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同类解释的规则啊,这个其他危险方法,他所要达到的这个性质,应当就与已经单独沉醉的这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具有性质上的一致相同。 那么既要达到质的定性,又要在量上面达到这个程度上面的累积。那么具体来说呢,就是行为本身要具有危险性,这是指在质的层面上,行为要具有能够 发生或者诱导产生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现实可能性,而他的犯罪对象呢,就是直接体现出来公共安全的具体的人或者是物。 那么第二个层面呢,就是从量的方面来讲,这个行为造成的危害啊,具有具有一定的相当性, 这个相当性里面啊,他可能在这个结果上要和之前规定的这些独立成罪的这些罪名,他要在轻重大小缓急上有一样的这种档次和量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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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那么故意呢?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从这个认识层面上来看,赵某对他的行为能够造成危险状态是明知的, 因为赵某赵某所谓的谋利方式就是直接在公共道路上抛洒刀片,使车辆损坏,那么 车辆是在行驶过程中的,车辆损坏几乎会伴随着人员的受伤。呃,可见赵某对自己行为能够造成车毁人伤这个危险性他是有足够的认识的,这是他主观上的名字。第二,从这个意志层面来看, 赵某对车辆损坏是希望发生的,因为他等着修车呢,但是对随之而来的人员伤害,他至少是迟了 放任的态度。在半年多的时间内,呃,他应该目睹了众多车辆失控人员受损的这个情形,但是却没有采取任何的阻止的措施,任由这种危险结果的发生给不特定多数人造成了这种危险。 那么我认为呢,本案就可以认定呢,它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今天呢,我们来聊一个听起来很吓人的罪,也是刑法的重罪之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有人就说了这名字,这老长到底是啥意思呢?说白了就是你的作死行为让一大堆陌生人陷入危险, 今天让我们拆开来学习。咱先说说以危险方法是什么意思。这里的方法呀,没有具体的规定,它是一个兜底的条款,意思是只要你的行为呢,非常危险,危险程度跟放个火,扔个炸弹,投个毒, 醉酒后在闹市里飙车,抢公交车方向盘啊,这些行为差不多,就算是你没用具体的手段呢,他也按这个罪论处。 咱再说说危害公共安全,他是什么意思?关键呢在于公共这两个字,他指的是不特定的人,受害者是谁不确定,可能是张三,也可能是李四,就是你不知道会害了谁,可能是一车人,也可能是一栋楼的居民, 行为可能造成非常巨大的经济损失。哎,那有人就问了,我就是报复社会,要是没伤到人呢?哎,那都说了是重罪,起步就三年,要是致人重伤或死亡,最高可判死刑。 哎,所以啊,这个罪就在告诫我们,不要拿公众的安全赌气,法律有底线,行为需谨慎。

危险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界定?张某某和同伙在车流量大的高速公路上开着宝马车,多次变道加急别停,正常行驶的越野车逼停后还下车打砸车辆,造成两千零一十八点四元的财产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张某某的行为到底是定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他有没有自首,能不能判缓刑也是庭审的关键争议点。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认定自首不适用缓刑。 二审,张某某上诉主张自己是危险驾驶罪,属于自首情节,中原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核心裁判逻辑,为什么不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核心是追逐禁驶,是单纯的飙车行为。 而本案中张某某不是飙车,是故意用变道、堵截、夹击别停的方式,在高速上恶意逼停他人车辆, 行为目的和性质完全不同。为什么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只要用和放火、爆炸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就构成本罪。 高速上车流量大,恶意别停、逼停车辆,随时可能引发连环车祸,危急的不是某一个人, 而是整条高速上所有车辆和人员的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张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可控的危险,仍然实施主观上有故意,哪怕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只要行为本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符合定罪标准,为什么不认定自首不判缓刑? 自首需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张某某没有主动报警投案,到案后也没有完整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条件。他的行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高,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因此不予采纳。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期从刑法幺幺六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开始讲起。破坏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并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就构成本罪。这里的汽车要做扩大解释, 不仅包括公共汽车,也包括私家车和大型拖拉机,因为破坏这些交通工具,都会危害到公共安全。 如果是针对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或人力三轮车等小型交通工具的破坏,就不够成本罪,因为不会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其次,法条所明确的轻负毁坏危险,是指具体的达到一定程度的危险,比如砸车玻璃这种破坏就不算程度不够, 直接把车大卸八块的也不算程度太过,类似像破坏刹车装置的就算。再比如,这道题的 d 选项,由于飞机尚未起飞,并不足以发生轻负危险, 就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所以的选项是错的。如果破坏的是轨道、公路等交通设施,制造了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该两罪行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判三到十年,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是十年以上直至死刑。 如果是过失犯罪,判刑就再轻一些。有一年法考真题,还考了修理店老板为了招揽生意而故意在路上撒钉子的情形, 该行为就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同时还造成了道路的功能性损坏,访害了道路的通行功能,也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想象锦河则以重罪论处,如果被扎了轮胎的车主找到这个修理店补胎,修理店老板达到了自己的目的,那就还构成诈骗罪, 因为他撒钉子的先行行为就带来了修车补胎的作为义务,但他却隐瞒真相,反而收取了修理费,故就构成诈骗罪,与前面的破坏罪并罚。

这四个暗藏危险细菌的场所,一定不要随便去,不小心接触极易被感染。为防止视频消失,建议点赞加关注并转发告诉家人朋友。一、户外公园的健身器材,不少器材被大爷大妈当成搓脚神器,上面残留着脚气真菌等有害病菌,接触后很容易皮肤感染。二、 医院的候诊座椅医院往来人员繁杂,座椅表面易沾染各类病菌,落座前建议用消毒用品擦拭一遍,避免皮肤直接接触。三、 公共卫生间的马桶使用人流量大,导致马桶表面布满各类病菌,尽量减少直接使用,如需使用,记得铺垫纸巾或擦拭坐圈在落座。 四、公交车两扶手每日被大量乘客抓握,沾染汗水、灰尘与多种病菌,是妥妥的细菌传播重灾区。那么你们都记住了吗?

