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微晶导入」属于医疗美容 (2024)晋行申211号: 本院认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第八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本案中,案涉纳米微晶导入仪(仪器上标识“MicroNeedleTherapy”)在伸出位置和缩回位置之间装有微型针,当转动仪器上的调整环时可以调整针头的长度,结合庭审笔录及在案证据,原审法院采信申请人刘某对杨某进行的纳米微晶导入仪导中胚美容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美容皮肤科项目中的微针治疗,为医疗美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岢某在申请人开办的某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从业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从事案涉行为的基础上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其行为不会对杨某的皮肤造成损伤、无行为后果,食药监办械管[2014]198号文件说明“纳米晶片微粒按摩头”属于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但是否属医疗美容行为并非以是否对皮肤造成损伤后果为判断依据,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本身就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纳米晶片微粒按摩头与纳米微晶导入仪名称亦并不一致,故对申请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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