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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雅裕海案出结果了,梁某死缓,一方面是网络舆论要求判处梁某死刑的呼声,一方面是少杀甚杀的司法要求。紫雅的花妈妈后续如何维权? 大家好,我是北京刑事律师胡磊。十二月二十号的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紫雅裕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梁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持刀捅刺被害人王某并导致了他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给予惩处。 同时呢,基于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之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这个判决也就是代表梁某某可以逃过一死, 在缓期两年之后,他将减回无期徒刑或者后面的有期徒刑。 这个判决一出来,其实是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尤其是被害人家属和公众对于量刑是否过轻的一个质疑。 关于案情的本身,我们将在后续的视频中给大家做一一的分析。但是今天的第一个视频,我们先来聊聊紫雅的妈妈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案发前,紫雅的妈妈多次表示自己是不接受死刑立即执行以外的判决结果。同时,这个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还采信了梁某的精神疾病鉴定,认为他是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这对于这个施缓的判决,紫雅的妈妈大概率是不认可的。 被害人家属对于判决不满怎么办?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其实是提出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首先,一审的这个判决没有生效,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他是没有直接上诉权的,因为这个公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所以说被害人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同时,根据这个行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可以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内,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抗诉的请求之后的五天内,也应当 就是否抗诉做出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也就是说,在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内,紫雅的妈妈可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请求,说明理由。如果这个量刑过轻或者鉴定不当, 人民检察院决定了抗诉案件就将进入二审,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如果拒绝,也可以向上级检察院进行请求。当然,梁某某如果对这个判决不满,他也是有权进行上诉的。 在这个刑事判决生效之后,滋雅的妈妈仍然可以进行申诉,他可以向原审的法院提交申诉书,这个是没有时效限制的, 但是需要有证据去证明这个原判决是错误的,比如说有可以推翻这个梁某某精神疾病鉴定的相应的证据。 此外,因为这个紫雅娜妈妈在一审结束之后是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说梁某某他如果没有上诉的情况下,紫雅娜妈妈也不能就这个民事部分来提出上诉。 前两条视频中滋养了妈妈的悲伤和公众的愤怒情绪,我是十分理解的,但是这个法院的判决也是批露出了许多的案情争议焦点,也是值得我们学界和公众关注的。 反案的被害人无辜遇害,社会的危害大,公众呼吁严惩。但同时另一方面,刑法的专业主义也强调 死刑的适用需要严格,最高法也多次强调了少杀慎杀,尤其是涉及精神疾病的因素。后续呢,我将也根据官方批捕的核心案情来对案情进行一个解读,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成都紫雅妈妈提交抗诉申请后,很多人都在为他揪心。对精神病鉴定的报告,还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以取得有力的证据。 成都二十七岁女孩遇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梁某颖因故意杀人罪获释,还这个结果让无数人意难平。那份精神病鉴定报告是本案的核心争议,所以要紧紧盯住鉴定程序违法这个核心抗点。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精神障碍鉴定必须由鉴定人亲自面见询问被鉴定人。根据止痒妈妈,譬如鉴定人之一,根本没参与面对面鉴定却签字,这是典型的程序违法。 还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要求,鉴定过程必须有完整的笔录、录音或者录像,若拿不出这些佐证,完全可以申请法院排除这份非法证据。 同时,为了进一步拿到有利证据,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出具报告的鉴定机构,他的职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只要妈妈可以向该机构所属的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投诉,明确要求核查鉴定的合规性,包括鉴定人是否真的面见梁某银, 鉴定过程有没有合规的记录。一旦查实程序违法,这份投诉结果就是后续抗诉申诉的关键筹码,就算过了抗诉期限,也能凭这份新证据进行申诉,重新启动程序。 故意杀人的恶性不能纵容,违规鉴定更不能成为重刑处罚的挡箭牌。支持紫雅妈妈抗诉到底,希望警方能重视鉴定程序的漏洞,还事者一个公道。

