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志 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 酒与地球。 红日初升其道。大光 河出伏流,一泻汪洋。潜龙腾渊,鳞爪飞扬。乳虎啸谷,百兽争 黄。鹰隼试翼,风尘吸张,奇花初开,郁郁黄黄感将发行有做其芒,天戴其苍,地履其黄。 纵有千古,横有八荒。前途似海,来日方长。 美哉美哉我少年中国,与天不老!壮哉!壮哉我中国少年与国无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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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想跟大家聊一下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一个法律解释。二, 那么该解释呢,是与我们的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马上就要实行了,整个解释来说总共是十二条,那么它从责任的主体、责任的认定 啊,责任的赔偿程序规定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一些补充解释。那今天我想挑四个跟我们普通人关系非常密切的一些法条,跟大家逐一展开来讲。首先先说一下好意同城, 呃,我之前遇到一个托人,他的朋友啊,坐车哎,搭别人的车回老家,但是路上出了事故,当时记的是九级伤残,赔了二十万。 呃,如果当时有这个司法解释新规,可能会赔不了那么多,因为过去法院啊,大多是只看交警的一个责任的认定书,比如你主责、次责、全责,直接按照比例来判。 但新的司法解释,嗯,明确说交警认定司机主责或全责,不等同于司机就一定存在重大过失,那么法院一定要结合事故的具体原因来综合判断,比如是不是突发的路况或者是自然灾害, 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的过错,好心让人搭车,赔偿责任会大大的减轻。第二个就是超过退休年龄,还能不能要误工费? 关于这个问题,以前经常扯皮,嗯,有人会说,你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了,没有工作,哪来的误工费啊? 但是误工费的本质,如果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收入的减少,新规讲的非常的清楚,就算你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只要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这次事故确实让你的收入减少了, 哎,比如还在返聘期,或者是自己做了小买卖,或者是打零工,那么就可以主张误工费,这点对于很多老年人来说是非常实用的。 第三个就是关于我们常说的开门杀,保险公司赔不赔?举个例子大家可能会更加的明白,比如你打车上班下车开门的时候啊,没注意后面一辆电动车突然撞上来 受伤的人呢,最想找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前呢,会经常说,你不是我们车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我们是不赔的。 但是新的司法解释直接给出了明确答案,受害人可以把司机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只要乘车人的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 法院呢就会支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里进行赔偿。这个改动呢,其实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是非常大的,毕竟保险公司比个人更有赔付能力。 最后一个就是借车出事故,责任该怎么来划分?比如你把车借给了同事,你开车撞的人,法律上来说,开车的人当然是要负全责,但是车主有没有责任呢?以前我们经常说车主有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这个相应两个字是多重的责任呢?一直是很模糊的。这个解释就给我们明确了, 实际驾驶员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车主只有在确实有过错的情况下,比如明知刹车不灵还借车,或者明知对方没有驾照等等。那么这种情况下, 车主才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跟驾驶员一起来承担连带的赔偿,如果车主没有过错就不用担责。 好,以上呢,就是这次司法解释二明确的四个核心问题,如果大家觉得有用啊,欢迎你们能够收藏点赞,我们下期再见!


列强在巴黎出卖了我们,他们出卖了中国,出卖了四万万中国人,出卖了公理和正义!如此明白的事实,这北洋政府居然看不明白,如此赤裸裸的羞辱, 这北洋政府居然可以忍受!他们根本就不是我们的政府,他们就是列强的帮凶,是倭寇的走狗! 我们被那些在凡尔赛宫高谈阔论的政客们出卖,被那些在欧洲瓜分战利品的列强们出卖, 而我们的政府却要在这个丧权辱国的合约上落笔签字!同学们,历史的重要时刻, 无论是谁,要是敢亡我国家,灭我族, 我们就跟他们决战到底!决战到底,我们是为四百万同胞喊冤,我们今天的行动是中国美好未来的献身, 所以此刻今日能够亲身经历这场前所未有的革命,我们感到无上的荣幸和光荣!

