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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买过普通发票类似成本吗?很多老板觉得普票又不是专票,收局不会查。天津一个案子 告诉你,查,而且判的不清。杨某注册了十一家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专门对外虚开补票,总共虚开了一万四千多份, 票面金额十二个亿。他收取百分之零点五到百分之一点五的好处费,自己赚了三百四十万。最后法院判了需开发票罪,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二十万。为什么普票 也会被查?因为普通发票虽然没有抵扣功能,但它是企业内部成本税前扣除的凭证。你去开一张普票,就等于去累一笔成本,少缴一笔企业所的税,一样是偷国家的钱。而且现在税务系统 会对你的成本数据进行比对分析,你公司一年的销售额、成本、利润、纳税系统都会监控,成本异常偏高, 系统就会自动变红。你可能觉得自己买几张普通发票别人知道,但卖票的人被查了,他的开票记录里就有你收局 顺他的记录就能找到你。虚开普通发票入赘不是今天才有的。二零一一年刑法修正案八就讲了这条,你现在不搞清楚,等收局 顺着卖票的查到你,这就不是补税罚款那么简单了。如果你也买过普通发票,类似成本,私信我发我,你的情况我帮你分析。

家人们,今天咱们来学习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这条规定的是非法出售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学习这条法条, 咱们得先明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重要凭证,它在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相当于破坏了国家的税收秩序, 会让国家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下面咱们来看看这个罪的犯罪构成,也就是四要件。首先是主体要件,这个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也就是说,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普通老百姓,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这个罪。比如说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 私自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就可能成为犯罪主体。其次是主观,要见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一般具有谋利的目的。就是说 行为人民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故意去做,而且是为了赚钱。如果是因为不懂法律,不小心把发票给了别人,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然后是客体要件,这个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使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非法出售的行为就是对这种管理制度的破坏。打个比方, 这就好像是游戏有规则,你不遵守规则就会破坏游戏的公平性。最后是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发票管理法规,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类的非法出售就是指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他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罪的认定,主要看出售的发票数量和票面金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分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案例中,法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量刑, 考虑出售的数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接下来咱们说说容易陷入的误区。很多人可能觉得只要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出售,只是帮忙介绍,就不会构成犯罪。 其实不是这样的,在法律上帮忙介绍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还有人认为只有出售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会犯罪, 出售假的就没事,这也是错误的。