法律规定也让不少网友思考, 如何在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利,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你认为在处理精神障碍患者犯罪案件时,该如何平衡 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与社会危害性评估?你支持紫雅妈妈继续通过再审程序维权吗?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理性观点,让我们一起为建设更安全的社会环境发声,为这位坚强的母亲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