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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与「虚假广告」区别|市场监督 实践中的一个高频难点,对于某些虚假商业宣传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适用《广告法》处罚,基层执法人员理解不一,这里直接展示比较权威的参考内容,供执法人员以及被处罚的经营者参考: 以下内容来自「市场监督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出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解与适用》,该书对于执法有一定的指引参考作用: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版)第20条规定的「不当竞争」处罚是对广告处罚的兜底,其是除了广告宣传、商品上的宣传以外的一切商业宣传,用以弥补成文法无法全面覆盖的不足。 注意这里所说的「商品上的宣传」是指标签内容的宣传,实践中若涉及虚假,按照标签违规进行处罚。不过存在一些基层执法人员按照「不正当竞争」进行错误处罚的案例。 而对于「广告宣传」,可参考《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对广告方式的列举。 2.以下商业宣传方式可视为「不正当竞争」的商业宣传: 1)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的演示、说明、解释或者其他文字标注; 2)利用大众传媒所作的宣传报道; 注意这里是以报道形式而不是广告形式进行宣传,即利用大众传媒以非商业广告的形式,如新闻播放、采访、发表文章等形式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报道,也即俗称的“ 软广告”。 3)通过产品鉴定会、座谈会、庆典等公共场所作的商品介绍和宣传; 4)指使他人冒充顾客进行的诱导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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