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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氏家族继承人有权要回捐赠于南博的 5 件有争议的作品吗? 庞氏家族继承人不能仅以“有争议/伪品”直接要回这5件捐赠作品;仅在满足严格法定条件且未超时效时,才可能通过诉讼主张撤销赠与、返还或索赔,且实务中返还原物难度极大 。以下是核心法律与实务要点。 一、法律与事实底线 1. 所有权已归国家:1959年捐赠完成交付,文物所有权依法转移至南博(代表国家),继承人无原物所有权基础(《文物保护法》第六条) 。 2. 公益赠与不得任意撤销:南博为公益事业单位,捐赠属公益赠与,适用《民法典》第658条,不得任意撤销;继承人无“继承任意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 3. 法定撤销权的严格门槛:仅符合《民法典》第663条情形之一,且继承人在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六个月内(因受赠人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失能)或原赠与人一年内行使的,方可主张撤销: 严重侵害捐赠人或其近亲属权益; 对捐赠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约定“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置”)。 仅“鉴定为伪品”不构成法定撤销事由;需证明南博存在上述违法违约行为。 4. 时效与主体限制:继承人行使撤销权的时效极短(六个月),且需以“受赠人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失能”为前提;本案中捐赠人正常去世,时效与主体均存在显著障碍。 二、可行路径与结果预判 主张法定撤销:需举证南博未履行保管、展示等约定义务(如擅自划拨、未告知),且未超时效;法院可能支持撤销赠与并判令返还(若原物可追回)或赔偿损失。 主张程序违法与索赔:南博未履行告知义务、未依法报批即处置(如划拨拍卖),可主张程序违法、追责或索赔,但通常不必然追回原物(《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6、21条)。 知情权与监督权:继承人有权要求南博提供处置审批文件、接收单位、经手人等完整档案,这是更易实现的权利(《博物馆条例》第21、37条)。 三、法律条文索引 《民法典》第658、663、664条 《文物保护法》第六条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6、21条 《博物馆条例》第21、37条 #强烈推荐 #庭审直击 #爆料 #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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