紫雅是被入室行凶而不是家门口遇害的这个说法到底是被法院怎么认定的? 梁某的精神病到底是怎么鉴定出来的?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里边到底是如何认定的?大家好,我是北京刑事律师胡磊。今天我准备继续给大家聊聊备受大家关注的紫雅家中遇害案。 十二月二十日,该案一审对于被告人梁某是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之刑,通俗的来说就是死缓。 案件的受理结果发布之后,紫雅的母亲在十二月二十二号的时候已经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了抗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要在五天之内答复紫雅的母亲是否向法院提起抗诉。 紫甲阅海案被社会舆论高度关注,案件的几个核心事实都受到了大家的关注。接下来我将结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份刑事判决书给大家做一个专业的梳理。 必须要声明一下,我作为刑事专业律师,只能从法律认定的事实进行解读,尽力做到客观中立。如果相关内容与你的观点不一样,也请你不要口出恶言。 首先,我们先要来聊聊梁某的精神疾病鉴定书。关于这个鉴定,网上流传最广的一个说法是,出具该报告的华西法医鉴定中心用时两个小时就做出了梁某患有精神疾病的鉴定, 认为梁某家找了关系,才能这么快拿到这份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 先给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鉴定意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次梁某的精神疾病鉴定是属于法定的八大类证据之一的鉴定意见是办案机关通过鉴定委托程序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来进行的, 即使华西的号再难挂,公安局也能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委托。所以说这个报告和挂号难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第二个想法是关于这个鉴定作出时间的问题。在网友评论中流传最广的一个说法是,华西的专家用时两个小时,在没有见到当事人梁某的情况下就做出了鉴定, 包括紫雅的妈妈、代理律师藏律师也对报告提出了许多程序上的质疑。藏律师对于鉴定意见提出的质疑都是十分具体到位的,在我看来也是十分专业的。那我们来看看判决书的回应吧。 首先是关于鉴定时间的问题,判决书中是没有直接写明鉴定的做出时间,但是根据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写明,梁某的精神疾病鉴定是耗时将近三个月,从二零二四年的六月十一号直到二零二四年的九月二号才做出。 再说说关于剪裁的问题,现在流传最广的一个说法是华西医院的专家两个小时就做出了鉴定。 但是判决书里面怎么说呢?一审判决书里面说,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是根据案件侦查机关提供的代理人,共述多名证人证言、医学影像、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并对鉴定人梁某进行精神检查以及医学的辅助检查,得出了鉴定结论。 同时认为梁某作案前六年既有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无故感被害、凭空纹身、有事无故自言自语等精神症状。 同时,除了警方提供的数量材料之外,鉴定机构还进行了辅助检查,包括脑电图、智商检测等,得出的结论是大家非常不认同的结论,其作案时处于疾病的不完全缓解期。 当然,对于网络流传的鉴定专家没有见过非稿人的说法,我在成都中院的一审判决书里面没有找到相关的回应,但是根据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鉴定意见做出是当应当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应当指定选择多名鉴定人来进行这个鉴定。 第三点就是关于紫雅妈妈和代理人不认同华西法医鉴定中心做出的这份精神鉴定报告的问题。成都中院在判决书里面是花费了大量的篇幅来进行梳理。 法院认为,侦查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鉴定机构对于被告人梁某的情况进行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 而案的鉴定机关是取得了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均取得了法医精神病鉴定的职业资质,鉴定的材料也是来源于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并且经过了精神检查、医学辅助检查等合法程序和方法,形成了鉴定意见。 在庭审的时候,法院还通知了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当庭作出说明并接受询问,所以说依法应当给予采信。最后一点就是关于梁某到底有没有精神疾病的问题。 审判书中除了采信华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来认定梁某的精神状况以外,还采信了事发小区多名住户的证言、警方的出警记录以及执法记录仪视频, 还有二零二四年二月份梁某的父亲拨打幺二零电话录音等证据来证实梁某在作案前确实明显存在精神异常。以及二零二三年八月因梁某敲门自找其他住户, 梁某的行为明显异于常人,可能存在精神问题,从而被警方要求从严管理的问题。判决书中还隐述了被害人母亲聊天的记录,说明被害人的母亲经过短暂的接触,既认为梁某存在精神异常,提醒呲牙不要开门。 从从刑事裁判角度,梁某死缓的判决结果除了精神病这个重要因素之外,还和案件的具体事实有关。许多网友纠正我视频里边的说法是紫雅是被入室行凶,而不是家门口遇害的, 这个说法到底是被法院怎么认定的?后面我也将结合判决书来对大家做一个权威的解读。

