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成都市检察院已经做出不抗诉决定,紫雅妈妈也表示会继续申诉。这个案件接下来还有哪些程序呢? 分情况来说,如果被告上诉了,案件会到四川省高院进行审查。虽然刑法有上诉不下刑的说法, 但二审法院要全面审查案件情况,如果出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定案证据不清的,可能要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那如果被告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很快就要生效,司法案件也是要提交省高院进行复合, 复合期间如果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可以裁定不予合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所以这个案子无论如何都会到四川省高院。建议这样妈妈下一步应该好好把握这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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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看到成都吉尔妈妈发的视频,说抗诉没有成功,那应该就是检察院不予抗诉,这个结果就正如判决出来的时候我估计了一样 啊,当时为什么又觉得检察院不会抗诉呢?因为检察院抗诉主要无非就是觉得案件定性错误,或者量刑不大。那么从检察院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现在定性是故意杀人,而且根据一审法院的情况说明,一审对梁某营的犯罪情节都是有基本的认定和评价, 那么案件定性应该是没有问题。现在争议最大的事情是鉴定报告,而从公开的信息来看,检察院从来没有质疑过这份鉴定报告,也就是说检察院是认可这个鉴定报告的,而被害人这边也暂时没有有力的证据能够推翻这个报告。既然检察院认可这个鉴定报告,那么这个鉴定报告认定梁某莹作案时是献祭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是可以重轻或减轻处罚,而医生已经判了死缓,死缓也是归属于死刑的,是故意杀人的最高法定刑。所以在检察院的角度来看,这个量刑好像也没有什么问题,所以他们会觉得没有抗诉的理由和空间了,所以就出现了这个不予抗诉的结果。 而接下来只有妈妈虽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路就更难走了。尸科鉴定报告是一种方向,还有就是 即使梁某莹有精神疾病,但精神疾病对他钻石的控制能力有没有明显的影响呢?这也是广西那个案件二审改判的理由, 就也希望紫雅妈妈能够申诉成功,让二审或者再审来对这个案件进行一个重新的评判,好好审视一下这类型的鉴定,这也是变相的在推动法治的进步。

这些情况属于基本事实不清,可以申请再审。出现这五种情况,原判决很有可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 在民宿法二幺幺条规定的十三项再审事由中,用的最多的应该就是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我成功代理的再审案件呢,几乎都存在事实认定的问题,再审法院他也喜欢事实问题, 那么想扣第二项。首先你要知道什么是基本事实。基本事实它是指用于确定当事的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力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也就是我常说的要件事实。 当然,不是所有跟案件相关的事实,它都是要件事实。我们在审阶段要抓住要害。 比如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把一笔双方合伙经营的分红款认定成了借款,那这就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再比如,一个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如果说法院把双方的股权代持关系认定成了股权转让关系,这也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那么原判决出现哪些情况,我们可以看得出来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的信号呢? 第一,判决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明显回应不够。你看判决会发现,双方当事人在庭上着重辩论的些要点,在几十上百页的判决书里面,却只有两三句话轻描淡写的写过, 这往往代表着法院对这个问题其实认识的不够深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没有查透。 第二,判决书的逻辑非常混乱。通常一个案子怎么都能总结出一到三个争议焦点,可有的案子法官他没有总结争议焦点,那么整个判决书是大篇幅的去摘抄双方的举证证意见, 甚至是跟法院查明的事实混在一起说,这个体现出法官他在审这个案子的时候,可能没有形成非常清楚的原因呢,就潦草的判了。 第三,案件涉及专业知识,而法官他缺乏相应的知识,当事人也没有去讲清楚,法官就在这个情况下应判了。 大家要知道,熟悉建工等专业知识的法官,一般都是法院的审判专家,数量是比较稀缺的,大多数法官对于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是缺乏背景了解。 