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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条|解读: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要求,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工作机制的构建》 1.程序法定原则: 监察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开展监察工作,确保调查、处置等环节的合法性。 2.分权制衡机制: 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部门间的协调与制约机制,通过职能分离实现权力制衡,防止权力滥用。 二、监督管理的强化 1.全过程监督: 对调查、处置工作实施全流程监管,确保各环节规范运行。 2.专门职能机构: 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统计分析等职能,提升管理效率与透明度。 本条旨在通过制度设计将监察权关进“笼子”,既保障反腐败工作效率,又强化自我监督,实现“法法衔接”与证据合法性要求。2024年修订后,该条文未作修改,但进一步强调证据标准需与刑事审判一致,非法证据应排除。 #法律科普 #监察法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普法宣传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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