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3658获赞1.8万

根据我和我的团队办案经验,今天聊一下非法采矿这种类型,看看有没有你遭遇的这种类型。第一大类就是河道采砂,也包含海域采砂,无证采、尽采、去采尽采、七采有证、超范围、超方量、无证采挖海砂。 这种河道采砂或者说海域采砂的案件是最常见的,通常来说案值也非常大。第二大类呢就是矿山开采,这个对于律师的辩护要求比较高,专业性比较强,比如说无证开采,擅自开采、越界开采、超声开采、超层开采, 有碳矿证,没有采矿证进行开采。第三大类就是工程治理,这个是比较新发类型,比如说矿山的边坡治理, 在采空区治理,还有土地平整,土石方工程变相采矿,还有地质灾害类型的变相采矿,动用砂石,这样的非法采矿也很多,像这个矿山修复啊,复律工程,这都是很常见的。 第四大类就是资源整合交易类,矿山和矿石之间相互整合,在整合期间呢,进行采挖,有时候也常常被定性为非法采矿。 矿山整合期间没有经过批准进行开采,或者说边整边采,也容易被定性为非法采矿。还有比如说收购、运输、倒卖非法矿产品,这个有争议, 一方面如果说有通谋会定性为非法采矿,没有通谋会被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最后一类呢,就是工程项目里的非法采矿, 这个也是比较常见的,就是说在工程项目中动用了砂石进行售卖,这个也很容易被定性为非法采矿类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项目施工挖出砂石土卖掉构成非法采矿罪吗?新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明确给出了答案。 我们都知道,去年发布的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施工开挖砂石土不用办理采矿权证, 但是他留下了一个口子,他没有对擅自出售的行为进行定性。有些司法机关就把擅自出售行为认定为非法谋利的主观故意把案件定性为非法采矿。 刚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这个问题。采挖沙石土的处置应当遵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不得自行处置。建设项目施工自用的除外。 这句话就明确了擅自出售行为是违规而不是非法采矿,纠正了司法机关将擅自出售认定为非法采矿的刑事犯罪的错误逻辑。我是北京李晓斌律师,非法采矿的问题随时咨询。

王律师正在去往古交的路上,我的当事人因为涉嫌非法采矿被抓了,没法到现场核对。作为他的律师,我必须亲自去采矿现场实地勘查,核对一下电力机构出具的核算报告到底对不对。很多人不清楚,非法采矿到底该怎么办?其实核心就是看 非法采矿采出来那些矿值多少钱,如果能查清楚你卖了多少钱,那么这个数量就按照卖的数量定。但如果查不清卖了多少钱,就按照非法采矿这些矿的价值来算。 这价值怎么算呢?有公式,底乘以比重,乘以图示,比乘以单价。在非法采矿中,当事人主动进行过电沟、植树等环境修复治理也是重要的。着定重庆情景,我要现场确认一下到底有没有这回事,如果属实,我会现场拍摄 作为证据提交给办案机关,推动专业机构出具效果修复评估报告,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遇事不能只看直面案件, 纸上得来终觉浅,每个细节都值得深挖。这个路修了五公里,两旁都是种的树,修复的绿植,还有开的航洞、电的路。 这路五公里,这个是修的寒洞。