那么因此,如果说案件涉及到专业知识,当事人一定要帮助法官去做好知识铺垫,要先给法官一个具象化的认识,知道自己在审什么。 比如在我最近评估的一个涉及到铁路工程的建工案件中,那么庭审笔录显示,法官向原审律师提问了一个关于铁路的专业术语,那么律师回答的是不知道,这就很有可能导致法官他搞不清楚工程的具体情况,判决也就很有可能出错。 第四,因与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或者是说因鉴定而未与鉴定的案件,法官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判了,那么这种案件也很有可能有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 如果说这个问题可以鉴定,但是法官没有鉴定,那么法官就有可能滥用了自由裁量权。还有一些案件,法官明明可以去调查取证来查明基本事实, 比如有两个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的转账往来,他很有可能是循环转账。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去调取全部的银行流水,或者进行一个全面的审计,就采纳了转款凭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大概率事实认定也是会有问题的。第五, 还有一种是原判决,有张冠李戴的写法,比如最近评估的一个涉及土地的争议,明明是一号地块出现了不能办证、不能履行的问题,法院在判决里面去把这些争议套到了二号地块去回应和陈述,可谓是牛头不对马嘴。 那么回过头来,我们又如何在再审里面去把原审没有查清楚的事实去说清楚呢? 我上面说了很多种情况,债神总结出来的思路就是一句话,就是要把真实的要件事实还原出来,四个字,去伪存真。 比如涉及到专业知识或者专门问题的,那我们首先要做的是什么?是要让法官看懂,看懂了才有可能去支持你去改判。 如果说一审二审的法官,他可以在不太清楚的情况上去下判,但是没有一个再审法官敢在稀里糊涂的情况下去推翻一个判决,那我是怎么去帮助我的当审的?以我办理的一个药品行业的再审案件为例, 法官他压根不懂这个行业的交易模式,那么我们申请再审的时候,就专门提交了一本医药行业上市公司的报告,让他去了解这个行业,去了解这种合作模式, 再给他一本案例解剖报告,告诉他实践中有很多法官都这么判,没没问题,你放心改, 当然还有更多更复杂的事是不清的问题,当事人因为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的欠缺呢,不要说是在这个债神里面去把这个事情说清楚, 可能精准的把这个问题识别出来都很困难,还是需要专业的律师去帮助一起去评估,去争取。我是债神律师,去红专版全国债神案件。

昨天,成都紫雅妈妈申请抗诉案被检察院驳回,有朋友问,对这事怎么看?接下来紫雅妈妈应该怎么做?杨律师认为,根据我国行诉法规定,因为被害方没有独立上诉权, 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而检察院有独立审查权。检察院抗诉必须满足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程序违法等法定适用。 而从目前结果来看,检察院认为案不存在上述使用。那接下来这样妈妈还有哪些救急途径呢? 第一,申请再审。这样妈妈可以向法院提交新证据,符合条件就可以启动再审,比如能推翻原鉴定证实程序、严重违法等证据。 第二,上级检查监督。这样妈妈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抗诉复查,当然要聚焦精神鉴定程序与结论的实质合法性。 第三,申请重新鉴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可以继续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当然费用需要由当事人承担,但是如果能证明原鉴定程序违法的除外。 这是一条艰难而又漫长的道路,希望这样妈妈能够得到他想要的结果,让我们一起为他加油!

紫雅的案子抗诉没有通过啊,大家心情都比较沉重,但是这绝不意味着这个案子路走到头,法律啊,还给紫雅妈妈很多,继续争取公平的机会,接下来每一步都非常关键。 那简单来说啊,紫雅妈妈至少有三条路可以走。第一个是向上级法院,也就是四川省高院正式提出再审的申请,把案件的事实、疑点、 量刑是否得当,这些核心问题再一次有力的摆到台面上。第二个是可以向更高一级的检察院,也就是四川省高检提交申诉,请求他们重新审查案件,重新进行精神鉴定, 让他们审查相关的错误是不是存在。这两条路啊,都是刑事追责,这条路也可以同步进行。 一方面,紫霞妈妈可以直接要求梁某莹和他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他们对造成的巨大伤害进行物质上的弥补。很多人说啊,紫霞都不在了,要钱没有用,但是这也是对梁某莹及其家属的一种惩罚。 另一方面,安发时小区物业是不是尽到了安保义务,也是一个焦点。如果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保安没有尽职, 那紫雅妈妈完全可以起诉物业公司,要求他们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几条路啊,并不冲突,可以依据情况的不同先后来推进。总之啊,抗诉驳回只是一个逗号,绝对不是句号。法律的大门啊,依然敞开着。 紫霞妈妈发视频也说了,只要他有一口气在,就绝对不会放弃。接下来如果需要,我们也会为紫霞妈妈免费提供必要的协助,请给这位妈妈多一份支持,也多一份信心!