成都女子遇害案判个死缓,子雅,妈妈为什么要坚决抗诉,不接受死缓的结果?因为死缓不是缓两年再执行死刑,而是两年之后如果没有犯新罪,又有重大立功的,那么就会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那变为有期徒刑之后,被告再想想办法,这个刑期就可以一直减减减,最快十五年之后就能放出来了。老话说的好,十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他这个只是十五年就。哎,那我们再黑暗一点,等他减为有期徒刑之后,要是他一不小心生了重病, 甚至还可以保外就医。上述抗诉的时间是十天,这个案子我估计检察院制止抗诉的可能性会很低很低。 像这种舆论高的案子啊,基本上法院和检察院的意见很少是不一样的。我不知道判决书中有没有限制减刑的条款,所以我觉得这个案子只要妈妈应该重点关注下有没有限制减刑, 如果没有的话,那么他的重点就应该放在让被告限制减刑这一块,至少不要让他这么容易的减刑,不然真有可能十五年后就出来了。

朋友们好,我是成都紫雅妈妈。嗯,今天上午我和我的律师,呃,张律师和文律师一起去蒙检,提交了抗诉申请。 我们抗诉的理由很简单,那就是华西的那个精神病鉴定报告程序严重违法, 然后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之一都没有参与对梁科银的面对面的一个鉴定,但是他在上面签字了,这是第一,这,这也是违违反那个清理性的一个规定的。还有呢, 他们只用了两个半小时对凶手梁科英做了一个这个所谓的精神病鉴定报告结论出来,而且是在没有任何就诊病史的情况下做的这一份报告。 嗯,所以说现在我们也向警方提起了重新启动精神病鉴定。 嗯,我相信。昨天我不是也发了一个视频吗?有朋友肯定也听到了,我里面有一句话,有人亲口跟我的, 嗯,律师说这份鉴定报告确实曾有瑕疵。我想问的是,什么叫瑕疵啊?比如说一间房子修好了以后,哎,墙壁上有瑕疵,那个叫瑕疵,如果一个房子的主主体都垮了,这叫瑕疵吗? 既然你自己都亲口承认这个精神病鉴定报告结论是有瑕疵的,你为什么要采纳呢?为什么呢? 嗯,过两天应该就有一个结果了吧,就是我们蒙简同不同意我的抗诉, 我相信一定会是一个好消息,请所有关心我和支持我的朋友们和我一起等待,谢谢。

好,都在问紫雅妈妈,申请抗诉的话,检察院会支持吗?来自新黄河的消息,先跟大家用大白话讲明白啥是抗诉。 简单来说,就是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之后啊,被害人觉得判的不对,太轻了。那么被害人呢,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启动抗诉程序。当然了啊,也存在检察院主动抗诉的情况。 再说说大家最关心的,本案中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可能性有多大?我只说纯法理层面哈,关键看两点,一是原来的精神鉴定有没有问题,二是量刑是不是真的明显不当。 其实之前也有类似的案例,广西何某官案,一审因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判死缓,后来检察院抗诉,二审呢,就改判了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每个案子的证据不一样, 成都中院的鉴定呢,是经过了合法程序,还有邻居证言、民警记录等等相互印证的,所以不能说一定能成,也不能说完全没希望,关键看如果有新证据的话,能不能推翻原来的鉴定或者证明。量刑确实失衡, 不管结果怎么样,都该理解滋养妈妈的坚持啊,相信法律既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也不会让受害者家属的眼泪白流。