出售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比如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家人们, 通过今天的学习,大家对刑法第二百零七条应该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那我想问问大家,如果身边有人遇到了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应该怎么做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小哥哥今天是去办什么案子?是跟专用发票相关的非法买卖去开的,然后香姐上午在外面有其他的事情,然后我们两个现在十二点钟一起出发过去法院,香姐没吃中饭,还得搞点饭吃。 今天这是一个什么案子?这是一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 目前量刑是三到四年,在一审阶段了,他前面呢也错过了很多机会,现在请我们介入呢,就是希望能够争取一个比较好的结果,看看有没有可能说把案子再发回检查,争取做补诉,如果没有的话,就希望能保住缓刑。 因为这个案子相当于是他是帮别人去开发票的,也是帮别人做的,挣的钱也不多。但是在这个案子的打击当中呢,他帮忙开票的那一方呢?是以购买搞了一个相对不起诉,所以他就觉得很委屈, 他定了个虚开,别人搞不诉不留案底,他要三到四年,可能还要进去坐牢,还有高额的这个金额问题。这次去法院阅卷,顺便跟法院沟通一下罪名的问题。 这个案子是我跟小龙哥一人一个当事人。是的,他觉得那个冤枉是为什么呢?是因为其实在帮他代开的过程之中啊,因为要做那个资金流嘛,他自己公司的优盾,甚至是直接交给了 为的购票方那边去操作的,他相当于只是根据那边要求开的票,他就觉得这个处罚上面差距太大了。嗯,但是如果说一起作为虚开共同犯罪,至少说处罚均衡,他自己心里好受一点嘛。那主要是因为这个原因请我们 确实差的有点远呢,是你让我给你开的,都是按照你的指示做的,最后也是你抵扣的多,我挣的也少,最后你搞朴素了,我帮你做事的人我要进去,那绝对冤枉啊,委屈啊。 而且这种本来现在我感觉这个食物界对于虚开啊,还是说非法购买非法出售这样子界定其实很模糊。查了一些相关的文章啊,很多人对这个争议的观点的差距非常大,我改成虚开对他的量行档次来说可能没有什么影响, 但是如果说能够改成虚开的话,那我在这个中间的作用是不是能够往重返去走对不对?在补缴税款的时候,是不是不应该是我一个人来承担这个责任? 怎么样香姐,沟通顺利吗?还可以,因为就是大家还是刷到过我的视频啊,遇到的同行啊,工作人员都认识,我们沟通肯定是没问题的,电话钱肯定保障的很充分,但是意见采不采纳呢,没开庭都不知道。所以我们律师来说能够很好的表达这个观点,这个本身就是 因为你毕竟在在一审法庭阶段,他可以不见你律师,嗯,可以不听你的意见,你可以等到开庭的时候再发表,那么能在庭前的时候让你提交你的意见本身就挺好的。 小鹿哥,你发现现在越来越多的法院,一个是在开庭前愿意倾听你的意见,第二是在开完庭之后还愿意倾听你的意见,大家都为了最后把事情道清楚 到检察院。嗯嗯。 没有见到警察官吗?没有,哈哈,警察官今天在忙,所以我们可能到时候再跟他约,下次再过来 好了,走了。我们这个当事人啊,这杆子两年了你知道吗?直到审查起诉他请我的时候,他跟我传达的消息是,检察院跟他说只要他认罪认罚 就给他判缓。所以当初我还劝他,我说如果是这样的话,你就别请我了,你把钱省下来吹脏算了。但是他呢,觉得很 委屈,他一定要请我,我们一过来才发现情况跟他说的完全不一样,接受委托之后才发现他说的这个律师跟实际交手续的不是一个。然后现在他才了解到,他之前的那个所谓的主任律师根本不是个律师, 是个提篮子的,给了他很多的钱走,今天还在找他要钱,然后他才发现他不是律师身份。另外那个做事的他总共就见过两次面,那么现在的他又不敢得罪他,一旦得罪他了,这个人如果在外面坏事 散播谣言,比如说,哎呀,这个案子,某某当事人花重金找谁找谁,这是个谣言对不对?但是这种谣言如果传到办案人员耳朵里面,那么哪怕就是依法依规可以从宽的,他们为了避嫌可能都不会从宽的。所以现在就是事情没了之前又不能够找他们查, 还得忍下去,前面时间又耽误了两年了。所以人啊,有的时候用他自己的话来说,这两年运气不好,行善做找错人啊,你不怕浪费了钱?主要是怕误了事,耽误了时间,一旦你说坐牢的话,那家里啊,公司啊,不全毁了,回长沙还有客户在等着我们。 小鲁哥,我们今天去哪?今天去株洲的检察院约了检查官法官好久了,去争取提前去沟通一下 香姐。嗯,看你们进去聊了很久,有结果了吗?没有结果,但是总的来说就是沟通的比较好,结果肯定定不了,检查官愿意征求我们的意见,然后觉得我们讲的有一定道理,到时候的话可以给我们去争取沟通一下。就是一起去跟法院。因为这个案子的主观恶性啊,社会危害性啊,以及一些社会效果的问题也在积极考虑, 我们也没放弃。你也不要放弃啊。主要是家里你知道吧,我们现在最糟糕的事情就是这个样子,你的人生也好,包括这个案子,坏消息都已经出尽了,以后的每一步都是上坡路了,就别再有再差的消息出来。不要慌,老大,你就踏踏实实啥都备下,这几天把材料准备给我们。

