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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推定中原告应当提供什么必要证据? 非婚生子女推定中原告应当提供什么必要证据? 概述:当事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案情简介:苏某产子,《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父亲李某,后苏某以李某不履行生父责任诉请确认亲子关系并支付抚养费。诉讼中李某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同居行为一般具有隐秘性而录音、录像、照片、书信等,一般亦不会直接反映双方存在婚外性行为内容,故从举证角度,苏某难以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与李某存在婚外性关系符合常情。②本案中,苏某举证了其与李某关系亲密、其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李某否认与苏某具有同居或性关系但对出具身份证原件办理出生证明等事实不能做出合理说明,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反驳苏某主张,亦不能合理解释不予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原因及理由,依法应推定苏某主张成立。实务要点:当事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应在综合审查原告举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并考虑未成年人利益基础上,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案例索引: 江苏南通中院(2011)通中少民终字第0005号“苏某与李某抚养纠纷案#婚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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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盖然性亲子关系是否能成立? 高度盖然性亲子关系是否能成立? 概述:一方举证证明亲子关系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而另一方仍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情况下,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案情简介:王某与有妇之夫于某同居后怀孕,在于某安排下,与于某下属李某结婚生子。经鉴定,王某所生该子与李某无亲子关系,王某遂诉于某要求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①根据双方曾存在同居关系事实,及双方协议和互发短信内容、于某与王某儿子合影及儿子生病后陪同前往事实,可认定于某与王某及其儿子间关系特殊、亲密。王某提交给法院的亲子鉴定检验报告已排除王某儿子与其法律上的父亲李某之间的亲子关系,该份报告系权威机构作出,结论不容置疑。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可推断于某系王某儿子亲生父亲可能,王某举证责任已完成。②于某对其抗辩未举证,其完全可通过科学鉴定来证明其与王某儿子之间没有亲子关系,但其一再拒绝鉴定。虽王某无直接证据证明于某即为其儿子生父,但根据已形成锁链的间接证据,可推定王某主张成立。 实务要点:在一方举证证明亲子关系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而另一方仍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情况下,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以保护非婚生子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08)甬民一终字第477号“王某诉于某抚养纠纷案” #婚姻 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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