我也会拍着桌子喊,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昨天聊成都紫雅案的视频火了,后台点赞评论直接爆了,满屏都是实行立即执行,甭管精神咋样,立立!杀人偿命 精神病鉴定只用两个半小时,合法吗?如果我是老百姓,我也会拍着桌子喊,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但作为前法官、前甲法官和现在从事律师职业的我,我虽然懂得大家的愤怒, 一个优秀的女孩在家中被捅了十刀残洗,任谁看了都想让凶手血债血偿。 但愤怒归愤怒,咱们聊汉子还得拿政治讲事实来说话。今天就结合法院的判决和检查书的起诉师,把鉴定这事再展开说一说。 首先,网传华西司法鉴定中心两个半小时就作出梁某精神异常的鉴定。 根据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这份精神鉴定耗时将近三个月,从二零二四年的六月十一日启动,一直到九月二号才正式出狱。 结论,所谓的两个半小时,大概率是精神病鉴定人员与被告人接触的单次时长,不是整个鉴定的周期, 这完全是两码事,可不能给带偏了。那梁某的精神病结论到底是如何得出的呢? 法院的一审判决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我在昨天的视频当中也把它一无一失的给大家做了梳理。那么最终得出的结论是, 被告人在钻石处于精神疾病的不全缓解期,所以限制行使责任能力。 那还有人问精神病鉴定是不是免死金牌呢?不是,绝对不是, 刑法第十八条清清楚楚的写着限制刑事责任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重请或减轻处罚。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或者是应当。 法院最终作出死缓是结合鉴定结论、案件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 而不是单靠一份鉴定报告而作出判决的。紫雅妈妈已在十二月二十二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醒了抗诉的申请, 那么检察院会在五日内答复是否抗诉,这是法律赋予被害人家属的权利,如果进入二审程序,那还是可以继续申请重新鉴定的。 如果我是紫雅妈妈的代理律师,我不仅会时时抓住鉴定程序的合规性加以渲染, 更会将重点放在梁某行凶时的精神状态、意志的控制力等实质性问题上,进行评根刨底的质疑和认证,从而达到否定这份鉴定结论的目的。 最后啊,我想掏心窝子的说句实话,我和大家一样,为子牙的遭遇痛心疾首,也理解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这种 朴素正义观。但施法判决不能被情绪所带动,舆论可以监督施法,但绝不能绑架施法。 精神病鉴定从来不是凶手的免死金牌,他只是司法审判中一个需要被查证的事实情节, 我们要的不是一律死刑的泄愤,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正。 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让正义不被情其义裹挟,这才是对止痒最好的告慰。大家还有什么想聊的,欢迎在评论区继续留言。

据紫雅妈妈讲,啊,昨天他们已经向检察院递交了正式的抗诉申请,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啊,检察院在收到抗诉申请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那据紫雅妈妈讲啊,他们抗诉的理由主要还是围绕那份精神鉴定报告啊,认为啊,这个鉴定报告的程序有问题,要求重新启动精神鉴定那五天来看,大概在本周就会出结果。


朋友们,和大家一样,我也一直在关注成都资阳的进展。今天一审宣判,凶手梁某英被认定不构成自首,也不属于正当防卫,但由于作案时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也就是说精神病犯病了,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之刑。现在回答大家关心死缓和抗诉的两个问题。问题一,死缓是不是就等于不用死了? 死缓其实给了两年的考验期,这两年里监狱的表现直接决定了他最终的结局,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如果这两年遵守监规,没有故意犯罪,这两年里监狱的表现直接减为无期徒刑。 二、如果有重大立功,两年后可减为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三、但在考研期里边,再次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经最高院核准,人可能执行死刑。此外,像这类恶性杀人案,法院是可以依法限制减刑的。不过目前成都中院的通报中暂时没有提及到这一点。 问题二,紫雅妈妈在直播里说的抗诉到底是什么意思?这里要说明,作为被害人家属,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他虽然不能直接向法院上诉,但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五天内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 检查院经审查,如果认为判决确实有问题,就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重新审理,如果检察院决定不抗诉,也会书面通知家属。 这个案子真的让人揪心。二十七岁的紫雅在家中被邻居连刺十几道,不幸离世,她妈妈等了五百五十多天,只为给女儿讨一个公道。而凶手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到现在仍有争议,每一份判决背后都是受害者家人血泪的期盼,也守护着每个人对家门安全的那份信任。让我们继续关注案件的后续,祝福紫雅妈妈!