凶手就该立刻赴法,千刀万斩!成都紫雅案一审判决出来了,被告人梁某因被判死缓,这一结果一公布,全网瞬间就炸了锅, 无数网友喊着要抗诉,就连不少的专业人士也纷纷加入其中。今天张丽就跟大家讲一讲这个案件的两大焦点问题。 首先,我跟大家一样,对紫雅的遭遇痛心疾首,感性上说,凶手就该立刻复法,千刀万。但理性告诉我, 法律审判从不是以牙还牙的情绪宣泄,必须讲证据、讲法条。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就一个,梁某因作案时到底是不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呢? 法院通报里讲的很清楚,整套的证据链都指向梁某因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不全缓解期,对自己的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受限。 作为钱法官、钱检查官,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这种司法鉴定的意见是经过法定程序审查的,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资格、建材的来源、合法性 都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庭审时还传唤了鉴定人和专业的人士当庭接受询问,他的法律效力远不是咱们的感觉和情绪所能推翻的。 接下来大家最关心的是第二个问题,被害人家属不服能不能抗诉?答案是,不能。为啥?这是公诉案件,抗诉权是检查机关的专属权利。 可能有人会说,那家属不能申请检察院抗诉吗?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大家别忘了, 法院的通报里说了一句话,公诉机关和辩护人都认为梁某英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这个意见和法院受理缠绵的事实是完全一致的。 这话啥意思呢?就是检察院在起诉的时候就已经认可了这个关键的情节,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公诉机关怎么可能自己打自己的脸呢? 再去抗诉啊。最后我想说说舆论和施法的关系。 被害人的代理律师的策略确实是成功的带动了舆论的节奏,也让大家的同情心完全站在了受害人这边。但咱要清楚,舆论可以监督施法,但不能绑架施法。 法律的天平既要守护受害人的尊严,也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的落脚点永远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大家对这个案件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成都紫雅安抗诉失败,那后续应该怎么办呢?今天呢,我刚好在成都开庭,也和很多的同行交流了一下这个案件。确实啊,这一次的抗诉申请没有被支持呢,其实大家心里都挺难受的,但绝不意味着这个案件就此走到了尽头。那紫雅妈妈呢,现在至少还有三条路可以走,而且呢,每一条都需要认真扎实的去做准备啊。 第一呢,就是向四川省高院正式的申请再审,把这个案件当中的事实疑点,证据矛盾和量刑是否恰当,这些核心的问题呢,更加充分更加有力的呈现在我们高院的法官面前。第二呢,就是向上级的检察院,也就是四川省高检 提交申诉,请求检查机关行使监督权,对这个案件呢进行重新的审查,特别是涉及这个鉴定意见的争议和这个程序瑕疵,这个也是这个案件最关键的纠错渠道。 那除了刑事诉内部的这些途径的话呢,民事追责的路径也可以同步的去考虑,一方面呢,可以直接向这个梁某营和他的监护人去主张民事的赔偿,这个呢,既是对受害方的一种物质的弥补,也是我们法律对过错方的一种经济性的评价。 那另一方面呢,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地点的管理方,比如说这个物业公司,他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呢,确实存在疏忽,那么追求他相应的民事责任呢,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力。那这几条路径呢,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和策略选择同步或者是依次推进。 所以呢,我想告诉紫雅妈妈,也告诉所有关心这个案件的朋友们呢,这一次的抗诉被驳回呢,并不意味着我们法律的大门彻底的关闭了,只要法律程序尚未重进,那追求公平正义的努力也就绝对不会停止,多一分清醒的坚持呢,也一定会多一分可能。

紫雅妈妈的抗诉申请被驳回了。首先,死刑已经是最重的刑罚了,而被告人偏偏有精神问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死刑往下减,最小的幅度也得到死缓了。他不像有期徒刑, 应该判十年,我们可以减到九年、八年或者七年,有个可以选择的余地。而这个案件从死刑到四环是没得选的量刑结果。其次就是争议最大的那份精神鉴定报告,如果他确实有问题,那一审中检察院可能就提出意义了, 这不是一个必然要到二审才可以解决的问题。另外,根据这个案件的影响力、传播力,高院会不清楚吗?所以检察院抗诉基本上是一个必输之战, 他何苦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呢?如果接着昨天被高人没有提起上诉,那一审判决就生效了,留给自亚妈妈的就是漫长的申诉路了。

