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业法律法规 #旅店业 旅店业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住宿行业必须遵守“一人一证,本人本证”以及“四实、五必须”。熟练使用社会信息采集系统。 旅店业建设还需遵守《宿舍旅馆建设项目规范》(GB 55025-2022) 以下情况下,可在行政机关准许和监管下,免除登记或后补登记。 一、特定情况下的住宿 紧急情况: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政府可能会临时设立安置点或救助站,为受影响的人员提供住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且以救助为目的,可能不要求进行身份证登记。 非商业性住宿:在家庭、朋友或熟人之间,出于私人关系提供的非商业性住宿。这类住宿多基于信任和私人关系,而非商业交易。并且满足场所非盈利,未雇员,非盈利场所附庸(比如餐馆、礼仪厅等聚会场所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和宗教旅游景点提供住宿服务的,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二、特定类型的住宿场所 偏远地区或农村地区,农家乐或乡村民宿不具备网络登记条件的,在确保自身安全和遵守法律法规前提进行台账登记。对可疑人员需联系公安机关合适。#宣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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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公安查处一起未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案 为有效防范清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 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 近日,临夏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 紧盯重点地区、场所不放松,强化对旅馆业的规范管理,严厉打击酒店、民宿、宾馆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违法行为。 11月7日,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在对辖区旅馆业例行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宾馆存在未按规定登记旅客住宿信息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该酒店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该宾馆处以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整改。 普法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警方提醒 请未到公安机关报备的房屋出租人及时、按规定到派出所报备,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派出所会开展定期、不定期入户访查工作,如果发现未向公安机关报备、登记而私自出租房屋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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