如果你以前挖过沙石,现在心里不踏实,怕被查,怕被罚,甚至怕坐牢。先别慌,这期视频告诉你,在法律的框架内,你现在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我在西藏、元藏接触了不少这类案子,很多当事人有个共同问题, 不是坏,是真不懂。以前没人说过不能挖,现在突然要追责,换谁都得慌。但越慌越容易做错事。 我见过有人自己跑去解释,结果把不需要说的都说了,也有人吓得把设备藏起来,账本一一烧掉。这是错上加错,本来没事便有事,正确的做法就四个字,依法应对。下面我讲三条,请你一定要记住。第一条, 停下来,不要再挖了,这是最重要的一步。非法采矿业的数额是累计计算的,你今天挖一点,明天挖一点,最后加起来,可能直接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从你看到这个视频开始,立即停止任何的采挖行为,这是你对自己最负责任的做法。 第二条,如果被调查,先核实对方的身份。如果确认,第一时间告诉家属,联系律师。如果公安机关或水律局、自然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来找你,第一,先核实对方的工作证件, 确认是哪个单位的,叫什么名字。第二,不要在现场急于解释清楚。很多人在紧张的情况下,越解释越乱,甚至把不记得的事情说成了事实。 三条,不要自己想办法。找律师是性价比最高的选择。有些人出事后,第一反应是找熟人,打听有没有门路。我告诉你,这是最危险的做法,不仅容易被骗钱,还可能因为干扰调查、串供等等被追究新的责任。 正确的做法是找一个懂这类案子的律师。律师能帮你做三件事,第一,评估风险,你的情况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犯罪?第二,梳理证据,哪些证据对你有用,哪些需要固定保存。第三,合法应对,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 帮你争取最好的结果。法律不保护不懂,但保护懂规矩的人。总结下,如果你已经挖过沙时,担心被追责,第一步,停,立即停止采挖。第二步等,不要主动去解释,也不要躲。如果被调查,核实身份后,让家属第一时间联系律师。第三步,找律师不是找关系, 律师能通过合法的渠道帮你了解情况,维护权利。法律不保护我不知道,但法律保护依法行使权利的人。我是人藏律师,在西藏经自办过非法采矿案件。 如果你不确定自己之前的行为有没有风险,评论区留言,简单说一下你的情况,什么时候挖的,挖了多少, 有没有被找过?我帮你判断一下你现在处于什么风险等级,接下来该怎么样依法应对?记住,不慌不躲,不乱找人,依法应对是最好的保护,记得关注再走哦!


政府批准的采空区治理项目设计的治理方法是地表揭露法,就是为了彻底消除地下空洞的塌陷隐患,以开挖的方式将地表浅层的采空区暴露出来,然后再以回填的方式完成复土复绿。 但是这个项目刚开始没多久就被政府叫停,当时公司仅仅实施了开挖,还没有来得及回填和复土,就被停工,然后拖延至今。而到了现在呢,之前的开挖行为被指控为非法采矿, 这种地表揭露法的开挖行为是采空区治理的必要措施,是合法开发,即使挖出来了部分的矿产品,那也是采空区治理的复随结果。 当事公司的主观目的和行为性质始终是为了消除地质隐患,而不是采矿,根本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我们正在做无罪辩护。案件的结果会如何呢?请大家持续关注我是北京李晓斌女士,非法采矿的问题随时咨询我。

无证采矿绝不直接等于犯罪,很多老板被抓都只看结果,不看法律,忽略了非法采矿有大量的出罪的条件,这是绝大多数当事人,甚至一般的律师都会踩的巨大的坑。今天到柳州 会见一位当事人,是个七零后的老板,家里孩子刚出生,他一次面都没见过,就因为涉嫌非法采矿被积压,真的是让人特别的唏嘘。这个案件我坚定的做无罪辩护,当事人也是全程信任,全力配合。 现在非法采矿一直是严打的热点案件,那么很多的当事人一被立案就彻底慌了,觉得自己肯定要判刑, 我最近办理了很多这类案件,根据我的经验和研究,这类案件 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非法采矿罪的出罪条件是非常多的,而且大量的都是咱们普通人不知道的,隐藏的出罪点。今天呢告诉大家,首先第一点就是采矿的对象不是矿产资源,也就是说即便你没有 采矿权证,只要开采的只是废石啊,剥落物啊,尾矿废料,并非原生的自然的矿体, 那么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第二点是你有合法的一些开采的理由,即便没有证,那么很多的涉案行为属于历史遗留开采的项目,也有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来开采的,或者是缴纳了矿产资源出让金的, 或者是占用补偿费的,本质上是付了款的,是付了对价的,获得政府的许可的。第三类是有一些身份是可以直接出赃的,如果你只是矿山的普通员工,一线劳务工作人员,不参与投资分红,不参与决策, 不领取固定的报酬,那么不属于核心的人员,那就不是犯罪。非法采矿有很多出罪的条件,但客观的来说,这类案件的专业性是极强的,非法采矿的辩护难度也是很高的,这也是为什么呢?很多案件看似有漏洞,却难以推翻的原因。首先呢, 第一个就是他司法打击的力度始终是很严的,广西对非法采矿保持一个高压的态度, 食物当中十万元就可以入赘,入赘门槛是很低的,那么追责力度也是很大的。第二个是高度依赖行政前置的认定,那么非法采矿是典型的行政犯,就是自然资源部门要先做行政调查,出具认定结论、价值鉴定报告等等, 包括超界越界这个勘查结论,那么司法机关很多是直接采信了行政机关的专业认定,那么行政认定几乎绑定了刑事定性, 所以想要推翻需要极强的制政能力。第三点就是这类案件的专业壁垒是很高的, 那么案件的核心争议都是集中在专业问题上面,比如说矿种的界定问题,矿体费事的区分问题,还有开采范围是否越界,开采的深度是否超标,矿产价值的核算数量的计算方式等,对综合能力的要求是很高的。 对律师综合能力要求很高,一般律师不懂得矿业常识,没有工程知识,不懂鉴定规则,就很难找到制证的突破口,自然就是变无可变。所以办理非法采矿类的案件,律师不仅要懂刑法,更要懂矿业常识,更要懂行政的合规,懂司法鉴定, 才能精准的挖掘出案件的出罪的理由。就像我目前经办的这起案件,当事人如果缴纳了矿产资源出让金,实质上已经对价取得了矿展开的权益,只是行政手续不太完善,或者是这个有些误解在里面, 这是我们做无罪辩护的一个核心支撑。最后我要提醒所有涉嫌非法的这个老板,这类案件黄军辩护期是比较短的,越早辩护出罪率越高。我接手的案子已经是二手三手了,前期是错失了很多的取证、沟通辩护的最佳时机。 八、有些被动,但还好我们后期经过弥补,深度的挖掘,找出了突破点。所以啊,总之,非法采矿罪不是无证,既有罪,专业辩护才能守住老板的权益。