成都紫雅遇害案五百五十九天维权路抗诉未通过判决书还原全过程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成都郫都区的寒风里,王女士攥着 程多是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支持抗诉决定书之间冰凉,却始终没有松开 未被杀害的女儿王子雅。维权的五百五十九天里,这位六十岁的母亲从悲痛欲绝走到坚毅维权,即便抗诉申请未获支持,她依旧坚定表态会继续依法申请再审,哪怕走到最高法, 也要为女儿讨一个公道。本文所有内容均依据成都,是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五川灵医行出三十五号生效刑事判决书,检查机关答复及官方通报还原。被害人王子雅出生地四川成都, 是个孝顺懂事的姑娘。父亲早逝后,他与母亲相依为命。大学毕业后在北京打拼多年,为了陪伴独居的母亲,依然辞职回到成都,定居郫都区红光街道中航城小区。他自主创业补贴家用,主动承担房贷压力, 闲暇时还参与公益支教,用温柔和担当撑起了这个小家。谁也没能料到,一场来自同小区住户的恶意会在他最熟悉的家门口终结年轻的生命。判决书明确查明, 被告人梁某营的危险隐患早已埋下。二零二零年起,他便出现精神异常表现, 频繁怀疑自身患病,伴随失眠幻听,时常无故大吼大叫。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因无故敲门滋扰邻居, 并与出警民警发生言语冲突,被依法警告后,竟开始长期随身携带刀具在小区内徘徊逗留多位邻居的正言 业主群聊天记录及一百二十接线记录均可证实,梁某莹曾多次无故踢踹他人房门,随地吐痰,言语挑衅。 其父亲曾在二零二四年二月拨打幺二零示图送其就医,却因他激烈反抗未能成型。民警也多次要求家属加强看管,但安全隐患始终未能消除。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十三时许,悲剧猝然爆发。 独自在家的紫雅听到门外持续的敲门声和吐痰声,便给出门办事的母亲发消息,她一直在门口吐痰,好恶心,能叫保安吗?母亲火速联系物业, 同时反复叮嘱女儿千万别开门。十三时二十七分,小区保安黄某前赶到现场。 梁某莹面对询问态度蛮横,我站在这里有什么问题吗?见保安在场,紫雅以为有了保障,便打开房门质问对方为何持续滋扰,没想到这一开门,竟成了母女俩的永诀。 判决书载明,梁某莹见状突然冲进屋内,与紫雅发生肢体冲突。情急之下,紫雅抓起门厅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莹头部进行自保,而梁某莹则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锐气,朝着紫雅的头、面部、 胸部等部位连续刺激。整个过程不到五分钟,我看到他手里拿着刀具时,紫雅已经倒在地上,满身是血了。保安黄某前的证言被法院依法采信,他当即拨打幺二零急救电话盒幺幺零报警电话, 可紫雅最终因左肺破裂导致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案件侦查终结后,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梁某莹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首次开庭审领。庭审中,梁某莹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案件依法延期至十二月十六日二次开庭。这场持续八小时的庭审有二十余名人大代表、 法学专家及群众旁听,控辩双方围绕三大核心争议展开激烈交锋,这是案量刑的关键依据。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接受委托,历经近三个月的剪裁审核、医学辅助检查及面对面精神状态评估, 于九月二日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梁某营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虚弱,平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慈雅母亲及代理律师当庭提出三点意见, 一是面对面精神检查时长仅二点五小时,与规范的鉴定观察周期存在差距。二是出庭作证的一名鉴定人为参与面对面检查,却在报告上签字,程序存在瑕疵。 三是梁某营庭审中逻辑清晰,能长时间为自身行为辩解,与鉴定结论中辨认控制能力虚弱的表述存在矛盾。 法院受理后认为,该鉴定机构及人员均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梁某莹案 发前多年的精神异常表现及相关证据,最终依法采信了这份鉴定意见。梁某莹当庭辩称是紫雅先拿陶瓷摆件砸伤自己头部, 其持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法院查询,梁某莹长期随身携带刀具滋扰他人,本身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其在紫雅家门口敲门吐痰的行为 已侵犯他人居住安宁权。紫雅的击打行为系面对突发侵犯时的自薄举动,而梁某莹刺激的力度、部位均远超必要的防卫限度, 且案发后自行离开现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构成要件。该辩解未被法院采纳。 梁某莹的家属及辩护人提出,案发后,其经民警同意前往医院就医,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判决书明确指出,梁某莹是在保安全程跟随的情况下前往医院,客观上不具备逃离条件, 且归案后始终否认核心犯罪事实,不符合自动投案,如实共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法定要件,自首情节不成立。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追求更公正的刑事处罚结果,紫雅母亲在二次开庭时 当庭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放弃所有经济赔偿,坚定表示,我不要钱,只求法律还我女儿一个公道。