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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围村收费行为的法理及行政管理规范性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属性的法律边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但必须明确,《物权法》第四十五条已界定道路属于"供公众通行的场所",其公共属性不因土地所有权性质改变而消灭。依据《公路法》第五十九条,村道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收取通行费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法定程序的收费行为,本质上构成擅自创设行政收费项目。 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权的法定限制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登记。道路作为基础设施,其功能定位并不属于《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11351号判例中明确指出,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经营收益为名限制公众基本通行权。 三、财政监督机制的效力前置条件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级财务公开监督程序的有效性建立在收费行为本身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村级收费项目必须具备明确法律依据。监督程序只能规范资金使用过程,不能赋予收费行为本身合法性。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粤06行终324号判决中,针对类似案件明确指出"程序监督不能替代实体合法性审查"。 四、公共利益与相邻权的法律冲突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通行负有无条件容忍义务。《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必须保障公众基本通行需求。实践中,道路封闭收费往往导致周边商家经营受阻、居民生活成本增加等负面效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2021)粤0307民初12354号判决中已判定此类收费行为构成"滥用集体土地权利妨害相邻权"。 五、行政法维度下的权力滥用风险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明确限制了地方政府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法设立。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收费标准必须经过严格成本核算和听证程序。村委会的封闭管理行为实质是对公共道路实施行政管制,已超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授予村民自治组织的权限范畴。@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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