行政机关默许了开采形成的现状,这个责任不能全部算在咱们矿山企业的头上。注意,矿企手续不全不等于非法采矿, 很多矿山企业经营了很多很多年,只是因为部分的证照用地手续有瑕疵,就被直接定性为是非法采矿,立案去处罚。 那么这我们作为营厅律师事务所矿业企业的专业律师来说,提醒各位矿业企业老板,你的手续瑕疵也好,和非法采矿是两码事,不能直接划等号。 我们近期办理的一些案件其实就有类似的,包括我们在一些非法采矿罪方面的,也是帮企业划清了这种界限。 因为早些年矿业企业的政策是很宽松的,大家都知道当时的历史审批的遗留下来的问题也比较多。行政机关默许了开采形成的现状, 这个责任不能全部算在咱们矿山企业的头上,这个是合情合理的, 不能用现在严苛的新规,包括安全等等之类的去倒查几年、十几年、二十几年前的采矿行为,更不能去随意的去,因为这些就把你关停掉,去高额的罚款去没收你的资产。 况且遇到这类的问题,认定你的时候,不要自认为是认错了,认过了,认罚了就没事了。你要梳理一下你的采矿许可证,你的批复文件, 你的历史的备案记录,从法律的层面去厘清这里边的罪与非罪,或者说合法和违法之间的一个边界问题。 该听证的我们要申请听证,该复议的我们要提起复议,该诉讼的要尽早去提起诉讼,去撤销这种不合法的认定来保住咱们矿山的资产,保住咱们正常经营的权益,保住咱们民营企业合法的产权。

别误判了,超量开采未必是非法采矿,好多人一听到超量开采就觉得肯定是完事了。其实啊,可不是这么简单的去判断啊,我们都知道啊,在刑法里面并没有超量开采明明白白的列为犯罪行为。 就比如说啊,有的矿企那本来是有采矿许可证的,那开采的范围也都是合规的,就是在开采量这块不小心超出了许可证规定的那个额度,但并没有突破矿区规定的这个一个范围,还是在自己该采的那个区域里干活,也没有去侵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 该交的费用也都交了,更重要的是,并没有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啊,就只是开采量超了点。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是分不清啊,就直接动用刑法去处理,那可不太合适了,因为毕竟法律他讲究公平合理的,综合各方面来看, 那要是仅仅因为超了点量就给人家定了非法采矿,那对于这些矿企来说也挺冤的。当然了,如果这个超量开采背后还 有别的违法违规事件,比如说故意破坏环境,偷逃相关费用等等,那又当别论了。所以呢,我们碰到啊,超量开采这种情况,就好好分析具体的情况,你不要轻易的就给人家扣上非法采矿的帽子。要是对这方面有疑问的啊,欢迎跟张律师来聊一聊。

