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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解读: 第一百五十四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所获材料的证据资格及使用规则。该条款核心内容如下: 一、证据资格: 1.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的侦查措施(如技术侦查)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规定明确了技术侦查材料的证据合法性,解决了其证据资格问题。 二、使用限制与保护措施: 2.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对涉及秘密侦查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隐匿处理; 2.不暴露技术方法:对侦查技术手段等保密信息进行遮蔽; 3.庭外核实:必要情况下,可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避免公开审理导致风险。 三、证据审查规则: 技术侦查材料的可信度仍需经法庭查证,法官需结合其他证据相互核对,形成内心确信后作出判断。此规定既保障了证据效力,又兼顾了司法安全与个人权利保护。 (注:相关视频资源可进一步了解证据认定程序及技术侦查证据的质证规则) #刑事诉讼法解读 #法律科普 #法学 #每天懂点法 #正能量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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