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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 黑龙江省近期出台了多项医保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医保支付资格管理:自2025年3月1日起,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要求,包括服务协议管理、记分管理、异议申诉等内容,旨在规范医保基金使用,维护基金安全。 2. 生育政策调整:自2025年10月1日起,牡丹江市对生育保险住院分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不含超限价部分、新生儿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报销。 3. 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省医保局正在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计划2025年基本实现国家组织集采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直接结算,2026年全面实施。目前《黑龙江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暂行办法》正在征求意见,旨在降低医药流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截至2025年10月,哈尔滨医保缴费年限最新规定如下: 城乡居民医保 202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财政补助700元/人。 集中缴费期为2025年9月25日至2026年2月28日。 连续参保满4年且继续参保的居民,每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 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 新生儿在出生0-90天(含90天)内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城镇职工医保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需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本政策执行前已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人员暂按原政策执行。 办理医保退休前本地实际缴费需满足15年。 2000年11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需按本人在岗现行缴费基数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位部分费率进行补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当年缴费基数和选定的缴费档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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