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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广告合规与处罚丨市场监督 一、核心法规:《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禁止性规定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 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实践中,教育培训行业从业者(尤其是曾受过广告处罚的从业者)多对该条款有一定了解,但仍存在诸多认知混淆点,以下结合实践案例展开解析。 二、核心混淆点:“受益者推荐证明”的规避误区 上述法条中“禁止利用受益者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与教育培训行业的核心获客逻辑存在冲突——此类推荐证明是行业获取客源的主要渠道之一。因此,部分从业者试图通过“模糊受益者身份”的方式规避该条款约束。 具体规避操作:从业者将微信群内发布的学员喜报截图用于广告推广,但对截图中受益人的个人信息进行马赛克处理或裁剪删除。他们普遍认为,这种“无具体受益人信息”的广告形式,不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但这一认知与执法实践存在明显偏差。 三、执法案例佐证:模糊受益人仍属违法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2023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案例7),就明确否定了上述规避方式的合法性。该案中,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妈,我又考砸了……”这位妈妈的做法让许多家长感到羞愧!》的推文,文中宣称“那位杭州妈妈,在报了很多辅导班,试了无数方法,成绩也未能如愿提高。最后大胆尝试了刘老师的方法,1周后,孩子变化惊人,成绩提高了30分”等内容。 该案的核心问题正是“模糊受益人主体”,但涉事企业不仅被依法处罚,相关案例还被作为典型公开通报。由此可见,在当前执法实践中,通过“隐匿受益人信息”规避《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方式并不可取,无法免除违法责任。 四、行业诉求与合规替代方案 结合实践经验,电商教育培训领域从业者探索出一种风险较低的替代推广方式:将电商平台上的真实好评截图用于推广。从执法实践来看,只要该好评内容真实可查(消费者可在电商平台对应商品的评论区找到原始好评),此类推广行为的广告违法风险相对较小,可作为合规推广的参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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