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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鉴春5月前
#周口靠谱律师#周口资深律师#周口律师 #周口哪里找律师 离婚时女方承诺给公婆、公公“永久居住权”,法院为何判居住权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女士签署的承诺书载明给予马先生的父母居住权,但居住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双方均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因此此案居住权不成立。 真实案例:马先生与张女士二人婚内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为妻子张女士单独所有。后来,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张女士签署了承诺书,承诺马先生的父母对这套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并进行了公证。但后来,马先生的父母与张女士在该房屋内居住期间,双方数次产生冲突。为此,张女士要求马先生的父母搬离该住所。 于是,马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老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女士签署的承诺书载明给予马先生的父母居住权,但居住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双方均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因此此案居住权不成立。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在此李律师提示,以合同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双方应共同申请居住权登记。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时间,以及一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确保居住权设立的实现。此外,还需注意的是,法律上并没有对居住权的期限进行限定,在签订居住权合同时建议约定具体的期限,明确是否为终身居住权,避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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