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里认为,被告人梁某莹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允严惩。但综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作案实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法定情节, 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梁某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我的女儿永远回不来了, 这个结果我绝不接受。拿到判决书的王女士泣不成声,五百五十九个日夜的煎熬里,他每晚只能浅睡两三个小时,女儿临终前发的最后一条消息成了他挥之不去的梦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 王女士在亲属及代理律师的陪同下,带着整理好的厚厚一沓证据材料,走进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坚定表达对医审判决的意义。代理律师在申请中明确提出 三点核心理由,一是涉案精神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不能作为从轻量刑的核心依据。 二是梁某营系主动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侵犯,作案手段恶劣,无任何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极大。三是本案属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当充分考量案件的社会影响 及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递交申请后的几天里,王女士一边耐心等待检查机关答复,一边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向公众纰漏案件进展。 期间,梁某莹家属的相关言论引发部分网友讨论,但王女士始终保持理性,专注于依法维权。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王女士收到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的正式答复。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抗诉理由,抗诉申请未获支持。面对这一结果,王女士没有崩溃, 只是平静地表示,我会继续走法律程序申请再审,直到为女儿讨到公道。其代理律师也证实,将依法启动后续的审判监督程序,决不放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这一法律规定也让不少网友思考, 如何在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利,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你认为在处理精神障碍患者犯罪案件时,该如何平衡 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与社会危害性评估?你支持紫雅妈妈继续通过再审程序维权吗?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理性观点,让我们一起为建设更安全的社会环境发声,为这位坚强的母亲加油!

这样妈妈的抗诉申请被驳回,大家知道这意味着啥吗?如果那个被告人梁某莹提起了上诉,大家知道一审是死缓, 二审的时候能不能本院认为一审的判决结果过轻,我给他改成死刑,立即执行不行啊? 上述不加刑是我们国家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他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 当事人上诉。当然,我们国家的法律对受害人的权利也保护的。开庭的时候,受害人以及受害人委托的律师,法庭都给他预留了位置,这个位置就是跟公诉机关的公诉人员坐在一起,相当于 第二控诉人可以控诉,可以举证,可以要求重新鉴定,甚至说可以提起自己独立的诉求。比如控诉机关指控这个被告人故意伤害 受害人家属,委托的律师可以说我不同意,我认为是故意杀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十五年,受害人家属委托的律师可以说我不同意,我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法实践中, 无论是罪名还是刑期,因为受害人的努力做出改变的都有。但是如果受害人家属对于医审这个判决结果 不满意,你就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能申请公诉机关抗诉。

成都女子遇害案判个死缓,子雅,妈妈为什么要坚决抗诉,不接受死缓的结果?因为死缓不是缓两年再执行死刑,而是两年之后如果没有犯新罪,又有重大立功的,那么就会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那变为有期徒刑之后,被告再想想办法,这个刑期就可以一直减减减,最快十五年之后就能放出来了。老话说的好,十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他这个只是十五年就。哎,那我们再黑暗一点,等他减为有期徒刑之后,要是他一不小心生了重病, 甚至还可以保外就医。上述抗诉的时间是十天,这个案子我估计检察院制止抗诉的可能性会很低很低。 像这种舆论高的案子啊,基本上法院和检察院的意见很少是不一样的。我不知道判决书中有没有限制减刑的条款,所以我觉得这个案子只要妈妈应该重点关注下有没有限制减刑, 如果没有的话,那么他的重点就应该放在让被告限制减刑这一块,至少不要让他这么容易的减刑,不然真有可能十五年后就出来了。

