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6条|解读: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其核心在于平衡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该条款以“应当开庭审理”为原则,但允许在特定条件下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具体适用标准如下: 一、《开庭审理原则》 二审法院原则上需通过开庭审理案件,这一规定体现了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等诉讼权利。开庭地点具有灵活性,可选择二审法院本院、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书面审理的例外条件》 经合议庭审查,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时方可不开庭审理: 1.无新事实:指原审未发现且对裁判结果有实质影响的新客观事实,非当事人主观主张; 2.无新证据:需符合“因客观原因未及时提交”且“足以改变原裁判”的双重要件; 3.无新理由:包括法律修订、司法解释更新等新型法律适用观点。 三、《程序保障要求》 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前,必须完成阅卷、调查及询问当事人等程序,确保当事人对裁判依据的知情权和异议权。若当事人对不开庭决定提出异议,法院应重新评估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该条款通过“原则+例外”的立法设计,既维护了程序正义底线,又赋予司法机关必要的裁量空间,符合“繁简分流”的司法改革方向。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普法宣传 #党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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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解读: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当事人约定适用情形,具体解读如下: 一、《条文主旨》 该条款旨在规定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兼顾司法效率与公正,实现案件繁简分流。 二、《适用范围》 1.法定适用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争议事实陈述一致,证据充分,无需法院调查即可查明;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利归属清晰可辨; •争议不大:当事人对是非、责任及诉讼标的无原则性分歧。 2.约定适用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三、《程序特点》 •审判组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流程简化:可口头起诉、简便传唤、灵活安排庭审; •审限较短:一般3个月内审结(可延长1个月)。 四、《禁止适用情形》 包括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案件、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等。 五、《立法价值》 通过简化程序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同时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该条款旨在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它派出的法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兼顾司法效率与公正,实现案件繁简分流。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普法宣传 #党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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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解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162条是关于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特殊规定,其核心在于通过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保障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以下为具体解读: 一、《程序简化措施》 1.传唤与送达: 允许采用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并送达诉讼文书。 2.审理方式: 可简化庭审流程,如一次开庭审结、当庭举证等,但需确保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适用条件》 •案件范围:需符合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标的额限制:若涉及金钱给付,标的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小额诉讼程序)。 三、《权利保障》 尽管程序简化,法院仍需确保当事人享有辩论、举证等基本诉讼权利,不得因程序简便而剥夺法定权益。 该条款旨在平衡效率与公正,尤其适用于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纠纷,如小额借贷、邻里矛盾等。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普法宣传 #党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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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解读: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了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六类民事案件,具体解读如下: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包括离婚、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变更的案件,以及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确权纠纷。这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需严谨审理程序。 2.《涉外案件》 因涉及外国当事人、法律适用冲突或国际条约等问题,需更完备的程序保障,与小额诉讼的效率目标冲突。 3.《需评估、鉴定或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如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等,需专业机构介入,审理周期较长,超出小额诉讼程序承载能力。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需公告送达且需审慎审查证据,程序复杂,难以保障未到庭当事人权益。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反诉可能增加争议复杂性,需另行审理,不符合小额诉讼简化程序的要求。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 兜底条款,涵盖如群体性纠纷、社会影响大或新类型疑难案件等。 小额诉讼程序以效率为导向,采用一审终审制,而上述案件或因程序特殊、或因实体复杂,需普通程序或合议庭审理。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普法宣传 #党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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