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解读: 第五章 证  据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了证据的定义、种类及审查要求,是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核心条款。以下为具体解读: 一、证据的定义与范围: 根据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一条款从广义上界定了证据的范畴,强调其核心功能是证明案件事实,为后续具体证据类型的列举奠定基础。 二、证据的法定种类: 《该条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八类法定证据形式》: 1.物证:以物品、痕迹等物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3.证人证言: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供认或申辩。 6.鉴定意见: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分析判断。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司法机关对现场、人身、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辨认或实验的书面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形式记录的信息。 三、证据的审查要求: 该条强调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要求体现了刑事诉讼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确保只有真实、合法的证据才能用于认定案件事实。 四、与其他条款的关联: 第五十条与第五十二条(严禁非法取证)、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紧密衔接,共同构建了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例如,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即使属于上述法定种类,也应当依法排除。 如需进一步了解特定证据类型的适用规则或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可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和实务案例。 #刑事诉讼法 #普法宣传 #法律普法 #抖来普法 #正能量短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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