紫雅裕海案出结果了,梁某死缓,一方面是网络舆论要求判处梁某死刑的呼声,一方面是少杀甚杀的司法要求。紫雅的花妈妈后续如何维权? 大家好,我是北京刑事律师胡磊。十二月二十号的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紫雅裕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梁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持刀捅刺被害人王某并导致了他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给予惩处。 同时呢,基于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之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这个判决也就是代表梁某某可以逃过一死, 在缓期两年之后,他将减回无期徒刑或者后面的有期徒刑。 这个判决一出来,其实是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尤其是被害人家属和公众对于量刑是否过轻的一个质疑。 关于案情的本身,我们将在后续的视频中给大家做一一的分析。但是今天的第一个视频,我们先来聊聊紫雅的妈妈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案发前,紫雅的妈妈多次表示自己是不接受死刑立即执行以外的判决结果。同时,这个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还采信了梁某的精神疾病鉴定,认为他是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这对于这个施缓的判决,紫雅的妈妈大概率是不认可的。 被害人家属对于判决不满怎么办?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其实是提出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首先,一审的这个判决没有生效,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他是没有直接上诉权的,因为这个公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所以说被害人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同时,根据这个行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可以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内,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抗诉的请求之后的五天内,也应当 就是否抗诉做出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也就是说,在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内,紫雅的妈妈可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请求,说明理由。如果这个量刑过轻或者鉴定不当, 人民检察院决定了抗诉案件就将进入二审,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如果拒绝,也可以向上级检察院进行请求。当然,梁某某如果对这个判决不满,他也是有权进行上诉的。 在这个刑事判决生效之后,滋雅的妈妈仍然可以进行申诉,他可以向原审的法院提交申诉书,这个是没有时效限制的, 但是需要有证据去证明这个原判决是错误的,比如说有可以推翻这个梁某某精神疾病鉴定的相应的证据。 此外,因为这个紫雅娜妈妈在一审结束之后是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说梁某某他如果没有上诉的情况下,紫雅娜妈妈也不能就这个民事部分来提出上诉。 前两条视频中滋养了妈妈的悲伤和公众的愤怒情绪,我是十分理解的,但是这个法院的判决也是批露出了许多的案情争议焦点,也是值得我们学界和公众关注的。 反案的被害人无辜遇害,社会的危害大,公众呼吁严惩。但同时另一方面,刑法的专业主义也强调 死刑的适用需要严格,最高法也多次强调了少杀慎杀,尤其是涉及精神疾病的因素。后续呢,我将也根据官方批捕的核心案情来对案情进行一个解读,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最近,成都紫雅妈妈抗诉案持续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一旦抗诉立案正式启动,检查机关将对案件展开全面审查, 重点围绕梁某营的精神鉴定结论以及依审量刑的适当性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审查中发现原判决存在错误,案件将依法进入再审程序。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被辜负。让我们继续关注这起案件,期待真相水落石出,为逝者讨回应有的公道!