你有没有时光机?你怎么能够在事发之后你能够鉴定出案发当时他精神不正常,反而现在庭审中他是正常的。 昨天下午那个法院一审判决了宣判,宣判之后我们也注意到,就是很多的这个社交媒体都在报道,其实当时就是为了这个怕大家有歧义。 那么人民法院我看到还专门发了一个声明,这说明里面就还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个解释,实际上最核心的原因最终还是采纳了鉴定机构出具的那个关于精神分裂症的这个鉴定意见,那么就认为就是他在案发的时候患有精神疾病, 那么是部分丧失了,就是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我们刑法上叫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认定为了这种 限制责任能力,那么就会依法的重新啊处罚。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没有放在最后最高那一档,而降了一档,变成了一个使还这样的一个主要原因。 按照我们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刑法里面对于使还他有三种结果,第一种就是你简单的说你又犯事了,这个是可以撤销使还直接执行实行。 第二种呢,就是更常见的就是说使缓这个两年期过了,你什么事没办,那么就会自动的减为无期徒刑,而减为无期徒刑之后还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他可以一直减下去。那么第三种就是如果你在这个使缓期间你还有重大立功的话, 他是可以直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完之后还可以再从二十五年再往下减,所以一般来讲,判处使缓大概率就不会死了。 其实是这样,我们国家的这个刑事诉讼法里面规定的很清楚,其实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他没有上诉 权,如果他如果不服这个一审的判决,他想加重,或者他想再到二审法院再争取权力,他只有一条途径,就是他申请人民检察院检查机关来提起抗诉,只有这种方式可以引起,从他的这个角度引起二审。而真正的刑事案件中的上诉权 实际上是赋予了被告的那一方,他们可以提起上诉,而且上诉是不加刑的。比如我医生判了释怀,我,我上诉,不管怎么闹,只要检察院没上诉, 我随便怎么主张权力,他就算不想给我再减刑,他也不能再把我升档了。所以上诉一般是我代理被告人的时候,我都会建议我的当事人上诉,因为上诉反正不加刑了,我们再试一试,看能不能争取再轻一点。 实际上我之前在一个西南的一个地区,我办了一个呃,跟本案非常相似的故意杀人案,甚至我的那个案件中的这个呃杀人犯的他的这个手段更残忍,他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整个小区的,在一个小区的这个呃广场中间, 他将一个呃收破烂的老头砍,砍倒之后啊,整个头骨一直在疯狂的地上砸砍,案发现场是几乎是把整个头骨全部砍碎,到处都是骨头散落。而那个案件当时的我代理的是那个死者这方的这个代理人呃, 但是对方的那个辩护律师,他也是申请对他的当事人进行了继承鉴定,而且最终鉴定出来的这个结论是,精神分裂。就精神分裂啊,最常见的几个方面,有没有幻听,有没有幻视,有没有幻觉。而我们这个案件里面, 他几乎就是照着说的,就是比如说问他你最近有没有幻觉?他说,哎,我经常看,我经常看到一些不存在的东西,那你有没有幻听?我晚上睡觉的时候耳边一直有一些声音,电影里面的声音, 你有没有幻视啊?有,我经常呃,在我吃饭的时候,我看到碗里面有虫子,或者我看到碗里面有条狗,这是他的笔录上就这么说的,那么就 这个鉴定人员就根据他的这种说法,就会做出了这个精神精神分裂的这个结论。实际上我是很不服的,我认为就是,呃,跟这个案件一样啊, 就是他们最终的结论是说案发时能够得出他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或者既不能完全辨认自己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这个状况。 我一直对这个问题有疑意,就是你一个这个鉴定机关,你怎么能够在事发之后 你能够鉴定出你有没有时光机?你怎么能够鉴定出了在案发当时他精神不正常,反而现在庭审中他是正常的,当时不,你是怎么得出来的?你的科学依据在哪? 而这个科学,这个,这个得出这个结论的这个公正性、客观性又在什么地方?其实是面对很多质疑的。所以我一直认为,呃,这个制度啊,如果被不好的人用到了,他会成为一个呃破坏公正的一种手段,所以这点我觉得应该高度警惕那个案件的,我到现在我都一直耿耿于怀。 呃,其实这个精神分裂间谍在我看来会说我经历的案件,看来我一直认为没有一个呃特别规范和科学的标准。呃,首先这个制度, 呃他能不能真正的呃运用于司法,我觉得应该在严格的去调研一下,做一些实验。有两个很明显的状况,第一个是司法鉴定机关,他往往没有按照现在现行的已经出出来了这些规范制度来鉴定。比如说最常见的一个,这个案件里面出现了 就是鉴定人,他要求其实是必须要见到那个被鉴定人的,就是我要面对面,我听到你说话,我面对面问到你些问题,来观察你的神色,来了解些你的病历 啊,这是最基本的,这叫亲力性啊,我必须要亲身经历过和你的接触,我来判断吧,这是第一个,但是这种判断还是依赖于他的个人经验吧,嗯,这很多人就做不到。第二个就是就算我面对面见到你了,我有什么科学依据能够得出你在 很久之前案发的当下是精神分裂,或者说你当时是发病期间,因为因为我们知道这种,我们这叫半疯,哈,一般精神病我们行业里面就两种,一种叫全疯,就完全丧失行为和辨认能力了,叫全疯。第二种就是这个案件或其他的刑事案件出现最多的叫限制,限制就我们一般叫半疯。 半疯的人有个特点就是他有时候发病,有时候不发病,甚至他发病的时间很少,他绝大部分时间是正常的,这种情况下你怎么从事后去判断他当时 是发病状态?我一直觉得这个是一个玄学,所以他有问题。所以这个制度我觉得要不然就是经过科学性的完善,然后进行详细的专家认证,最终 会同各种司法领域的专家得出一个结论,不要一个一个医院或者一个鉴定机构。呃,很简单的流程就得出了对一个案件定罪量刑这么重大影响的一个结论。这是我的一点小的建议嘛。

