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度 在我国,目前主要存在标准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以及其他特殊工时制度(比如缩短工作时间制度和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中加班的两种情况; 1、 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如果未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双重协商,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应罚款) 2、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三十六小时为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上限;特殊原因 + 健康保障 + 双重协商 + 时间限制,未满足前述四个条件,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应罚款)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在标准工时制度下: 1、 用人单位合法安排劳动者每周超过40小时或者每日超过8小时的工作,都算加班,劳动者此时因此享有一个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权利; 2、 如果用人单位未合法按照规定安排加班,而是直接用工超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就构成违反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加班,而是直接用工超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则构成同时违反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此时劳动者均享有两个权利:1、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同时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2、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权利; #标准工时制 #劳动合同 #加班费 #工时制度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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