买票老板现在终于松了口气,但是卖票老板更紧张了,前天我发了条视频,说以后售票方基本都不会再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定罪了,而是会按逃税去处理。 结果呢,一堆人私信问我,那我给别人开票会怎么办呢?今天我就专门把这件事讲清楚。大家好,我是王建会税务律师。 开票方到底怎么定性?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跟着售票方按逃税算共犯呢?实践中争议很大。说实话, 不光是老板们发怒,很多基层办事人员呢,也常常搞不清楚。那我尽量用大白话讲清楚,先把一个关键点拎出来。开票方怎么定性,主要看两件事,第一,你自己开票的真实目的。 第二,买你票的人拿去干什么了?那第一类情况,你开票不是为了骗税,而是为了虚增业绩啊,融资贷款等等,跟骗税没有关系。 这种很明确,是不按虚开来定性的,但前提是你得拿出一整套的证据链,把你的真实目的说清证实。那第二类情况呢? 你是空壳公司,专门靠开票吃饭,属于典型的暴力虚开,哪怕下游的买家只是为了逃税,你也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那这个罪的量刑呢?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是一样高的。 那第三种情况是最常见的,更多的开票方其实是实体企业,自己正常经营,只是手头上有些浮余票。比如说你卖货给个人,人家不要票,你就把这些票开给了有需要的企业,赚点开票费,这个呢,是最复杂的, 如果对方拿你的票去骗抵税款,你作为开票方就可能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但如果对方只是用来少缴税,那你大概率也只能按照逃税罪的共犯去处理。 而这里有一个关键的转折点,逃税罪必须行政前置,也就是说,只要在公安链前把税款、滞纳金、罚款补齐,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那这个有利的政策对开票方同样可能适用。那问题就来了,如果售票方没有钱补税或者 不愿意补,那作为开票方能不能替他补,从而把自己从刑事风险里面拽出来,我认为是可以争取的,代理律师也应当尽量替当事人去打这个空间。最后提醒一句, 卖发票千万不要去当生意去干,卖发票就是卖通往监狱的门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在评论区或者私信我会认真回复。

很多老板被税务局罚了几十万都想不通,觉得同行都这么干,那为什么就我倒霉,偏偏查到我头上呢?但其实啊,你能用罚款解决问题,已经是最好的结局了。前面我们有一个视频说过,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只要你不怕虚开发票,不用个人账户收款,基本上都是安全的。不是说偏偏查到你 是精髓时期,上线之后,虚开暴雷只是早晚的事。那为什么说被罚款反而算好的呢? 因为虚开发票这件事啊,法律给分了两条道,行政虚开和刑事虚开,一条罚款,一条坐牢,天差地别。先说行政虚开,就是你违法了,但还不构成犯罪。最典型的是融资性贸易 对开,还开, a 卖给 b, b 卖给 c, c 又卖回给 a, 中间专票付开, 税款付抵,看着呢,是开虚票,但没有骗税的目的,国家也没有增损失。讲到这里啊,很多老板就要问了,赵律师,我抵扣了进项税,又做进了这个成本,少交了所得税, 这怎么就不算税款损失了?我跟你讲清楚啊,税款损失看的不是你一家,是整个链条上的这个总站, a 开个 b, 一 张一百万的票, b 抵了这个十三万的进项, 看起来呢,国家少收了十三万,但同一笔交易 a 类头,那么也是按这张票交了十三万的,这个销项 一抵一交,那么国家进出相等,总站上一分为少,这才叫这个没有税款损失。还有个关键点,你记一下,就虚开专票罪算的这个损失啊, 只算增值税,不算所得税。你少交的那笔企业所得税不进这本儿账,走的是这个逃税罪, 同一张票,两个罪,两本账,那什么算造成增值税损失呢?最典型的就是找根本不打算交税的空壳公司开票,他收了你的钱,给你开了票,然后跑路了,注销了, 走逃十年了,那这个肖像税他根本就没交啊,但你这边呢?把镜像抵了,那这一抵一跑,国家这十三万真金白银就没了,这才是刑事虚开打击的核心,让国家实打实的少收了钱, 那回到行政虚开,那是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理,最高罚五十万封顶。 再说这个刑事虚开,那么这次犯罪法涉四号三档红线虚开税款十万,那就入罪了, 三年以下,那虚开这个税款五十万,就是三到十年。如果说你虚开的税款达到了五百万以上,那就是十年以上,罪重的话,可以判到无期。 所以同一张虚开票,到底走哪条道,只看两件事,第一,那么有没有骗税款的目的。第二呢,有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两个都有,那么就是刑事,那少一个呢,可能就是行政。所以回到开头那位被罚五十万的老板,他之所以只罚没判刑,那么是法律认定他少了目的,或者说这个损失中的一个, 那五十万不是惩罚,是一个警告。但有一件事我必须提醒你啊,有没有目的,有没有损失,那不是你说了算的,是司法机关综合认定的。 今天给你发五十万,那是法律给你留的退路,那明天有没有这条退路,要看你接下来怎么走。这世上没有所谓的这个安全虚开,只有就是还没有被升级的虚开。

个体工商户卖的是烟酒,但你开的是办公用品的发票,三年下来一共开了六百多万,这不妥妥的续开吗?一旦后面查实了, 判二缓三,跑不掉。我们之前接待了一个客户,他看到我的视频,他越听越不对,他觉得这一个事情可能有一些问题,所以他就果断付费来咨询一下,他卖的是烟酒,客户不要烟酒的发票。但现在的问题的关键是, 你开的办公用品的发票,你有真实的业务流吗?你都没有进货,你哪来东西卖给人家的?我进一点货来解释,就说我这个是有真实业务的行不行?你现在去做的所有的补救就是想证明你是有真实业务的吗?但是物流记录是你客观改不了的, 你什么时候进的这批货,什么时候卖出去的,他是客观存在的,只要这个东西对不上,你事后去补的绝对不行的。就算是你把这些证据全补了,你的客户那呢?他买了那些东西,他的库房里 一个东西也没有吗?不要把税务局当傻子,税务局想要查你方法多得很,他可以查你,可以查你的上下游, 可以查你的资金流。这个客户现在还没被查到,但是他的业务问题很大。