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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能量 #物业 原告陈述词(四) 第四部分 结语 被告的持续违约行为已引发公共安全危机,其拒绝提供管理文件的举动,进一步凸显了服务欺诈的本质。被告所提交的《27类证据目录清单》,大多与履约服务无关,这些证据呈碎片化、选择性特征,仅能勉强证明存在某些基础服务行为。鉴于物业服务本身具有零散性、多面性及持续性的特点,这些证据远不足以证实被告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一级服务标准。 一套完整的履约服务证据必须包含:一,建立对应约定服务标准内容的各项服务方案管理制度(证明其服务标准到底是一级或是四级);二,员工管理的考勤管理、绩效考核、配套管理、关键执行要点等(反应物业员工对各项服务执行情况);三,2020年12月-2024年间的员工档案(86名在岗人员名单及岗位分配), 考勤考核记录(各岗位人员实际出勤情况),工资表及银行发放流水(证明实际用工规模),社保记录(反映服务企业员工稳定性和质量关系)。 物业服务履约理应遵循程序化、标准化的原则,而被告既未公示服务内容,也未按照约定标准执行服务。因此,对于被告过去四年多来的服务质量问题,我方决定不采取拍照举证的方式,而是恳请法庭采纳我方陈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司法判决维护社区安全的基本底线。 本案的影响不仅局限于个体权益的维护,更触及到物业行业监管的深层次问题。若对物业公司通过隐瞒服务记录以逃避责任的行为听之任之,将严重侵蚀物业服务市场的诚信基石。 此致 **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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