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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火土2周前
国有化改制的法律依据与操作流程(理论版)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化改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原则,核心法律依据包括以下层面,确保改制全过程合法合规、有据可依: (一)根本大法与基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允许国家通过合法手段调整经济布局,为国有化改制提供根本法治遵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界定国有资产范围与出资人权责,规范国有资产转让、企业改制的决策程序、资产评估、利益保护等核心环节,严禁低价折股、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改制后企业的组织形式(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股权管理等提供基本规则框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改制过程中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经济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专项法律与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资不抵债、符合重整条件的企业,明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提出重整申请,为困境企业国有化托管或重组提供程序依据 。 2.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需进场交易、公开披露信息,确保交易公平透明,防范暗箱操作。 3. 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细化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标准与流程。 (三)核心法律原则 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改制需以保障民生、就业、公共安全或国家战略为目的,不得为单一利益主体谋利。 2. 国有资产保护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在改制中不流失 。 3. 多方利益平衡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债权人等各方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二、国有化改制操作流程(理论版) 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逻辑,国有化改制需遵循“立项-评估-决策-实施-监管”的闭环流程,共分为8个核心阶段: (一)阶段1:立项申请与初步审查(1-2周) 1. 申请主体: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如国资监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或企业债权人、职工代表依法提出改制申请。 2. 审查内容:核实企业是否符合改制范围(如侵害劳动者权益、资不抵债且关乎就业、涉及公共利益等),初步判断改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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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利剑高悬,枉法者必受严惩! 国家司法改革的重锤已然落下,“终身追责制”如一道凌厉的闪电,划破司法领域枉法判决的阴霾,为公平正义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那些妄图在司法审判中徇私枉法、践踏法律尊严的法官们,你们的“好日子”彻底到头了! 法官,本应是法律的守护者、正义的化身,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民权利的神圣职责。你们头顶国徽,身披法袍,手握审判权,这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沉甸甸的责任与使命。每一个判决,都关乎当事人的命运,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关乎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然而,个别枉法判决的法官,却将这权力当作谋取私利、满足私欲的工具。他们罔顾事实,颠倒黑白,让无辜者含冤入狱,让有罪者逍遥法外。这种行为,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职责的背叛,是对党性的严重玷污!你们忘了自己的初心使命,忘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了法律的庄严神圣。 如今,“终身追责制”硬核落地,公检法“铁饭碗”彻底成为过去式。无论你是在职还是退休,只要办错案、枉法判决,就休想逃脱法律的制裁。冤假错案一查到底,情节严重者,必将被绳之以法,锒铛入狱! 在此,郑重警告所有司法人员,尤其是那些心存侥幸、妄图枉法裁判的法官们:必须时刻牢记职责使命,坚守党性原则,秉公办案,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让有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还无辜者以清白。否则,等待你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和人民的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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