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 #劳动监察 #邮政 #行政诉讼! 劳务派遣本身没有错! 劳务派遣是法律规定的补充性质的劳动用工形式! 错的是劳务派遣都被用作违法侵权的遮羞布了而泛滥成灾的遮羞布? 所有的用工单位都是在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把劳动者划分为三六九等来减员增效! 所有的派遣单位都是靠着公然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第六十条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动者报酬而生存的! 所有的劳务派遣用工都是光天化日之下进行抢劫的! 除此之外,就是违反劳务派遣的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用工比例控制!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但这些都只能通过劳动监察投诉再加行政来解决!不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劳务外包则更加赤裸裸的强迫劳动行为! 是通过滥用劳务承揽承包合同,掩盖真实的三方劳务派遣关系的强迫劳动违法行为。 破解劳务外包的核心在于公司之间的劳务承揽承包合同! 公司之间的劳务承揽承包合同,不以合同的名称为准! 看只看劳务承揽承包合同的合同交易标的,看只看合同实际结算是不是基于外包员工的岗位工资和考勤时间! 如果合同交易标的是"人"不是"工作",合同结算是基于外包员工的岗位工资和考勤时间,那么这种劳务承揽承包合同就不是真正的劳务外包合同,而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务派遣协议! 这就证明劳务外包都是假外包! 从劳动合同来看,劳动者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服从的是外包单位的工作管理,但是实际工作中又是发包单位在进行实际工作安排和工作管理,那么这就是假外包! 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欺诈无效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发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向发包单位主张支付历年工资和缴纳社保! 这里的工资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而是发包单位实际支付给外包单位劳动者名义下的劳动报酬,就是未克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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