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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标签」规定 关于实践中涉及「跨境电商」的标签执法实践,有部分经营者存在一些误区,特意整理一下: 1.关于跨境电商产品不用「中文标签」的规定,其依据是「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但是这里涉及两个点: 一个是「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方式。 在实践中一些代购经营者认为「仅仅」通过「直邮跨境快递」就行,其实是错误的。代购不等于跨境电商。比如「“9610”跨境电商“直购进口”是一种“先下单后发货”的模式,国内消费者在跨境电商网站订购境外商品,企业即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实时传输给海关,随后在海外将商品打包,以海运、空运、邮运等方式直接运输进境,通过电商服务平台和海关通关管理系统对订单、支付、运单等信息申报,并按税率缴纳关税,实现快速通关。」 另一个则是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现在是)内,并非所有产品都适用。 2.对于做跨境电商业务的经营者需要明白,一些国内禁止产品或者未审批产品,即使存在标签免责,也不代表可以进行售卖。比如nmn不老药保健品业务。 3.《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中规定了跨境电商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告知书应包含“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的内容。 也就是说经营者需要履行两个义务:第一个是风险告知义务,第二个是制作商品的中文电子签,否则会违反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 4.上述规定,不能涉及二次销售,否则就需要中文标签。 5.《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相关商品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经营者需要明确告知义务,同时注意:「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的产品不适用上述规定。比如日本福岛疫区的相关产品,我国有相关禁止进口规定,若此时经营者通过「跨境电商零售」的方式进口,也会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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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实践中的一个处罚案例,供经营者参考。台椒市监处罚〔2024〕378号: 1. 案件来源:2024年6月2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货架上部分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且美团店铺中一款面膜宣传“舒缓”功效但无法提供证明,当日报请批准立案调查。 2.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美团平台经营“**全球美妆集合店”,店内JMsolution防晒喷雾、TREECHADA定妆散粉、Face Powder粉饼无中文标签。当事人购进这些化妆品及如薇玻尿酸盈润保湿面膜的渠道多样,部分产品虽未售出但处于上架待售状态,已售如*****玻尿酸补水保湿面膜36片。经查询,该面膜“舒缓”功效无备案。 3. 证据情况: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翻译资质及材料、投诉举报书和撤诉信、询问笔录及证据页等,证实了违法事实、当事人身份、涉案化妆品情况等。 4. 法律适用与裁量理由: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其态度诚恳、积极配合且违法行为轻微,依据相关规定从轻处罚;在美团平台宣传化妆品没有备案的功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因其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购进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5. 处罚决定:对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没收扣押的相关化妆品,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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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遇到的职业打假 之前发的文章,现在有了一点新的理解,所以修改增加一点内容: 之前接到过关于代购的产品被投诉的咨询,因为代购的产品普遍无中文标签,因此常常被以「三无产品」投诉,其次因为代购的产品并非通过正常的报关环节,比如食品就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两个原因是代购群体被职业打假高频次干扰的主要来由,其实对于上述问题在实践中有规避的方式,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1.当代购群体是以网店形式接单时,一是网店商品应标明「代购」字样,其次产品介绍页应注明业务类型:委托购买服务。 2.当代购群体通过通讯工具,比如微信进行接单时,应在与顾客沟通交流时表明自己是委托购买服务,没有现货,需要等若干天数去代购地购买后才能发货。 总而言之,代购群体应将其代购行为表现为委托购买服务,而不是信息网络买卖服务。因为对于后者,就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安法》的十倍索赔的。而如果是委托购买服务,则对于购买产品无中文标签以及无正常报关时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是不适用上述的三倍或十倍索赔。 【增加内容】当年分享这篇内容时,关于代购群体被骚扰的情况还比较少,现在已经非常频繁了,可以说每个代购都会遇到。 目前上述的标注「代购」字样,以及在商品详情页上写明是委托购买服务的,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目前需要注意的是,一是不能进行囤货模式的境外代购,不然上述方案也没用。 第二个就是进行现货代购的有两种,一种是走跨境电商的海外直邮模式,这种是完全合规的,比如淘宝的全球购买手店铺。另一种就是自己去境外购买,亦或者让人从境外发货,这种也可以,但是注意清关的合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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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日本无比滴、无中文标签化妆品食品 赣市监处罚〔2025〕00016号: 一、违法事实 1.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 产品情况:2024年11月6日现场查获60款112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如雅诗兰黛Double Wear粉底液等),货值金额25325元,已售出部分无中文标签化妆品,违法所得350元。 - 违规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报关单等材料,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2. 销售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进口药品 - 产品情况:销售日本“无比滴”(含盐酸苯海拉明,属第三类医药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进口药品批准文件,货值40元,违法所得40元。 - 违规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无经营许可证)及第九十八条(未取得批准文件进口药品)。 3.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 产品情况:销售无中文标签的Aptamil奶粉2罐,货值480元,违法所得480元。 - 违规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预包装食品需中文标签)。 二、证据材料 - 投诉工单、营业执照、现场笔录、扣押清单、询问笔录、产品照片、进货记录等11项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及产品来源、销售情况。 三、处罚依据与决定 1. 化妆品违法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标签违规)、第六十二条(未建立进货查验)。 - 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元、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罚款36000元。 2. 药品违法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2000元(因境外合法上市、销售数量少减轻处罚)。 3. 食品违法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5000元(因售出数量少、未造成危害从轻处罚)。 最终处罚合计: - 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870元及无中文标签化妆品; - 罚款43000元,罚没款总计43870元。 四、陈述申辩与裁量理由 - 当事人主张:积极配合、初次违法、经济困难,要求减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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