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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8条|解读: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部队的单位(以下称团级以上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党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实行军队系统和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制度。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是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预备役部队师、旅、团,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八条明确了军队党组织体系的层级设置和领导制度,核心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军队党组织体系架构: 1.团级以上单位设立党委: 在团级及以上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作为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2.营级单位设立基层党委: 营级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连级单位设立党支部,形成“党委—基层党委—党支部”三级组织体系。 3.根本领导制度: 实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这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 二、省军区系统的双重领导制度: 1.军队与地方双重领导: 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及预备役部队,既接受军队系统垂直领导,又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 2.省军区及以下单位是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工作部,预备役部队师、旅、团同时接受军队和地方党委领导。 三、制度意义: 该条款通过党组织全覆盖和双重领导机制,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同时强化国防动员与地方工作的协同。 #宣传正能量 #不忘初心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党纪法规 #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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