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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三级安全教育? 主要负责人的三级安全教育 最近常常被问到一个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怎么做?对他的车间级班组级教育怎么做? 其实答案很简单:不做! 现在我们涉及到安全培训教育的全国性法规主要是依据2006年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2012年安监总局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及2012年国务院安委会10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再其他就是各地的要求了。 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里面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到了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这里并不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 为什么说不包括?因为与第三章并列的第二章内容就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这两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是单独提出要求的,有其特定的培训内容要求和培训形式、考核要求。 所以按3号令、44号令,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区别于其他从业人员,无需进行入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朋友们如果有不同的理解或有其他不同的法规要求,欢迎留言指正! #三级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专家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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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令易失误之安全管理人员 10号令易失误之安全管理人员 今天我还是说说10号令,里面的几个条文,表述的清晰明了,但是偏偏有安全从业人员在执行时出现失误。 10号令易失误之安全管理人员 这个失误的根源是忽略了行业限定! 先看看具体条文: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在执行起来,部分安全从业人员把所有工贸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没有培训考核取证均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这显然是不对的。 10号令的这个条文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的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这里,仅仅限定于金属冶炼企业! 并不是说其他工贸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需要培训考核,按《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区别在于: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是重大事故隐患,而其他工贸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是一般安全隐患。 如果朋友们有不同的见解,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安全培训#10号令#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专家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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