开车撞人究竟是不是故意杀人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红线千万别碰啊!大家好,我是程大勋律师,今天咱们来说一说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些行为看着是针对个人,最后确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直接翻倍,这到底是为了什么呢? 危害公共安全罪啊,就是故意或过失搞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到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四十七个相关罪名,这可不是小打小闹的违法。 我前段时间刚碰到过当事人,他跟人喝酒时起的冲突,对方骂了他几句,他气不过,开车就想堵对方的车讨个说法,结果在商业街那个人多的地方啊,没控制住油门,一下撞了三辆电动车,还蹭到两个路人。 最后检察院没按故意毁坏财物或者故意伤害罪起诉,直接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到现在都想不通,我就是冲那个人去的,怎么就危害公共安全了呢? 很多人觉得我就针对某个人,怎么会危害公共安全?这就是最容易踩的坑,为什么呢?关键看你的行为是不是像放火爆炸那样危险,是不是危险到了不特定的人, 哪怕你的初衷是报复特定对象,但在人多车多的马路上啊,高速冲撞,客观上已经危及公共安全,就按这个罪来算了。 生活中还有几种行为也千万别干,哪怕就一次,也可能让你进去踩缝纫机了啊。第一种,醉驾、毒驾,还敢在市区飙车, 别以为没撞着人就没事,这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了,等着罚款吊销驾照,还得坐牢,要是运气差了,撞着人造成了重大事故,直接升级成交通肇事罪,这可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定罪,最少也得判几年,这辈子都毁了。第二种,坐公交跟司机互殴抢方向盘,这可不是一时冲动,也不是小事,这是实打实的反害 公共安全的驾驶罪,全车的人的生命安全都被你拿捏在手里,妥妥的危害公共安全。第三种, 私藏爆炸物,非法造枪,不管你藏着玩还是放着不用,只要沾了边就已经是犯法了。 这些东西就是定时炸弹,国家管的特别严,一旦被查,直接按相关的罪名定罪,刑期绝对不轻。第四种,放火,往公共水源投毒, 现在就投放危险物质,还有故意破坏地铁轨道、高压电线,别等着真做了大事才后悔, 只要这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哪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已经构成犯罪了。地铁轨道、高压电线都是关乎民生的关键设施,毁了他们就是害了一群人,法律绝对不能侵扰。最后再提醒一句, 这些行为看着离我们远,其实可能就在身边,别抱着偶尔一次没事的侥幸心理,法律面前没有差不多,只要碰了红线,等你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可以救命的十个好习惯,第一,远离醉酒者。第二,走路不要踩井盖。第三,电梯黄标。第二块踏板不要踩。第四,外卖快递尽量不要给差评,让他先放门口,等他走远之后再去拿。第五,陌生人给的好处千万不要接。第六,在车站、高铁站 轻易不要给别人拿行李,里面很有可能是违禁品。第七,不随便替人担保。第八,与陌生人发生冲突先退让。第九,有陌生人求助千万别信,尤其是晚上。第十,插排不要放在床上,因为头发丝会导电。

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一个特别重要的话题,煤矿安全里的三超问题,你知道吗?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第一条就是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圆组织生产。这三超可不是小事,他就像给煤矿安全生产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先说说超能力, 简单讲就是煤矿实际产量超过了核定的生产能力。打个比方,就像一辆核定载重五吨的卡车,硬要拉十吨的货,时间长了车肯定会出问题。煤矿也是一样,超过了他能承受的生产能力。 井下的通风、运输、支护这些系统都会超负荷运转,安全系数自然就大大降低了。再看超强度,这指的是在规定的时间里, 让工人干超出正常强度的活,或者缩短必要的检修时间。这就好比让一个人连续工作二十四小时不休息,身体早就累垮了,还怎么保证工作不出错呢? 煤矿工人在高强度的工作下,很容易因为疲劳导致操作失误,从而引发事故。最后是超定员, 就是井下实际作业的人数超过了规定的人数。咱们想象一下,一个本来只能容纳五十人的房间,硬塞进一百个人,是不是又挤又乱?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连疏散都困难。 煤矿井下空间有限,人员过多不仅会影响正常作业,还会在发生事故时增加伤亡风险。所以啊,三超行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为了矿工兄弟们的生命安全,也为了煤矿企业的长远发展, 必须坚决杜绝三超。