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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解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核心权利与义务,具体解读如下: 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权:当事人可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代为行使诉讼行为。 2.回避申请权:若认为审判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可申请其回避。 3.证据权:包括收集、提供证据以支持主张或反驳对方。 4.辩论权:可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在法庭上充分陈述意见。 5.调解请求权:可申请法院调解以促成纠纷和解。 6.上诉权与执行申请权: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上诉,胜诉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材料查阅与复制权》 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相关材料及法律文书,具体范围和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对案件信息的知情权,但需注意查阅内容可能限于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材料,不涉及无关或保密信息。 三、《义务性规定》 当事人须依法行使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并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若滥用权利或拒不履行义务,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附:《相关程序要点》 •代理人权限变更:需书面通知法院并由法院告知对方当事人。 •查阅材料限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内容可能受限。 该条款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既保障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又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同时,强调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和对司法秩序的尊重。 #民事诉讼法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普法宣传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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