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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违规常见情形(二) 1. 功效宣称合规性:在网店信息填写及产品页面宣传时,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必须与实际相符,尤其要注意产品搜索词不能添加与功效宣称不符的内容,否则会违反广告法,易被职业打假人关注。 2. 引证内容合规性:以论文等为依据进行宣传时,要清晰标注引证内容,若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也需明确表示,避免因标注不清被认定广告违规。 3. 专利宣传合规性:宣传产品或公司涉及专利时,必须标注专利种类和专利号,否则违法广告法。 4. 公序良俗遵守情况:广告宣传不能挑起男女对立或增加性别、年龄焦虑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此类违法情形近年来较多出现。 5. 疾病治疗用语及特殊功能使用情况:小牌化妆品及电商搜索词中不能出现疾病治疗用语,普通化妆品不能宣传特殊化妆品功能,如“防晒”等功能常被普通化妆品违规宣传。 6. 产品成分一致性:广告宣传的产品成分要与产品备案、注册成分相符,否则属于虚假宣传,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7. 顾客好评处理:若宣传顾客好评,需保存好评原始数据载体,因存在“做”好评情况,若无法证明好评来源,在被同行投诉时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8. 极限词使用:极限词虚假宣传曾是高频问题,但随着经营者法律素质提高有所减少,可参考市监总局的《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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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如何审核? 1. 功效宣称合规性:在网店信息填写及产品页面宣传时,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必须与实际相符,尤其要注意产品搜索词不能添加与功效宣称不符的内容,否则会违反广告法,易被职业打假人关注。 2. 引证内容合规性:以论文等为依据进行宣传时,要清晰标注引证内容,若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也需明确表示,避免因标注不清被认定广告违规。 3. 专利宣传合规性:宣传产品或公司涉及专利时,必须标注专利种类和专利号,否则违法广告法。 4. 公序良俗遵守情况:广告宣传不能挑起男女对立或增加性别、年龄焦虑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此类违法情形近年来较多出现。 5. 疾病治疗用语及特殊功能使用情况:小牌化妆品及电商搜索词中不能出现疾病治疗用语,普通化妆品不能宣传特殊化妆品功能,如“防晒”等功能常被普通化妆品违规宣传。 6. 产品成分一致性:广告宣传的产品成分要与产品备案、注册成分相符,否则属于虚假宣传,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7. 顾客好评处理:若宣传顾客好评,需保存好评原始数据载体,因存在“做”好评情况,若无法证明好评来源,在被同行投诉时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8. 极限词使用:极限词虚假宣传曾是高频问题,但随着经营者法律素质提高有所减少,可参考市监总局的《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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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违规常见情形 说一下食品广告中常见的违规高频点,容易被职业索赔人抓住,经营者可参考并予以合规: 第一个就是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这里其实存在一个定性问题,就是事实不能和宣传不能,比如一些普通食品确实真实存在一些功效,但是我国的广告法要求,其不能进行保健功效宣传,因此即使实践中大家的生活经验都这么认为,但也不能宣传。目前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并未认同「功能型食品」这个概念,目前还是区分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这之间暂无交叉的法律实践认同品类。 此外实践中还有借助宣传食品的添加成分的功效,来起到宣传食品功效的目的。但还是上述的结论,对于普通食品,一旦涉及到功效用语宣传,就会涉及到违规。 第二个就是零添加类的宣传,比如低糖低盐低脂、无糖无盐无脂等等,对于此类用语,其宣传的依据必须跟食品的营养标签吻合,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的强制性国标要求。 实践中存在一些电商经营者为了卡高频搜索词,然后就出现上述的虚假宣传问题,对于普通消费者还好解释与和解,但是一旦涉及到职业索赔人,就会很麻烦。 第三个,就是相关的认证,比如有机认证等等。经营者在进行宣传时,一定要审核依据来源,避免违规。 第四个,就是涉及医疗效果的宣传,对于此种跟保健功效一样,需要特别注意,避免违规。 第五个,就是手工制造、手作这类用语的违规,这个点对于现在大部分都是机器制作的背景下,经营者要注意宣传的范围。 第六个,对于规格词的使用,比如特级、一级、二级这类表示产品质量标准的,经营者进行使用时,一定要注意与产品的使用国标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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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广告常见违规情形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高频违规: 第一个是考试的通过率的宣传,对于这个一些经营者可能不太理解,其认为自己机构的通过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宣传。但是该情形属于上述规定第(一)项规定,「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第二个就是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做推荐、证明的,实践中被问到的比较多的,弱化或者不展示受益者的身份信息,或者以受益者父母的名义做推荐能否可行?从目前实践中的处罚案例来看,例如上海关于此类处罚的典型案例,这种弱化信息的处理方式依旧不被执法机关认可,在实践中还是会被定性为利用上述对象的名义做推荐证明。 第三个就是未通过退全款,对于这种宣传方式我个人是认为不违规的。但是实践中的处罚案例中有执法人员认为,这种不通过退全款的方式属于培训效果的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第四个就是涉及到虚假广告,例如上述第一个说的通过率问题,在实践中有的经营者拿不出相关的证明材料,有的执法人员会以虚假广告进行定性。 第五个是上述规定的第二项,比较高频的就是命题老师参与培训。不过实践中的教培机构对外宣传的一般是之前担任过命题老师,对于此种宣传,我认为是不违反上述规定,但是其有可能会违反「利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这里的国家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往往会被扩大解释,包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组织形式。 如果宣传的内容是命题老师,例如「中考命题名师」,这里就涉及到违规。此外此类宣传,在实践中有的以虚假宣传进行处罚,因为上述内容往往是假的。 因此上述宣传方式,在实践中受到多重性质,受限制很多,是一个高频违规点。 总的来说,对于教培广告,实践中比较高频且不好掌握的就是两种,一种是「培训效果的暗示的保证承诺」,这个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第二个就是「受益者的名义做推荐」,从目前的处罚案例看,实践中对其是扩大解释的,即使采取模糊化的宣传,也会被认定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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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广告」的处罚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在实践中,对于教育培训行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被广告处罚后大多也是熟悉这条法规,现写下在实践中会出现的混淆点。 上述法条规定不能用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或者证明,但是对于教育培训而言,这种方式是获取客源的一个主要渠道。因此有从业者想规避这一条。 规避的方式是通过模糊「受益者」来规避,比如通过发微信群的喜报,然后截图,但是把相关人员的信息马赛克或者截掉。从业者认为,这种无具体受益人的广告方式是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其实不是这样的。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公告了2023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中,案例7: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题为《“妈,我又考砸了……”这位妈妈的做法让许多家长感到羞愧!》的推文,宣称“那位杭州妈妈,在报了很多辅导班,试了无数方法,成绩也未能如愿提高。最后大胆尝试了刘老师的方法,1周后,孩子变化惊人,成绩提高了30分”等。 这里就是模糊受益人主体,但是不仅被处罚,还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因此就目前的执法实践而言,上述规避方式并不可取。 但是行业从业者还是希望能有一种替代推广方式,因为这种方式确实能大幅增加成交率。如果仅从合规的角度禁止这样打广告,但是经营问题还是难以解决。 这里表述一种实践中电商教育培训从业者做的风险较低的方式,他们会将电商平台的好评截图作为上面说的规避方式的替代。在实践中,只要上述好评真实且消费者可以在电商平台的评论区看到,则广告违法的风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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