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核心是落实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是专门法规,配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共同保障 。以下是核心做法与依据要点: 一、核心制度保障(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 1. 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书面约定工资标准、支付时间、方式等,按规定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 2. 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专款专用 。 3. 总包代发工资: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发放至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 。 4. 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可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用于垫付被拖欠工资 。 5. 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6. 清偿责任链条:明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分包、挂靠、违法发包/分包等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与追偿路径,如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欠薪的,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 7. 应急周转金:地方政府建立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支付或欠薪逃匿的,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 二、工资支付规范(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支付形式:工资应以货币形式(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本人,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 。 • 支付周期: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对应周期支付;计件工资制按约定执行,支付日期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支付 。 • 台账管理:用人单位按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3年,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三、政府监管与协同监督 1. 政府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对本区域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协调机制,纳入考核;乡镇、街道排查调处欠薪矛盾 。 2. 部门监管:人社部门牵头,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监管,发改、财政、公安等协同共治 。 3. 信用惩戒:欠薪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招投标、资质、融资等方面受限 。 4. 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支持工会、媒体等监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 四、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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