第一个问题在补税的时候,不过就是增值税百分之一,但是企业所得税,他的客户那边需要按照百分之二十五来进行调增的。第二个行政处罚,因为他涉及到虚开发票了,一万块钱以上就五到五十万的罚款。第三个刑事责任, 刑法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普票二百五十万以上的,他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那量刑期间是二到七年, 三个问题条条致命,他的这个案子就比较典型。接下来有两条路可以走,第一条路就是主动的过去承认错误,第二条路就是静静的等待被查,被查了之后再去承认错误。 主动过去的话三十万以内能够解决,如果被动被查,罚款都要将近四十多万,而且还有刑事责任。要想避免刑事责任, 必须选第一条路,就你委托我们在这个阶段介入刑事责任的话,我是有信心的。你要红冲发票,你要补税,你要进行行政处罚,到底该是什么样的一个幅度范围内?你是不得找个专业人士去帮你去跟税务局沟通吗?

我现在回来每天都想躺着,啥也不想干,在我躺了半天,我一看我有必要,今天我把我这个辩护思路说一说,我就拿起来彭伟厅长 这个两万多字的二零二四四号文件的解释,我再看一看。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周期是五年, 可以单处罚刑,就是不用进行人身刑。这个事可不可行?这个路径可不可做?因为我在出门之前,我有一个案件,当时就是他既取得了 专票,又开除了普票,但他那个罪名就是取得的专票,按购票走的,购买增值税发票,那么他开出去的按着去开普票定的,所以说这个事也不见得就不行,咱们研究研究,我正好把这个案例回忆一下。 哎呀,出门之前接了两个案件呀,当事人对我很信赖,我现在发现很多当事人慕名而来的都对我是很信赖的,最大的是给我们团队的,团队能干的收费比较低,会见他是 我律师会见的,他要按揭,我整个把控对,他就是设计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你要变,你要变第一个罪名从购票变成逃税,没有价值啊。购票本身是最高五年,还可以单处罚金,而逃税是最高七年, 要考虑偷税的比例,而且他是并处罚金。再一,一个专票,一个普票,你不可能给他合到一个罪名里,除非是购买发票,现在变成虚开其他发票,也就虚开普票,这可以 以这个罪名要改的话,他两个数数额加一起可以用一个罪,但两个罪也不见得就不能判处缓刑。所以这个研究起来没有价值。拿过来案件咱一把控,应该就知道这个案件的具体走向和未来的发展路径了。 起诉意见书不适合公布,今天咱不公布了,省了。最高法院解释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分,讲的是对于售票方来说,如果其取得虚开发票后进而骗取税款, 则系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其目的、行为和手段是千年关系,构成千年犯,按照重一重罪定罪,应该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如果针对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如果售票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不是为了骗取税款, 发票这把业务是真实的交易,只是从第三方没有取得发票,结果在这家开票的虚开企业取得了发票,不是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因为他在别人家也一样可以抵扣税款。 所以说呢,这个情况下可以构成非法购买赠税专用发票,就不按照虚开赠税专用发票去处理。 而且今天当事人问说,这开票企业和售票企业是不是一个叫购买,另外一个叫出售啊?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的刑期数额是完全一致的,评价上没有孰轻孰重的结果。 另外一个,如果有共同的故意构成虚开,如果没有共同的故意只以开票为目的,那么他可以一个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个定虚开,或者另外一个直接按着对象法定成购买。为什么我们要变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为该罪名处以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是两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金。 所以如果单处罚金的话,这个人就可以不进行人身刑的限制,也就是缓刑都可以不判只处罚金。 而且这种只处罚金的形式也符合我们作为收受发票一方,就是须取正税发票一方,我们可以按照逃税定的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的意见, 如果按照逃税定,人民法院不直接改变定性,需要推给税务局进行行刑,也就是刑事和行政的反向衔接,由税务稽查局对他进行行政处罚,就是罚款的处罚。 那么这时候的罚款处罚其实跟我们在法院进行罚金处罚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在法院阶段直接确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对当事人的评价跟你行刑的反向推给税务局的衔接是一样的评价结果 不存在重罪不罚或者重罪轻罚的情况,价值取向是完全相同的,而且他即便是罚刑也是刑事责任,这个理论我们本案可以适用,加油!