前两天呢,我拍了一条视频,说的是路权是规则,生命权是底线。而拍这条视频的初衷呢,源于我当天的一个真实经历,一方当事人呢,自认为拥有完整的路权,在通行时未尽到必要义务,将违规行人当场就送走。之后呢,也始终坚持自身无责, 拒不承担责任。而我呢,也是有感而发,拍了这条视频。可万万没想到啊,评论区瞬间引起了巨大争议,不少朋友啊,对我是口诛笔伐,还提出了很多质疑。之后啊,我也反复的回看了一下这个内容,反思了一下,有可能是我的表达不够透彻,所以今天呢,我想静下心来,心平气和的和大家重新探讨一下这个 极具争议的话题。首先啊,我必须声明,我不是在抬杠与辩解,也不是在强词夺理,更不是在纵容行人的肆意违规。我只是想站在一个客观的法律层面,抛开情绪与偏见,想和大家讲清楚,在交通事故中,物权与生命权究竟谁才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其实这个答案呢,早已写在我们的法条里,生命权是所有公民权利的根基与核心规则,绝非是我个人主观观点啊。 从宪法层面上来讲啊,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其中也明确规定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而生命权呢,是人身权利中最核心,最至高无上的权利。人只有拥有生命权,才能谈及财产权、通行权、自由权等一切的权利。没有生命权,又从何谈权利? 这个不是法律层次最底层的逻辑吗?再看刑法,我国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罪等所有涉及伤亡罪名的设立啊, 其立法的本意啊,也都是想以最严厉的惩戒手段来守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犯,就连大家熟知的正当防卫本质,不也是对生命权的延伸保护吗?其实啊,这些就是在明明白白的告诉我们,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人的性命永远是第一位的, 法律最先保护的就是咱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最后呢,就要来提及到我们日常出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很多朋友觉得啊,我遇到正常行驶行人违规在先,我凭什么要让呢? 其实啊,这是对物权的片面理解,物权呢,是交通秩序通行的规则,目的是维护道路畅通,而道交法核心的立法宗旨却永远是生命至上。而道交法中第七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便机动车一方无任何过错,也需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这个可不是或许你啊,这是法律确力的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这里呢,我也必须再次清晰的表明一下我的立场啊, 我坚决反对行人闯红灯贯穿马路肆意违规的行为,这个行为啊,确实严重破坏了道路交通秩序,自身确实也存在明显的过错,按照相关规定呢,也必须承担应对的过错责任,该处罚的绝不能姑息,该划分责任的也绝对不能含糊。但我要跟大家讲清楚的是什么呢? 就是划分过错不等于可以漠视生命,拥有路权不等于拥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路权是通行的先后,秩序可以分高低分先后,但生命权它不分贫富,对于每个人而言都只有一次,没有任何高低贵贱之分。 钢铁铸就的是车辆面对血肉之躯的行人。规则的意义永远是守护生命,而非成为伤害他人的借口。 最后啊,我想用三句话来总结今天的观点,也送给每一位道路参与者。物权是规则,人人要克守 生命权是底线,事事都要礼让。所有的规则的初衷都是服务于人,而非凌驾于生命之上。好了,在此呢,也感谢大家的关注、批评与讨论,也欢迎各位在评论区留下客观看法,让我们一起敬畏法律,更敬畏每一个鲜活的生命!

上课了,同学们,我们今天学习的课文少年中国说,这是我国近代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梁启超的作品。现在请大家认真朗读课文,找一找梁启超在文中对少年寄语的愿望是什么? 他都用哪些事物来赞美中国少年?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 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 于地球。课文第一自然段讲了作者对中国少年的厚望,作者用红日黄河、潜龙如虎、鹰笋奇花干将来赞美中国少年。 同学们找的非常准确,本文感情充沛,字里行间洋溢着浓浓的爱国情怀。 我们可以查找作者写此文的社会背景,当时正值八国联军阴谋瓜分中国, 作者写此文是为了激起国人的爱国热情。我们还可以结合课后第三题查找资料,了解为实现强国梦而涌现出的杰出代表的典型实力, 增强民族自豪感,与作者在情感上形成共鸣。

朋友们好,欢迎来到胡说法理。今天呢,咱们聊一个问题,就是你看到有人落水,然后呢你转身离开,这算违法吗?在现实生活中呢,就有这种很常见的情形,就是你作为路人来讲,你看到有人落水, 你自己心想我也不会游泳,然后就离开了,于是呢,这个人呢就最终溺亡,这个人的溺亡不是我 导致的,我只是没有救他,这种见死不救,法律他会管吗?古人说呢,个人自扫门前雪,那只是道德选择,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那呢就赋予了生命权的最高尊严,法律呢,就明确界定谁是有义务伸出援手的。那如果你是具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比如说肇事者,警察父母, 或者说其他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你不借头啊,你可能就涉嫌违法。其实呢,我们作为普通人来讲,只需要记住一点,那就是 没有法律规定,如果不去救助,我们不用担责。所以说呢,法律他不强人所难,但是呢,他也不纵容冷血。好的,今天视频就到这里了,咱们下期再见,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