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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权力当权利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权力,也叫“公权力”,它是一种资格,也是一种责任,所谓的资格就是法律赋予专门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有的,不可替代的一种职能。责任,就是被赋予某项职能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所有的不作为、乱作为,利用职权,或者职权的影响力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有损公职人员纯洁性的行为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法律意义上的权力行使,必须坚持合法、保障人民利益、接受监督制约、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所以公权力的行使是受法律的严格规制的; 而权利,则是法律赋予一般主体,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不可侵犯的利益或自由,比如财产权、人身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继承权、知识产权、社会经济事务等方面的权利。权利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比如:我们可以把自己的财产有偿转让、出租,或者无偿赠送给他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自主减轻或者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等等,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自由处分原则”,他人不得干涉。 生活中,把法律赋予的公权力当私权利任意行使的公职人员大有人在,所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都是把权力当权利任意行使的结果。 这些人又分为阳奉阴违型和愚蠢无知型,前者善于玩弄权术,表里不一,奸诈狡猾,漂亮口号经常挂在嘴边,可他们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暗地里把法律赋予的公权力当做私权利任意行使,从而损坏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破坏公职人员应有的廉洁形象;后者,就是纯粹的法盲,始终认为权力就是权利,我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谁也管不了,他们背地里是这么干的,公开也是这么说的。 在面对反腐无禁区、反腐无禁期、反腐无禁人的高压态势之下,数不清的打大老虎、小老虎、苍蝇,要么已经被定罪处刑,已经进了监狱,或者正在被送往监狱途中,而尚未发案,仍然抱着侥幸心理,继续把权力当权利行使的,也都在积极赶往监狱的路上,有谁能保证谁就一定会是那条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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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解读: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核心原则是“谁侵权谁赔偿”。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单一行政机关侵权:由该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侵权: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授权组织侵权: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委托组织或个人侵权: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或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 #普法小剧场 #法律科普 #法律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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