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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休假日呢? 所规定休假的日子。根据立法法,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日目前包括节日和纪念日。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本自治地方适用。 具体来说,法律规定休假的日子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行政法规规定休假的日子有国务院制定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的“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妇女节、青年节)、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比如拉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雪顿节、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藏历新年)”;地方性法规目前没有单独规定休假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休假的日子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制定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中额外规定的自治县成立纪念日(1天)、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制定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中额外规定的自治州成立纪念日(2天)。 对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同时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可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怎么支付工资做出了自己的规定。但是,我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门规章、省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均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规定什么是放假的日子以及放假日子的天数,在规定放假的日子里怎么支付加班费就与上位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抵触了,应当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故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规定需要休假的日子里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均应当在其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 #工作与生活 #放假 #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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