截止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紫雅妈妈的抗诉申请结果尚未有官方通报,暂无法确定是否成功,仍处于简某机关的审查流程中。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成都紫雅遇害案一审判决,凶手梁可莹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紫雅妈妈因不认可判决结果,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成都市简某院申请抗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被害人亲属提出抗诉申请后,简某机关需在五日内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目前仍处于法定审查期限内,暂无权威部门发布的最终处理结论。

大家好,今天我们聚焦成都紫阳案的康复进展。紫阳妈妈在医生宣判后提交康复申请。大家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是,检察院到底多久会做出决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这个时间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检相关规定,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提醒控诉的刑事申诉案件,指涉案者一起三个月内必须作出决定, 但要注意两个特殊情况,如果案件属于冤出,可能事实证据有重大变法, 审查期限可以不受三个月限制。如果是死刑缓期执行,相关的抗诉案件, 需要在死缓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而从案件受理流程来看, 滋养妈妈作为被害人近亲属提出抗诉请求,检察院收到申请后会依法审查材料。 按照行驶疏通法和检查规则,被害人请求康复的,检察院需在受到请求和侮辱的,触碰、打火时或受理, 后续再进入正式审查程序。审查过程中,检察院会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根据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复合,尤其是对百案争议的精神鉴定结论、犯罪情节认定的核心问题, 确保每一个法律程序都严谨合规。法律设置这样的期限和流程,既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正义不拖延,也是为了确保案件质量,让每一位决定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止痒妈妈五百六十一天的坚守,是为了给失去的女儿一个公道,而有法律的刚性约束和严谨程序,正是这份公道最坚实的保障。我们会持续关注安全进展, 也相信检查机关会依法履行职责,给去经得起检验的结果。