很多老板呢,在外面买了发票点赞,以为只要合同签了,发票开了对公账户,把钱打过去了,就天衣无缝的嘛。秀吉呢,在查虚开发票的时候呢,其实他们最喜欢抓的一个铁证就是资金的回流。 那么什么是资金的回流呢?其实道理很简单,就是你正常的做生意买东西,把钱呢付给了对方,对方怎么可能又转好几手,把钱悄悄的退回给你。 很多老板呢,觉得自己做的呢,是特别特别的隐蔽,比如说我们团队前段时间接手的一个案子,那么 a 公司的老板是张三,他呢不敢让对方呢把钱呢退回到自己的账上,他找了自己的老同学, 用李氏的身份证呢,在县城里面呢,开了个银行账户来收这笔回流的资金,那么他以为呢,这在账面上呢,完全是看不出关联税务局呢,肯定呢是 查不到,或者说税务局没有查到这笔信。我们在结合办理这个案件的一个情况, 其实在大数据时代面前,其实这种想法呢,在某种程度上是非常非常的天真的,因为呢,现在的智慧税务局的系统,对可疑人员关系啊,资金流线呢,是可以主动的一个分析的, 而且呢,能够穿透和查的,哪怕这笔钱呢,在外面绕了七八弯道,或者说绕了七八个道弯,那么只要最后进了女士的 账户,大数据这个系统呢,瞬间呢,就能够比对出来,你们俩呢,不仅在同一个地方开户,而且呢通过 通讯录啊,社保啊,哪怕是同城的一些记录,分析出你们是一种熟人的一种关系,所以可以顺着这条线索一查呢,很容易呢就能够证实这个账户其实就是张三在控制,那么这就成了虚开发票的一个, 这还是花了不少心思了。其实在实物当中呢,更多老板的操作比较简单粗暴,对公账户呢打给上游公司,上游呢转给个体户,那么个体户直接转进老板自己的私人卡里,其实这种操作呢,在现在的 系统里面,其实真的是非常非常的,我们叫做比较透明的,一旦税务局认定了资金的回流,那么这就不是单单的是补税或者说罚款的一个法律问题了,那么他已经半只脚了,迈进了刑事犯罪的一个门槛,而且是极容易被 移送到公安的基层部门的立案侦查的。所以说如果你的企业目前也遇到这种复杂的一个基层,或者说账面上确实存在说不清的一个资金回笼, 千万别自己瞎解释,因为不但解释呢,可能会加重一些法律上的一些责任,所以说当你们遇到这种情况的话,不知道怎么办的话,可以在后台私信我。

虚开普通发票四十万,不再对究刑事责任了!这是最高检、公安部今天出台的新规定,将原来虚开普票四十万面额,现在提高到五十万了。 偷税呢?原来是五万,现在呢?偷税数额十万才可以立案。虚开专票仍然是税款损失五万,但增加了一项,就是对于虚开税额十万,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没有税款损失,但是虚开的税额达到十万,公安也是可以立案最速的。另外,对于骗取出口退税十万以上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这是新规定,大家记一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