咱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安全意识,发现三超行为要及时制止和举报,你觉得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哪些行为可能会危害到生产安全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我想讲一下景德镇撞人的这感觉,我下回会做一个这个视频里边的解药介绍,大家可以看一下这条视频里面到底包含多少的知识点。先讲一下这个案件基本的过程和经历。二零二四年的十月二号晚上的十八点 四十二分左右,当事人因为工作上的不顺跟同城人员吵架,因为讨论鹦鹉学蛇的问题太生气了,血气上涌, 在等红绿灯,由红灯转绿的过程中,猛踩油门向前冲刺,最终撞倒了三名过马路的行人,直接致死。这个就是一个基本上的案发过程,当时公安发布的警情通报里边 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廖某某进行刑事拘留的,但是后来检察院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廖某某进行批捕的, 这就告诉我们,公安行拘的罪名跟后边检察院的起诉罪名和批捕罪名是可以不一样的。那为什么公安会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廖某某进行行拘呢? 因为在当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没把排除是不是因为车辆失控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事故,所以暂时只能以可能性最大的交通肇事罪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那么当公安机关对廖某某刑事拘留之后,会继续对这个案件进行侦查, 侦查的过程中就会了解这个车辆到底是不是存在失控的情况,你料某某到底是基于什么原因开了这么快的车?那么当这些原因全部查明了之后,公安就会重新对这个事进行认定,就会向检察院制作一个叫惩捕的一个意见书,上面就会写明大概涉嫌了什么罪名, 之后检察院根据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做出相应的批捕决定,是这样的一个过程。那么后来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有几个细节,这个细节就是这个案件罪名变更的关键点。第一个也就是前面咱们讲的动机,你为啥开这么快?第二个点就说他当时在碰撞的时候有没有采取刹车的这样一个行为,有没有采取 beyond 的 这样一个行为, 这个就是这个案件的关键点。那当咱们讲完前面这些事实的情况,咱们就讲到后边起诉包括审判的情况了啊,因为这个案件他是可能被判出死刑的案件,就直接要往上提一级,原来可能是区法院受理,现在直接就调整到市法院第一审的受理。 另外我再说一个点,大家可以看一下案发地点,这个小区前面就是法院,也就是说原则上如果不涉及到被判死刑的案件,一审法院就是案发地点旁边的这个法院。但是因为现在不行了,要往上提一级,那同样检察院也要往上提一级, 也就是市检察院来对他提起公诉。后来在法院审里的过程中有一个关键点,就是说这个当事人他的心理活动到底是什么?他到底是追求这边人员的伤亡啊?还是因为他的驾驶失误、操作失误导致发生了事故? 法院最终认定他心里边是有一种间接故意的想法。间接故意是我们一个法律术语,大概讲的意思呢,就是说他还是想追求伤亡结果的发生的, 只是说他内心对于会不会发生伤亡结果的这个事,他有一点放任的心态在这个里边。具体讲啥意思呢?就是说我开车我应该知道这个事,开一百二三十公里,在那种闹市区可能会撞死人,但是我不管了,我就开这么快。如果说他有这么心理,那就是认为他应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啥咱们讲不是故意杀人罪呢?严格来说他的行为也沾一点故意杀人罪,但是定这个以非典方法违反公共安全罪更适宜一些,更多的是讲针对于说闹事整个一部分区域的人的安全有更大的危险的这一方面。那为什么不会定交通肇事罪?咱们同样的带回到刚才的例子啊, 所谓的交通肇事罪,他可能有一点,咱们叫操作失误,或者说因为什么其他的原因导致的发生这个车速急剧飙到这样的一百二十迈以上的速度,但这家案件的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并不存在什么车辆误操作或者什么的, 就是自己心生不满,那这样的他心里边的动机就跟我们交通肇事罪完全就不沾边。因为交通肇事罪,肇事,肇事它是一种意外事件,我不想追求这件事件的发生, 他是发生了一件意外,那我们前面讲的故意杀人也好,以非法法海危害公共安全也好,他都是故意的,就是我就是追求这个结果,我就是要杀你,我就是要危害你这部分的安全,所以最终以这个罪名最终判。那至于大家讲你说判了死缓是不是缓两年再死?我之前讲过多次了,不是缓两年再死, 死缓是在两年考验期之内,他不再过于犯罪,而且表现好的话降为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在他有生之年还有机会活着出来。至于这个案件量刑是不是有些急轻,应不应该一命抵命的这个问题,我呢持保留态度,这个事大家各自心中自有公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