朋友们好,我是成都紫雅妈妈,今天是我向嗯蒙简提交康素申请以后的第三天,我希望我们的蒙简能够依法启动 讲述程序。嗯,广西嗯来宾的案子,嗯,也是一个所谓的精神病杀人案, 这个精神病鉴定做了三次,一共做了三次,那么这三次都是在不同的地方做的,头两次都是无形式责任能力,最后一次是限定责任能力。但是我们广西嗯 法院那边对这个凶手依法作出了死刑立即执行的这种判决。 我这边呢,嗯,因为第一次就是在我们某某西做的,对那个被告梁科莹只有那一次精神病鉴定报告结论, 我们在公安包括检察院,包括法院,我们都提出过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但是都被一一驳回了。可能是因为我们所有的有关部门都认为我们 某某西在我们这个地方是很有权威的吧。嗯,当然,不管是我们的有关部门还是我们的 萌萌西的负责人,可能都没有想到嗯,会有极个别的人这样子的 严重违法,利用自己手中的那么一点点权力来做出了这个严重的不负责任的这样子的一个精神病鉴定报告结论。 那个某某医生根本就没有亲自参与对被告两颗银的那一样,一个面对面的一个检检面征,就只是在那个鉴定报告上签了一个字。 你们觉得这样子的一个报告结论的公平性和理性在哪里呢? 我需要一个真相,我的女儿也需要一个真相,我们所有的老百姓也需要一个真相,请有关部门一定要支持 我们的抗诉申请,还有一定要支持我们要求对被告梁科莹的一个精神病鉴定报告的重新鉴定。

王某雅妈妈决定申请抗诉了,作为律师,我还能为他做什么?这不仅仅是安慰,而是实打实的行动指南。核心啊,只有一件事,帮检察院找到依审判决有错误的硬核理由,必须围绕以下三点,句句砸在检查官审查的点上。 第一,挑战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与认定。司法坚定说啊,他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部分可不等于没有。他提前准备刀上门挑衅,精准连刺十余刀,这一连串行为,表明他在行凶的瞬间啊,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这个从轻情节,在案极端恶劣的情节下面啊,根本就不应适用或应被极大的削弱。第二,论正量刑明显不当,属于重罪轻判的情形。抓住三个极其,这个在判决书当中其实也有啊,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主观恶性极其深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将上述情节与死缓判决书里可以从轻的表述相对比啊,强烈质疑,对于如此恶劣的情境,是否还能够从轻?毕竟可以,可不等于应当。 第三,强调未评价限制减刑的重大疏漏。对于因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处以死缓的,法院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一旦被限制,其实际服刑不得少于二十七年。 明确请求检察院在抗诉中要求二审法院增加限制减刑的决定,是防止凶手日后通过减刑提前出狱的关键。最后,我们普通人能做什么? 持续关注,理性发生,让司法的每一步都经得起审视,这本身就是对王某雅最大的支持,也是推动这个案件向完善进展的力量。

备受网友关注的精神病到底能不能成为免死金牌?随着十二月二十号成都中院一审判决,答案呢是终于浮出了水面,被告人梁某莹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穿着女儿买的衣服,带着女儿喜爱的小雏菊。被害人紫雅妈妈呢,一手拿着判决书,一手拿着自己女儿的照片,她神情疲惫,却又坚定地对网友说,我判了五百五十五天,判来了这样一个结果,我一定会抗诉的。 这个判决呢,应该说是中规中矩的。不仅呢,南平被害人紫雅妈妈的心理创伤,也让支持精神病不等于免死金牌的网友呢,以南平 根据成都中院判决说明,梁某莹之所以被判死缓,是案发时呢,梁某莹处于精神病不完全缓解期, 对其行为呢,缺乏适当的估计和预见。根据刑法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个说明呢,通俗的说,就是呢,梁某莹是一个精神病人,但没有完全丧失控制能力,所以呢,被判处了死刑,因为他是精神病人,又减轻了处罚,所以缓期两年执行。 网友看了这个判决啊,则刷屏式的提问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到底啥意思呢?我来告诉大家,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又不必立即执行的那些犯罪分子, 两年缓期执行期间呢,醉犯是要被关在监狱里边进行劳动改造的,如果这两年期间呢,醉犯没有故意犯罪,那两年后呢,将被减判为终身监禁, 如果有明显的立功表现,则被减至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一个刑期。也就是说呢,一审判决中,梁某莹的命是保住了。 网友之所以对这个案件十分的关注,是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一个人文关怀,就一定要以牺牲无辜者生命为代价吗? 谁的生命不值得尊重呢?当精神病人成了暴力犯罪的免死金牌,家园就不再是宁静的港湾,那我们公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又从何而谈呢?我支持子雅妈妈的抗诉,支持判处被告死刑并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