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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不符合标准的定性丨市场监督 一、对食品不符合所标示的推荐性标准的探讨 (一)争议产生的核心原因 1. 客观层面:部分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以非食品安全标准(如推荐性标准)作为结果判定依据,导致“不合格”结论易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混淆,形成争议基础。 2. 主观层面:执法与司法部门对法律适用存在分歧,主要分为两派观点——一派主张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置,另一派主张适用《产品质量法》,导致同案不同罚、同案不同判的现状。 (二)主流观点碰撞与分析 1. 观点一:适用《食品安全法》兜底条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 主张将“不符合推荐性标准”定性为“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存在逻辑矛盾——推荐性标准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且食品已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兜底条款适用前提不成立,此观点不具可行性。 2. 观点二:适用《食品安全法》“标签虚假”条款(第七十一条) - 认为食品标签明示符合推荐性标准却实际不符,属于“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逻辑上可成立,但需注意:若标签真实反映食品情况(仅食品未达标),则不能认定为虚假,此观点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并非普适。 3. 观点三: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十条) - 主张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定性,但需满足“主观故意”要件,若为过失导致不符合推荐性标准,则不适用,且该法惩戒效果受主观要件影响,存在惩戒不统一风险。 来源:王涤非《食品安全执法疑难问题进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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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属于食品类的刑事案件,如果不同的罪名,在证据和辩护思路上也是存在不同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明确规定,需要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种程度,才构成刑事犯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明知掺有有毒有害成分还销售就构罪,有很大不同。这也就决定了,两种罪名,在证据上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集中在性质和程度认定的证据上。首先,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案件,也需要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食品中是否含有危害成分,含有哪种危害成分,含量是多少,是不是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还需要认定证据进一步证实这种成分,这种残留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般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相关行政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或者组织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这里,需要进一步关注两个方面。第一,出具认定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参与出具意见的专家是否属于相关领域;第二,认定结果是否证实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如果是“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的认定结果,就存在争议和辩护空间。#抖来普法2025 #大连刑事律师丛晓丹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食品罪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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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提示: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其核心目标是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并通过科学监管实现全链条风险控制。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法律法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历经多次修订,确立了“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原则。2025年修正草案拟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施许可制度,强化全链条监管。 监管实践 外摆菜管理:河南省内黄县针对夏季高温,核查经营资质、规范储存条件、强化人员培训,并落实防蝇防尘措施。 主题公园检查:安阳县市场监管局对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核查、原料溯源及快速检测,抽检合格率达100%。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 维权途径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食品受损时,可向经营者或生产者索赔;若平台无法提供经营者信息,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 选购时需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及SC标识,避免购买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食品。 夏季熟食室温存放不超过2小时,生熟分开处理以降低交叉污染风险。 三、社会共治与未来方向 食品安全纳入领导干部考评体系,并通过《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推动战略实施。公众可通过参与监督、学习知识(如“五要点”原则)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环境。#食品安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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