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及常见费用扣除管理 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一、标准扣除比例以及时间 1、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2、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予扣除。 二、关联企业可分摊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 2、《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3、《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税(2020)43号】 四、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区别 1、广告是需要资质的,业务宣传费不需要资质 2、广告宣传费要求真实发生并且支付 3、广告费要求必须在媒体上展示,业务宣传费没有在媒体上展示的要求 4、扣除比例和抵扣时间不同,广告和业务宣传销售收入15%,特殊企业不超过当年收入的30%,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抵扣;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不超过销售收入5‰。 5、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五、他们的共同点,计算的基数都是当年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财税 #财税知识 #财税干货 #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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