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律说法10月前
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孰重孰轻?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这个李四啊,垂涎张三的美色,想对张三实施性侵,张三拼命反抗,把李四踢到了粪坑,李四最后被淹死了。那么请问从法益侵犯说的角度啊,这个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那显然这个女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啊性自治权而牺牲了他人的生命权。 那生命权是高于性自治权的。所以严格从法益侵犯说的角度,那么这种行为可能就属于防卫过当,从而女方是构成犯罪的。但是你摸摸你的良心,你觉得如果你是这个女的,你会不会也这么做呢?所以很显然,这种行为是道德生活所点赞的。既然是道德生活所点赞的,那么它无论如何也不会构成犯罪,这就是我通常所说的“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认定任何一个犯罪,首先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所以你要分析它是否侵犯了法益,如果没有侵犯法益,像迷信犯,那显然 不构成犯罪的,但是一个侵犯法益的行为也不是理所当然就认为他构成犯罪。而要分析这种行为,在伦理道德上,在规范上是不是被点赞的,如果是规范,所点赞的是伦理道德,所点赞的是民众,普遍较好的行为,是符合了我们的基本伦理道德,那么他就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啊,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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