搞工程还有做沙石的老板们注意了啊,千万不要觉得啊,我挖点沙子踩点矿只是个小事,那么采矿价值或者是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十万块,如果你是在禁采区或者是禁采期的话,五万块 这个就达到了坐牢的标准,就极有可能把你从做生意的老板变成刑事犯,公安直接立案侦查,很多老板踩了坑之后很蒙圈, 没干啥呀,挖点沙子也没卖多少钱,咋就够到了坐牢的标准了?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个账到底是怎么算的啊,尤其是干矿山,挖砂石的,建材的这些老板千万要注意,这是一个真实的案子啊,老胡开砖厂的, 他缺这个瓦用业研,就在自己承包的山地附近踩了那么一点,卖了十几万,结果就被查了,后来省自然资源厅一鉴定, 直接认定他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十七万,那么远超了坐牢的标准,那么当场就被抓了,涉嫌非法采矿罪,但是到最后老胡为啥被判了无罪?这个核心啊, 就是办案单位认定的这十七万算错了,那么这个数他不是随随便便随口就能定的,那么办案单位 一般算这个数的话,是有三种方式,那么每一种方式其实都是有白扯的地方的,记住了啊,这个关键时候真能保命第一啊,就是按照嚣张的数额来算,就是卖多少算多少,说白了就是你实际卖这个矿产品收到了多少钱,实打实的到账五万, 这个就有可能达到坐牢的标准了。但是这个里边有一个突破口,就是看证据,你的销售记录是不是真实的呀?你有没有虚报啊?你的钱款流向能够一一对应不?只要是证据有问题啊,这个数就有可能站不住脚。 第二啊,就是如果你相当的数额说不清楚,这个就按价格乘以数量来算啊。比如说你挖了一千吨的河沙,当 当时的市场价格五十块钱一吨,一算正好五万,照样够罪。但是这个里边有两个点是可以揪的。第一个就是看你数量到底算的准不准,这个数量到底是拍脑门估算出来的,还是说实地的精确测量测出来的?那么很多案子他有时候 就是靠着一张图纸来估算,那么这个误差就大的很了啊,一般像这种情况的话,一搏一个准。第二就看价格对不对,你用的是案发当天的市场价格,还是说随便拉了一个时段的平均价格,是按照最低的价格算的,还是故意的抬高到最高价来算的?这个就是我们说的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差一点的话,这个数额就能差出好几万。第三种方式啊,这个是最复杂的,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就是按照鉴定意见来算,这个也是老胡的这个案子的关键,很多人其实自己都记不清楚我踩了多少, 卖了多少,自然资源部门或者说是价格认证中心,一纸鉴定报告直接定数额,这个看着是板上钉钉啊,实则可能漏洞百出。那么鉴定机构你到底有资质吗? 如果是环境研究所来定这个矿产价值,根本专业不对口,报告直接是无效的。那么你的鉴定程序是不是合法的呀?你鉴定人员压根都没有到现场去看验你报告的签名盖章都不全程序的瑕疵,这个数额肯定是做不了数的。还有就是你鉴定的方法到底科不科学呀? 你用的是不是案发时间的图纸啊?你计算的方法有没有漏洞啊?那么老胡的这个案子,他就是因为鉴定报告,他没有剔除掉别人开采的部分,直接导致这个金额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后来就被法院认定为证据不足。 就是咱们矿老板一定要注意啊,非法采矿罪,他对应的这个立案的门槛虽然是一个数字,不管是五万也好,十万也好,但是他从来不是一个单纯的数字, 这个背后是要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认定的,比如说销售记录、市场价格,专业鉴定是要一连串的证据把它串联起来才能够认定的。那么案子当初立案的时候,他可能往往只是看初步的,甚至是单方面的一个鉴定 么,看着可能是一个板上钉钉的案子,但是实际上啊,你去深挖证据的话,他可能到处都是突破口,所以一旦摊上事的话,千万不要慌,先掰扯掰扯这个数字到底对不对。关注姚律师,为自由辩护,为正义发声!

今天上午要处理的是一起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不同以往的控辩的角色,今天上午呢,是以第三人的角色参与这个诉讼,所以相对而言压力小一些,没有太大的控辩压力。 呃,但是呢,其实对于非法采矿类的案件,呃,不同于其他的刑事诉讼案件,因为他对律师的知识储备以及专业能力要求比较高。 首先呢,非法采矿类案件,它涉及到矿种的认定,嗯,资源和储量的界定,以及非法采矿的价值和价格的认定等,所以需要很多专业部门的参与。同时呢,除了矿产资源法之外, 呃,上至自然资源部,下至各省的自然资源部门,都出台有很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进行规范和调整。 所以呢,嗯,在代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除了要了解常规的法律之外,还要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规章进行系统的学习和梳理。所以,要想带好 涉矿类的刑事案件以及相关的诉讼案件的话,对律师来说是一个极强的考验,期待今天控辩双方的精彩辩论。

