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私盖公章续签劳动合同,被公司开除,人事经理要求赔4万余。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做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卿有才虽然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但其仍然是劳动者身份,其应当知道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况且在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更应当谨慎行使权利,但卿有才在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时未事先征得公司同意,事后亦未经公司追认,故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某某公司以卿有才私盖公司印章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向街道工会报备后当众宣读解除通知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上诉主张不支付卿有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卿有才上诉主张某某公司支付其43,638.42元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某某公司支付卿有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1,819.21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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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前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深入探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的基本要求。 个体防护装备是守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屏障,而规范的配备管理则是确保这一屏障坚固有效的关键所在。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涵盖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和培训等各个环节,并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这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更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采购环节,用人单位应严格把关,确保购入的个体防护装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劳动者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在入库前,必须对装备进行细致的进货验收,确认其质量和性能达标。对于国家规定需定期强制检验的装备,用人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专业检测,以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装备。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负责,也是对同事和企业的共同守护。若在作业中发现其他危害因素,且现有装备无法满足安全要求,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及时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任监督和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使其充分发挥保护作用。同时,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装备的配备,并在成本中如实列支,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必要的防护用品。 通过这些细致入微的管理措施,我们能够为劳动者织密安全防护网,让每一位员工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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