你有没有时光机?你怎么能够在事发之后你能够鉴定出案发当时他精神不正常,反而现在庭审中他是正常的。 昨天下午那个法院一审判决了宣判,宣判之后我们也注意到,就是很多的这个社交媒体都在报道,其实当时就是为了这个怕大家有歧义。 那么人民法院我看到还专门发了一个声明,这说明里面就还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个解释,实际上最核心的原因最终还是采纳了鉴定机构出具的那个关于精神分裂症的这个鉴定意见,那么就认为就是他在案发的时候患有精神疾病, 那么是部分丧失了,就是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我们刑法上叫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认定为了这种 限制责任能力,那么就会依法的重新啊处罚。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没有放在最后最高那一档,而降了一档,变成了一个使还这样的一个主要原因。 按照我们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刑法里面对于使还他有三种结果,第一种就是你简单的说你又犯事了,这个是可以撤销使还直接执行实行。 第二种呢,就是更常见的就是说使缓这个两年期过了,你什么事没办,那么就会自动的减为无期徒刑,而减为无期徒刑之后还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他可以一直减下去。那么第三种就是如果你在这个使缓期间你还有重大立功的话, 他是可以直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完之后还可以再从二十五年再往下减,所以一般来讲,判处使缓大概率就不会死了。 其实是这样,我们国家的这个刑事诉讼法里面规定的很清楚,其实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他没有上诉 权,如果他如果不服这个一审的判决,他想加重,或者他想再到二审法院再争取权力,他只有一条途径,就是他申请人民检察院检查机关来提起抗诉,只有这种方式可以引起,从他的这个角度引起二审。而真正的刑事案件中的上诉权 实际上是赋予了被告的那一方,他们可以提起上诉,而且上诉是不加刑的。比如我医生判了释怀,我,我上诉,不管怎么闹,只要检察院没上诉, 我随便怎么主张权力,他就算不想给我再减刑,他也不能再把我升档了。所以上诉一般是我代理被告人的时候,我都会建议我的当事人上诉,因为上诉反正不加刑了,我们再试一试,看能不能争取再轻一点。 实际上我之前在一个西南的一个地区,我办了一个呃,跟本案非常相似的故意杀人案,甚至我的那个案件中的这个呃杀人犯的他的这个手段更残忍,他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整个小区的,在一个小区的这个呃广场中间, 他将一个呃收破烂的老头砍,砍倒之后啊,整个头骨一直在疯狂的地上砸砍,案发现场是几乎是把整个头骨全部砍碎,到处都是骨头散落。而那个案件当时的我代理的是那个死者这方的这个代理人呃, 但是对方的那个辩护律师,他也是申请对他的当事人进行了继承鉴定,而且最终鉴定出来的这个结论是,精神分裂。就精神分裂啊,最常见的几个方面,有没有幻听,有没有幻视,有没有幻觉。而我们这个案件里面, 他几乎就是照着说的,就是比如说问他你最近有没有幻觉?他说,哎,我经常看,我经常看到一些不存在的东西,那你有没有幻听?我晚上睡觉的时候耳边一直有一些声音,电影里面的声音, 你有没有幻视啊?有,我经常呃,在我吃饭的时候,我看到碗里面有虫子,或者我看到碗里面有条狗,这是他的笔录上就这么说的,那么就 这个鉴定人员就根据他的这种说法,就会做出了这个精神精神分裂的这个结论。实际上我是很不服的,我认为就是,呃,跟这个案件一样啊, 就是他们最终的结论是说案发时能够得出他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或者既不能完全辨认自己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这个状况。 我一直对这个问题有疑意,就是你一个这个鉴定机关,你怎么能够在事发之后 你能够鉴定出你有没有时光机?你怎么能够鉴定出了在案发当时他精神不正常,反而现在庭审中他是正常的,当时不,你是怎么得出来的?你的科学依据在哪? 而这个科学,这个,这个得出这个结论的这个公正性、客观性又在什么地方?其实是面对很多质疑的。所以我一直认为,呃,这个制度啊,如果被不好的人用到了,他会成为一个呃破坏公正的一种手段,所以这点我觉得应该高度警惕那个案件的,我到现在我都一直耿耿于怀。 呃,其实这个精神分裂间谍在我看来会说我经历的案件,看来我一直认为没有一个呃特别规范和科学的标准。呃,首先这个制度, 呃他能不能真正的呃运用于司法,我觉得应该在严格的去调研一下,做一些实验。有两个很明显的状况,第一个是司法鉴定机关,他往往没有按照现在现行的已经出出来了这些规范制度来鉴定。比如说最常见的一个,这个案件里面出现了 就是鉴定人,他要求其实是必须要见到那个被鉴定人的,就是我要面对面,我听到你说话,我面对面问到你些问题,来观察你的神色,来了解些你的病历 啊,这是最基本的,这叫亲力性啊,我必须要亲身经历过和你的接触,我来判断吧,这是第一个,但是这种判断还是依赖于他的个人经验吧,嗯,这很多人就做不到。第二个就是就算我面对面见到你了,我有什么科学依据能够得出你在 很久之前案发的当下是精神分裂,或者说你当时是发病期间,因为因为我们知道这种,我们这叫半疯,哈,一般精神病我们行业里面就两种,一种叫全疯,就完全丧失行为和辨认能力了,叫全疯。第二种就是这个案件或其他的刑事案件出现最多的叫限制,限制就我们一般叫半疯。 半疯的人有个特点就是他有时候发病,有时候不发病,甚至他发病的时间很少,他绝大部分时间是正常的,这种情况下你怎么从事后去判断他当时 是发病状态?我一直觉得这个是一个玄学,所以他有问题。所以这个制度我觉得要不然就是经过科学性的完善,然后进行详细的专家认证,最终 会同各种司法领域的专家得出一个结论,不要一个一个医院或者一个鉴定机构。呃,很简单的流程就得出了对一个案件定罪量刑这么重大影响的一个结论。这是我的一点小的建议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