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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就是一个杀猪盘,我十月二十二号就分析过,海南滑铁他们做了一个局,现在基本上被实锤了。 海南滑铁现在他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出来了,监管查询他之前签的那个三十六点九亿的大合同是真的,但是呢,他在今年三月份纰漏这个大合同的时候, 没有说清楚里面的一些关键条款。第二个呢,就是他在今年的最迟四月份要先进行一个初步交付,但是没交出来,并且呢两次延期分别延到六月份和八月份,这两次延期都属于合同的重大进展,他没有及时 公告,而是到了九月份直接公告说这个合同告吹了。证监会现在给的初步结论是这个样子。我们如果回过头来仔细看这个过程, 先可能是渡转了一个价值三十六点九亿的大合同,让我们这些投资者去高位接他的谈,然后突然说这个合同告吹了,完成一轮收割。我们详细解读一下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涉嫌告知书。先说他第一个内容, 这个合同的重大条款没有记录,什么意思呢?我们去回看海南华体在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五号记录的,他跟杭州一个公司签了一个三十六点九亿的五年算力合同,并且呢,在他的甲方违法解除合同,那么将要承担 百分之二十违约金。通过作为律师的第一感官来看,这份合同还是相对比较有保障的,因为甲方他中途违约了,没有正当理由,那他要赔巨额的违约金 就相对是有保障的,但是中间会查出来的,就这个合同里面约定他不是这样的,他合同里面真正约定的是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随时向乙方,也就是向海南滑雪去采购这个算力服务, 而且甲方可以任意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我什么时候要,或者我什么时候不要,如果我甲方不要了,我不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他把这个情况批露出来,那我作为投资者来讲,这是一个有重大风险的合同, 因为作为甲方采购一个三十六点九亿的这么大一个合同,他竟然在当中没有任何的违约责任,没有任何的约束,而且根据合同你是不能追究人家甲方任何违约责任的,人家是有任意解释权的, 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相对于这个签了一个超级大的合同,最后呢告吹以后,大家也都没有任何的违约责任,但是这个股价做了一轮过山车,股民可能有一波人在里面被套了,公司好像没有发生任何事,然后有一波人算到心满意足,那你说他是不是啥入盘?


电池质保八年,其中前五年免费质保,后三年收费质保,到了第五年客户延期支付质保费,电池供应商是否可以拒绝提供质保服务,甚至要求解除合同呢? 很多朋友会有一个法律认知的误区,认为客户延期支付质保费属于违约行为。既然是违约行为,法律也规定了违约可以解除合同,那我就直接解除合同,不再提供后续质保服务了。 然而实物当中却不是这样,咱们国家的法律内核是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状态的延续,平衡双方权利义务, 所以对于可以进行补救的违约行为,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达到一个需要解除合同的状态。 所以对于一些违约行为是否能够解除,以及如果确实想要解除,还需要做哪些动作,都需要专业评估。二零二四年,上海松江法院受理过一个公交车电池包的质保案件, 电池包免费质保五年,收费质保三年,五年到期之后,公交公司没有及时支付质保费,电池供应商直接拒绝质保,并要求解除合同。那法院审后呢?确认公交公司延期支付质保费属于违约行为,但是 电池供应商并不能因此解除合同。第一是公交公司虽然有违约行为,但是已经采取补救措施支付了延保费,并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第二是电池供应商在公交公司违约之后啊,也没有进行催讨, 综合评判,没有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最后法院判决电池供应商要限期履行质保服务,否则需要赔偿公交公司损失二十多万,我能理解电池供应商他的心态, 因为公交车的电池组使用五年已经相当不错,如果再延保三年,很难保障不出现质量问题,并且已经有部分电池出现了问题,那抓住公交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解除,不用再提供质保服务,确实一劳永逸。 但是他们显然对于合同解除需要的条件缺乏准确判断。食物当中 合同的解除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法律评判,所以条件要求很高。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可以个性化约定。那法定解除主要有四种情况,第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动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第三是一方持言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之内仍没有履行的。第四是一方持言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以上四种情况,我认为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要经过催告或通知,甚至不止一次催告或通知。

经发函催告限期履约,否则将解除合同,根本不产生任何解除效力。这是百分之九十的股权投资人都会踩的致命坑。无论是今天,结合深圳国际仲裁院最新发布的证券仲裁典型案例,给所有做股权投资、股权转让的朋友 讲透合同解除认定的底层裁判规则,看完能帮你避开千万级损失。 这个案例核心围绕一份复杂的股权转让协议展开,投资人花七千万通过受让合伙份额间接控股目标公司,仅支付六百五十万首付款后发现对方多项违约未按约定解除股权冻结、隐瞒未透露债务,导致股权被查封甚至私下转让核心股权, 投资者随即停付于款,发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向。而对方反倒主张自己早已发函催告你预期未付款,合同已自动解除。 但仲裁庭直接给出关键认定,催告预警函决不等同遇解除通知。对方函件里写的是,若未履行,将采取解除措施。这只是警告,是催告,没有明确终止的解除意思表示 法律上完全不产生单方解除合同的效果。这是第一个必须记死的点,向单方解除合同通知里必须明确合同自记日期,解除含糊其词的预警一律无效。紧接着第二个核心规则,双方都主张对方根本违约, 都认为合同应当解除。仲裁庭直接认定双方达成合意解除。案里,投资人仲裁请求解除被当事人当庭也主张合同与解除,即便没有正式解除通知,法律上依然认定合同解除。 最后也是最实用的责任划分,双方均有过错责任相互抵消。案中转让方违约在先,未完成核心履约义务,但投资人在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两千三百万的情况下, 仅支付六百五十万,未催告,不推进直接停付,自身也存在过错。最终仲裁裁决合同解除款向相互返还,各自承担自身损失,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最后,吴律师总结三个股权投资避藏的关键结论, 第一,催告函不等于解除函,无明确解除意思,等于白发。第二,双方均认可解除即可认定合同解除。 第三,股权交易双方均违约,法院仲裁大概率会责任抵消,互不赔偿。股权投资无小事,合同解除的每一个字都直接决定你的钱能不能拿回来。我是 涛律师团队,十七年专业经验,是按股权投资法律纠纷,如果你有相关案件,欢迎联系我们。


大家好,我是朱律师,应海南乐东当事人的求助,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李某有五亩左右的槟榔园,园内有一千余棵槟榔树,本来商量的是按照每年两万元的租金,把槟榔园和槟榔树一起出租给张某二十年, 但是在签合同的时候却只约定了租期二十年,租金两万元一次性付清。所以张某啊,就主张二十年的总租金是两万块钱。 那么我们认为,根据签合同时当地的产果、槟榔树的承包金以及二十年承包土地的市场租金的水平,两万元的总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的合理价格, 那么在此情况之下,当事人一定会遭受巨大的损失,所以可以主张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