传统意义的非法采矿啊,已经很少了,大部分的非法采矿还是有证的,有证了,但是呢,我矿石种类不一样,或者是我办的是一个小范围的矿证,超范围的去采矿。这种案件呢,无非就两个点,一个是鉴定的矿种,因为不同的矿种价值不一样。 第二呢就是涉案金额,因为涉案金额不好查,怎么去查呢?你用了矿之后,你是不是要找车给他运走?公安往往会通过你给这些司机的一个转账来去推断你走了多少趟啊,大概走了多少量啊,然后去评估你这个具体的涉案金额。这个案件呢,其实他是那种在长江流遇, 他不是主要负责人员,当时是被朋友雇过去在那个江上啊,开那个铲沙船,每天工资也是按日结嘛,有时候可能两天一趟,有时候十天一趟都有可能, 然后的话被加的。总体来说呢,主观恶性是要比普通的非法采矿恶性要大一点,但是根据他的一个以往的认知能力啊,包括他做这个事情的时间长短,其实还是有非常大的缓刑机会。

呃,那在非法采矿罪的辩护当中呢?呃,我们经常遇到一种情形,就是针对无证开采被认定非法采矿罪的, 那么没有采矿许可证去采矿是不是一定构成非法采矿罪?那我们认为不是这样。 呃,那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的司法解释当中呢?呃,对于无证开采呢,明确列了五种情形啊,都是属于这个啊,非法采矿的情形。在这里面除了第三种,我们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越界开采,其他四种都是无证开采。 但是在现实当中呢,没有采矿许可证去采矿不一定就必然的构成非法采矿者。给大家举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发生在中部某省一个县,他们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吸引了一家企业到当地开采芒销矿。 那在招商引资协议当中呢,就约定由企业投资建设这个盲箱开采及加工的项目,由政府承诺帮助企业来办理采矿许可证。 那企业按照壮山子协议呢?啊,投资建设了啊,这个项目包括建设这个王秀芳的加工厂,实际上呢,除了采矿许可证以外,这个企业取得了其他所有的合法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 那等企业建设完之后呢,政府并没有按照壮山子协议的承诺呃,为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 这时候呢,政府又跟企业说说,你呢,先开采,先生产,这样呢,我在协调上级机关继续为你办理采矿许可证,并且有书面的承诺。 那企业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当地几年时间在进行盲销矿石的开采和加工, 并且呢,在这个期间一直书面请求政府帮助他啊,办理采矿许可证,还为当地政府做了很多公益性的捐资,当然当地政府也给这家企业及负责人呢很高的荣誉和评价。 那几年以后呢,因为一个特殊的原因,这家企业和负责人被以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构成非法采矿罪。 那一审判决之后找到我们,我们通过对案情证据以及裁判的分析,我们对他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啊,那二审的上诉呢,仍然维持了一审判决,几年之后的再审啊,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了原来被定罪的二审和一审判决,认定这个企业和相关的负责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为什么这个案例最后能够认定为不构成非法采矿呢?实际就是我们在理解非法采矿罪当中所要坚持的几条,一个我们要理解非法采矿罪他的立法原因, 那我个人理解,作为非法采矿的他,立法啊,更多的针对的那种丝挖滥采,偷采盗采 啊,对于这些啊矿山,比如有探矿权的,或者有其他的矿山整个建设的合法,他就是没有采矿许可证的。对于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去采矿的,应该慎用, 用刑法的手段去打,因为我们在刑事的手段之前还有一个行政管理的手段,可以通过行政管理手段,达到让这个无证开采的企业和个人不能获得一个合理利益战的目的,这是第一个 啊,所以我的观点就是,对于一定程度合法矿权或一定程度合法建设项目的企业,他无证开采,在对他适用非法手段的一定要特别的慎,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是什么呢?就是我们要坚持最新法定的原则。 我们在刑法啊当中对被认定犯罪,除了满足犯罪过程印象,还有很多除罪的情形,这个要充分的考虑。 比如说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就要引用在刑事责任当一个有责性的原则。 那这个案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确实是一个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无证开采行为,但我们认为在这个无证开采行为主要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应当由政府方面来承担, 企业应当承担一个非常次要责任,因为企业首先他没有非法采矿的故意他一直希望自己能够合法开采。 另外一个呢,他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无证开采的,那我觉得企业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利益而进行的一个违法的行为,对于他去追寻责任,那是要特别慎独。 所以在这个案例当中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不是所有的无证开采行为一定构成非法采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