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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解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针对公务活动用餐和单位食堂管理中的餐饮浪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核心要点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公务活动用餐:包括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中的用餐行为。 2.单位食堂用餐:指本单位食堂内的用餐管理,需结合地方或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禁止饮酒、用餐标准等)执行。 二、违纪构成要件: •职责履行缺失:未落实宣传教育或监督管理职责,例如未宣传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未制定反浪费措施等。 •严重后果: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如因浪费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负面舆情等。 三、处分标准: •一般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如长期放任浪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可撤销党内职务。 四、实践案例: •典型表现:包括公务接待中超标准提供高档菜品、单位食堂大量食物浪费、未落实反浪费管理制度等。 •管理要求:需通过量化食材采购、推行小份菜、统计餐余垃圾等措施减少浪费。 五、延伸规范: 地方已出台配套标准,如《单位食堂反餐饮浪费管理规范》明确食材采购、菜品分量等具体要求,并通过成效评估量化浪费程度。 该条款旨在通过纪律约束推动厉行节约,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制度形成合力。 #党旗照我去奋斗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普法宣传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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